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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问题研究

    时间:2021-05-05 16:00: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近十多年来一直是检察改革的研究热点。研究内设机构改革,应从归纳设置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入手,评析当下各种改革方案之优劣,通过探讨检察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二次分解,研究设置应当遵循的六个原则。借鉴域外法治经验,按照内设机构设置三分模式改革,对于领导决策机构,重点是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对于综合管理机构,建议参考国家行政机关大部制改革模式,大幅压缩机构数量;对于业务办理机构,根据检察权分解,科学界定部门权限,按照诉讼规律适度整合职能,精简机构。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设机构;设置;改革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6.11
      在关于检察体制改革的研究中,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问题是近十年来法学理论界一直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相关论著比较多。但是具体如何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可以说观点纷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组织载体,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组成单元。理论上来讲,内设机构应当包括派驻监所检察室和派驻乡镇的基层检察室,由于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建设问题可以作为一个专题探讨,所以本文研究的内设机构就不包括派驻检察室,仅指检察机关内设的各厅(处、科)、局、部、室、队。
      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设置现状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一个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建国初期的初建、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1983年内设机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1983年至2000年内设机构调整,以及2000年至2003年检察机关集中改革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从规范方面看,1979年强调上下相对一致,1983年则突出灵活性,2000年始进行综合调整。”[1]从历史沿革看,自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施行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就一直分为三大类,即领导决策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
      目前的内设机构设置现状是2000年至2003年中央和地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结果。近两年来随着新一轮检察改革的推进,在此基础上又设置了案件管理部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等。检察机关内设领导决策机构无论是最高检察机关,还是地方检察机关设置都是一致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内设业务办理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层级的不同则有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死刑复核检察厅13个业务办理机构,办公厅、政治部、监察局、国际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8个综合管理机构。不包括领导决策机构,内设机构有21个。省级检察院大体上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相对应,业务办理机构方面不设铁路运输检察部门、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控告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一般不分设,但是现在公诉部门一般分设2至3个:公诉一处、二处、三处,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综合管理机构方面不设置国际外事部门和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是设置警务处(法警总队)、检务督查处。统算起来,不包括领导决策机构,一般有20个左右。市级检察院内设机构一般与省级检察院大致对应设置,公诉部门一般分设一处、二处,不如省级检察院多,一般不设置离退休干部处、检务督察处,内设机构大概有18个左右。县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对较少,但也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不包括领导决策机构,一般也有10-15个左右。近年来,个别省份探索改革,实行大部制整合,打破上下级对应机构设置模式,将县级检察院批捕起诉合一、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合一、诉讼监督合一,案件管理部门统合控申、内部监督、法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以综合管理部门统合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行政装备科、研究室和技术科,内设机构大概为5个左右[2]。
      (二)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分为领导决策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三大类,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符合管理学要求,内设机构改革应当坚持这种三分法设置模式。但是具体到每一类内设机构内部以及三大类内设机构之间,几十年的运行实践以及机构变迁表明也是存在很多问题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孔 璋,程相鹏: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问题研究其一,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设置上的行政化主要体现在业务办理机构名称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在司法运行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业务办理机构全部采用了厅、处、科、局、室等称谓,如公诉厅(处、科)、反贪污贿赂局、案件管理办公室等,这些称谓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称谓没有什么区分,纯粹是一种行政性的设置。其内设业务办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也是厅(处、科、局)长或者主任,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待遇,与行政机关首长也没有什么两样。检察机关内设的综合管理机构也是如此。但是我们认为,综合管理机构完全可以采取行政化设置模式,因为综合管理机构本质上就是行政机构,负责检察机关行政管理事务,行政化设置没有什么不妥,这也符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要求。可是业务办理机构也按照行政化设置,则抹杀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性质,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属性,违背了宪法精神。
      其二,内设机构设置不规范。就全国范围而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设置上缺乏规范性,比较混乱。一是设置标准不统一。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特别是业务办理机构设置的标准不统一,有的以刑事诉讼程序阶段为设置标准,如公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等;有的以案件管辖性质为设置标准,如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还有的以法律监督职能为设置标准,如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等。二是机构设置不统一。有的检察院将反渎职侵权部门与反贪污贿赂部门合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而绝大部分检察院则是将二者分设;一些检察院设置案件管理部门,而一些检察院不设置案件管理部门;有一些检察院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全面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批捕、起诉、监督、预防工作,一些检察院不设置,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分散设置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有一些检察院设置法律政策研究室,一些检察院将其合并在办公室;有的检察院专门设置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更多的检察院则是不设置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机构设置的不统一也造成了不同的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数量不一致,即使是同一级别的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数量也不一致。三是机构级别不统一。作为同一个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也不统一,各地检察院一般将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政治部门行政级别高于一般的业务部门;有的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级别不高于一般业务部门,但是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级别高配;也有的检察院将反渎职侵权部门和其他一般业务部门行政级别一致,但是比反贪污贿赂部门低半级。这种将自侦部门高规格设置的状况虽然提升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角度来看,作为法律监督权派生的侦查权的行使机构,其规格和级别高于其他法律监督机构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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