•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公安侦查模式的转变

    时间:2021-05-05 16: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尝试对公安机关侦查实践中的传统侦查模式进行理性反思,深刻揭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本质区别,指出公安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如何转变传统侦查模式的一些初步构想。
      关键词 刑诉法 公安侦查 模式 转变
      作者简介:万小鹏,法理学硕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法理学、检察实务等。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47-02
      一、两种侦查模式比较
      (一)“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
      “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以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的一种侦查模式。在“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下,侦查活动的核心取决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物证等实物证据的收集通常也依赖于对口供的获取,口供是一个贯穿刑事侦查始终的核心问题,或者说,整个刑事侦查程序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口供展开的。1999年修订的刑诉法就基本采取此种模式。
      在“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更是侦破案件的主要突破口。此种侦查模式下的侦查活动经常是秘密的,刑讯逼供的盛行不可避免地成为“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的必然特征。“由供到证”式的侦查模式,其特点可概括为如下几方面:一是口供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口供至上”是其突出特征:二是围绕“口供突破”来查明案情或者查获侦查线索,物证等其他证据的收集也大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得的;三是侦查过程缺乏侦辩对抗,犯罪嫌疑人被客体化;四是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翻供现象普遍存在,刑事疑案不可避免;五是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案件经不起历史的考验。
      (二)“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
      “由证到供”式侦查模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把物证等实物证据放在首要位置,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而把口供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仅作为辅助性手段的一种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强调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快速对物证等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对于口供等言词证据更加注意运用其他实物证据来印证其真实性。“由证到供”式侦查模式是随着现代人权保障思想的发展和刑事侦查技术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强调在收集、保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对科技手段的运用;对于口供等言词证据更加注意运用物证等其他证据来印证其真实性,并且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有一定的确定证据。案发后,侦查人员从有关情况入手,主要包括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发现、收集、保存的痕迹、物证等信息载体入手,以发现和证实犯罪事实。在收集到比较充分的、相关性强的、能够证明某一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后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呈现“证一供—证”的侦查模式。由此可知,及时而准确的现场勘查在“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中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由证到供”式侦查模式下,侦查工作首先要依靠线索,同时要依靠科技。破案率的高低,取决于侦查人员对线索的掌握和判断以及对侦查科技的运用。因而,建立信息来源渠道,走信息高速公路,对案件的侦破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种侦查模式下,犯罪嫌疑人通常享有自愿供述的权利。它可以改变刑事侦查阶段将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近于诉讼客体的问题。也可以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文明办案,不断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实现侦查手段的现代化,以保证案件的質量,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由此可见,“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更符合人权保障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在崇尚正当程序的法治发达国家大多实行“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
      二、新刑诉法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
      (一)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但其可以出示自己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但被告人可以享用,也可以放弃而选择坦白交代,如果他坦白交代了,要从宽处理,这实际上强化了自首原则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虽然立法上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以口供为突破口或切入点,公安机关往往是掌握一点线索后,就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口供不符,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口供进行的,这样常常会导致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现象,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降低办案质量,造成冤假错案。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最重要的价值就是降低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因为在此原则下,犯罪嫌疑人享有拒绝陈述的权利。这样,侦查人员获得口供的机会就大大降低,这将迫使侦查人员改变偏重口供的观念,转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或网络信息系统获得更多的侦查破案所需证据材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公安机关如何适应新法转变侦查模式
      (一)理念
      1.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此次刑诉法修改将这一宪法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意味着国家在强调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功能的同时,要求规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等国家权力的运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权益,而不再将他们仅仅视为协助国家机关办案的主体甚至是国家机关办案的工具或手段。这同时也表明,追究犯罪、打击犯罪不再是刑事诉讼唯一重要的目的和任务,那种“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的追诉犯罪理念和做法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历史。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都是加强人权保障的体现。因此,公安机关要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原则和目的,平衡好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关系。

    推荐访问:刑诉法 侦查 公安 修改 模式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