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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刑事技术消除“零口供”在毒品走私案件中的影响

    时间:2021-05-04 20:0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增强,在毒品走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案件也不断增多,这对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面对当前走私形势,我们必须更新侦查观念,转换侦查模式,增强刑事技术取证的能力,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关键词 刑事技术 毒品走私 “零口供”
      作者简介:陈亮、董亚枚,海关总署緝私局昆明刑事技术鉴定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34-02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它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零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一、“零口供”毒品走私案件对海关缉毒工作的影响
      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毒品约2.3吨,这一数字同比2010年同一时期上升了一半以上。在所查获的走私毒品中,通过邮件快递走私毒品的案件已成为毒品走私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而以旅客携带,货物运输为主的毒品走私方式正在逐渐减少。
      在以邮件快递方式进行毒品走私的案件中,又以“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毒品投递的案件居多。犯罪嫌疑人通常把毒品在其居住地或租住地进行拆散伪装,并包装成邮寄包裹。毒品包装完成后,犯罪嫌疑人通常临时雇佣当地无业闲散人员或“马仔”到邮局按照其指定邮寄地址进行投寄,自己则隐蔽在附近监视投寄的整个过程。当我侦查办案人员在第一现场查获毒品抓捕嫌疑人时,往往抓到的都是这些前来投寄毒品的无业闲散人员,而他们对其所投寄的物品内容根本毫不知情。在很多邮寄走私毒品案件中,即使我侦查人员掌握了幕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抓捕进行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也往往以拒不供述、矢口否认,或以沉默的方式对抗侦查。像这样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毒品走私案件,我们即称为“零口供”毒品走私案件。
      近年来在海关缉毒工作中,这种以“人货分离”的方式走私毒品的案件不断增多,“零口供”的案件也随之增多。这就给我们的缉毒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
      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供述对于查明案情,使侦查办案人员获取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类证据具有重要作用。如在以“人货分离”的方式邮寄走私毒品案件中,往往只有实施邮寄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供出幕后指挥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办案人员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抓捕和侦办工作。但在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尚未有其它证据证实其实施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时,办案人员往往特别倚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破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办案人员通过口供指引来收集证据的破案之路将中断。一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邮寄走私毒品的关键证据也将无法发现和提取,其结果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被我检法机关放弃追诉,逃脱法律应有的惩罚。
      (二)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主要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证据之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而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往往是整个证据“锁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在我国目前“由供到证”为主导的侦查模式下,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仅是破案的充分条件,也是我侦查办案人员把犯罪嫌疑人和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连接的证据“链条”。在毒品走私案件中,特别是以“人货分离”的形式进行毒品走私的案件中,如果我侦查办案人员没有提取固定到证实犯罪嫌疑人与该案件有关联的必要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又以“零口供”的方式对抗侦查,那么我侦查办案人员将不得不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搜集更多的其它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该走私毒品案件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参与实施了该项犯罪行为。这也就要求我侦查办案人员,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来、更严格的要求来进行我们的案件取证工作。
      (三)深挖犯罪的能力受到削弱
      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目的,除证实犯罪嫌疑人参与该走私毒品案件以外,也是我侦查办案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我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人犯罪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办理毒品走私案件的过程中,我侦查办案人员通过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往往能够从一个已知案件出发,深挖出多起其它的毒品走私案件。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以“零口供”的方式对抗侦查,那我办案人员在无法查清本案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想要深挖犯罪、扩线侦破其它与之有关联的毒品走私案件也不可能进行。其结果可能导致一部分的毒品走私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一部分毒品走私案件处于隐案状态。
      二、“零口供”毒品走私案件的对策
      面对“零口供”的挑战,我海关缉私部门只有不断更新侦查观念,转换侦查模式,提高队伍素质,增强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取证的能力,才能担负起新时期打击毒品走私犯罪,成为“国门之盾”的神圣职责。
      (一)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
      我侦查办案人员要正确认识口供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根除以“口供”为破案主要依据的思想,树立全面的证据意识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我侦查办案人员必须改变单纯依赖口供破案的做法,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全面、细致、准确、及时地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与毒品走私犯罪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特别是要重点收集固定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逐步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换。
      (二)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取证和运用的能力
      我国已经逐步进入“重证据、轻口供”的司法时代,面对新形势我缉私部门必须更新观念,积极学习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提高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提取、固定、收集毒品走私案件中涉案证据的能力,提高我们的查缉毒品走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我海关缉私部门办理的“零口供”毒品走私案件中,不乏运用刑事科学技术取证,使得案件能够顺利侦破的成功案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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