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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挑战与应对

    时间:2021-05-04 16: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新律师法已实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有所冲突。我们应当适用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认识到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从思想观念的转变、向现代侦查方式转变、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作、拓宽控辩双方交流的途经等方面来应对。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言论豁免权;侦查模式;诉讼模式
      
      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有所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们应当适用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中,笔者将阐述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提出什么样的新要求,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
      
      一、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律师自由会见权,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仅不得派员在场,也不得采取其他的措施进行监控。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会见进行交流的权利。自由会见权不仅保证了律师向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而且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使犯罪嫌疑人增强了反侦查能力,从而加大了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难度。会见渠道的通畅充分保障了律师辩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这也容易被素质不高的律师非法利用。由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公安移送的证据卷材料,因而可以知道全案的证据弱点。这样一来,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提供了条件。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意味着律师可以独立自行取证,而不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批准,也无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很容易出现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象为同一个人的情况,由于律师调查与检察机关询问的目的和侧重点不一致,证人所作的陈述必然会有差异,证明犯罪和否定犯罪的证言并存,这将降低检察机关获取的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和证明力。对于证明犯罪成立的检察机关来说,大大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增强了调查取证工作的对抗性。
      (三)律师阅卷权的前移和扩大,新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關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材料,还是不利的材料,无论是主要证据,还是非主要证据,无论是审查起诉之日公安移送的证据卷材料,还是补充侦查后的材料,无疑都包括在内。这一规定,将使得检察机关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对律师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律师行使自由会见权、自行调查取证权时,不可避免地会调查到一些与侦查机关不同的证据,而法律并未规定律师调查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向公诉人开示,因此,如果律师不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检察机关只有到审判阶段才能掌握,这就造成辩方与控方相比的案件信息获得权的单方面扩大。在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掌握上,检察机关不仅丧失原来的优势地位,而且相对辩方而言处于劣势。
      (四)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修改前的律师法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新律师法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出庭意见发表被赋予豁免权,使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时有了后盾,素质不高的律师可能就案件发表一些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推测性、夸张渲染性的言论,对于一些政治上比较敏感、社会上比较受关注的案件,律师的一些不当言论会对旁听群众产生混淆视听的不良后果。面对律师哗众取宠的言论,检察机关应把握庭审主动权,在庭审中对犯罪作出有力而确凿的指控,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这是对公诉人的严峻考验。
      从以上可以看出,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大、更独立的执业权利,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既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包括打击犯罪、伸张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因为后者,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挑战
      
      (一)传统侦查模式所面对的挑战
      侦查模式是指侦查的标准式样。从供、证关系的角度看,侦查模式可分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我国传统上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其具体含义是“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的。”我国的侦查模式正在由供到证的传统模式转向由证到供的现代模式。但是,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而随着律师法的修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权利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保护途径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种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侦查模式将会举步艰难,从而失去其应有的效果。
      (二)辩护方力量增大所面对的挑战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立法确立了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但是,由于立法局限性和传统势力的影响,控辩双方的力量是绝对不对等的。新律师法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第33、34、35条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是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从而限制了控诉方的权力。而随着辩护方权利的扩大,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力量对抗也就从表面上的平等向实际上的平等迈出坚实的一步。从具体情况看,新律师法使侦控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而“昭之于天下”;同时,新律师法还规定了控诉机关向嫌疑人所委托律师的证据公开,却无相反的规定,更是使控诉机关由“敌明我暗”的状态转向“敌暗我明”。面对种种“不利”的因素,如何应对是摆在控诉机关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三、检察机关对新律师法的应对之策
      
      (一)思想观念的转变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传统,其诉讼思想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权力、轻权利”。现代法律,必须由具有现代执法理念的执法人员来执行。那么,现代执法人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两点就是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行事。人权保障的理念要求我们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把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
      (二)从传统侦查模式走向现代侦查模式
      从传统侦查模式走向现代侦查模式并不是在现代侦查模式中完全排除传统侦查模式,只能说是现代侦查模式较之于传统侦查模式占有绝对优势而已。那么如何实现从传统侦查模式向现代侦查模式转变呢?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模式设计理念的转变。为了建立现代侦查模式,我们应该首先转变设计理念,只有在科学的模式设计理念指导下,我们才能建立起现代侦查模式。其二是模式运行制度的转变。我们要在传统侦查方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拓宽侦查的路径,多方面收集证据。其三是模式人员结构的转变。传统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过于单一,多集中于法学科。而现代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这种侦查队伍单一的学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犯罪的需要,为此我们要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从单一走向多元,建立一支多学科相结合的科技侦查队伍。当然,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转变外,我们还要对新的侦查模式进行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做保证,那么一切转变最终都将成为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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