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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程序展开

    时间:2021-05-04 20: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囿于现行程序法的相关规范较为分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规定对诸多事项规定亦较为笼统,实践操作中容易出现规范冲突、机制缺乏、适用混同等困境。为此,亟需从刑事诉讼程序全流程的宏观视角,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程序、量刑协商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级程序等进行系统研究和机制建构,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脉络,形成一项既符合改革理念、制度逻辑,又能够做到理论与文本自洽,机制与实践吻合的诉讼程序制度。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启动程序 量刑协商 审理程序 审级程序
      在2014年开展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3日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要求通过立法机关授权试点的形式纳入刑事诉讼活动之中。同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直接规范指引。笔者所在的上海市亦是本次试点地区之一,该市高院和市检察院于2017年1月24日制定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点细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工作机制,尤其是审判阶段的若干程序机制予以明确和细化。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横贯刑事诉讼全流程的综合性制度,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这一制度之间仍存在诸多不匹配、不衔接、不明确之处,导致既无法从理论上厘清该制度的程序逻辑和脉络,也会掣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开展。因此,有必要结合试点近一年以来的经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若干重要程序机制问题予以探讨和构建。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程序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启动、何时启动、由谁启动,以及启动之后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如何衔接配合等问题尚不明确。
      (一)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和限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涵盖了实体法的自首、坦白、立功等,还包括程序法上的速裁、简易、刑事和解等程序,其中,自首、坦白、立功、刑事和解等均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根据《试点办法》,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后果,即明确了认罪认罚制度在侦查阶段即可启动,而且笔者认为启动宜越早越好,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顾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是在满足底线公正的前提下,对诉讼效率最大化的追求,侦查阶段作为收集、固定犯罪证据,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第一道关口,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并配合提供相关犯罪线索,对于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进而提升整体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当前通过简化法庭审理程序来推进简易程序改革的思路,几乎没有任何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了,然而在审判前阶段,侦查机关、批捕机关、公诉机关叠床架屋、重复工作的情况更是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如现场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自始认罪且并未造成车损或人身伤害的危险驾驶案件,公安机关的受案派出所和刑侦审核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至少要做三次笔录,甚至多达五到六次,其中内容大多系不同部门对犯罪事实的重复确认。如有证人,还至少要通知其到案做一次笔录。此外,公安机关内部立案、拘留、逮捕、取保以及限制出境等事项均存在部门制衡和层层报批,案件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至少需要一个月以上,难以体现主流学界公认的认罪认罚带来的程序从简、从宽价值。为此,在兼顾发现真实、侦查效率、规范执法三者价值的基础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应在侦查阶段启动,还要形成符合该制度特点的配套侦查程序,从而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整体提速。
      具体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程序而言,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前即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积极鼓励、引导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相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尽量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对抗和消耗,进而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侦查阶段启动认罪认罚有利于尽早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修复因为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侦查机关在基本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对照认罪认罚的类罪量刑指南,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以及认罪认罚诸情节可能适用的从宽幅度,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如告知其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的从宽幅度,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如犯罪嫌疑人不认罚,亦一并记录在案移送检察机关。虽然犯罪嫌疑人有权认罪不认罚,或翻供拒绝认罪,其先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亦理应丧失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侦查机关根据口供线索取得其他证据资格并不一概丧失。此处的认罪不同于刑讯逼供而衍生出的“毒树之果”,只要认罪系自愿、真实的,则相关证据仍可作为定罪根据使用,这也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启动认罪认罚的内容应有所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可以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开始固定,但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罚即告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量刑幅度并听取其意见,则要在侦查机关查明主要案件事实和证据后开展。而且侦查阶段告知的量刑幅度较之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更为宽泛,亦即相关罪名的法定刑幅度和相关量刑情节分别可能争取的从宽幅度,且明确告知其最终的从宽幅度并非各量刑情节的簡单加减,具体建议判处的量刑区间应由公诉机关与其协商确认。而且,侦查阶段应不涉及具体量刑区间的协商问题,应由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基础上开展量刑协商,具体下文阐述。
      (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与规范
      《试点办法》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就罪名、法律、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程序等情形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试点细则》进一步规定,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帮助,在签署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具结书的签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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