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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探析

    时间:2021-05-04 00:00: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提出了构建防范机制的对策建议。要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加强侦查监督;转变司法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独立行使检察权;加强证据审查;发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防范作用。
      【关键词】 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构建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
      古往今来,“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想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我们要明了何谓刑事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并不等同于刑事冤假错案,前者是对冤案、假案、错案的笼统说法,通常被认为是刑事错案的代名词;后者是指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错案,既可以表现为冤案,又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见解并不一致。
      2、刑事冤假错案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刑事冤假错案的主体特定性是由刑事诉讼权力主体的特定性决定的,是指刑事冤假错案的主体是特定的刑事诉讼的权力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管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为的违法性。刑事冤假错案的违法性是指刑事错案的行为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然而刑事冤案使清白之人蒙受不白之冤,使有罪之人逍遥法外,没有达到应有目的,同时也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
      (3)行为的危害性。法律在人们心中是神圣的,代表着公正、自由和正义,是公民权益的保护伞。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疑会动摇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怀疑,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极大蔑视,正如圣•;托马斯所言:“人们会认为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服从。”此外,冤案的存在,还间接纵容了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冤案的极大危害性为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其发生敲响了警钟。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
      哲学家黑格尔曾说:“任何偶然性都包含着必然的因素。”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是有其因才有其果的,刑事冤案也不例外。“对于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主要归结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违反规律的限期破案,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徒有虚名的互相制约,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我们只有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构建良好的防范机制,达到司法的真正目的。
      三、构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几点思考
      1、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加强侦查监督
      刑事错案涉及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管机关等部门,同时这些机关也是构建防范机制的主体,这些部门应该坚持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尤其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其职责也是权利。要防止冤假错案首先必须加强对于侦查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因为侦查环节是整个诉讼过程的先导,如果在这个环节就出现错误,增加了出现错案的几率。从上述何家弘教授提出的十大原因中可以看出,冤假错案出现的主要症结还是在于侦查阶段,针对此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对于侦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关,做到防微杜渐。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三项,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承担着很大的责任,如果这一环节把关不严,将对后续程序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在侦查监督上做足功夫,牢牢把好这一关。首先检察机关侦监检察部门必须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准,培养一批专业人才,熟悉侦查工作,才能对侦查工作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其次,检察官要履行客观性义务。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权和法律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侦查监督既是对侦查工作的保障,也是对人权的保障制度。
      2、转变司法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实务中不少司法人员还受到传统有罪推定错误思想的羁绊,很容易走入违法办案的途径。只有冲破传统司法观念的桎梏,尊重司法规律,尊重法律事实,坚守疑罪从无思想并且深入人心。另外,司法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司法权力观,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站在为人民服务的立场来办案,同时还要摈弃本位主义、功利主义。刑事冤假错案与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有很大的关联,甚至直接决定了所办案件的质量。
      3、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提请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即使参与协调的案件,也要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意见,一旦发现参与协调的案件其中的协调意见可能产生冤案时,检察机关得向上级报告。此外,检察权的行使须排除案外因素的影响,所谓案外因素是指来自当事人的压力,如不断上访、媒体舆论的压力,不断申诉、缠诉的压力等等因素,必须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以公平正义的牺牲为代价。
      4、加强证据审查
      现在的冤假错案很少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问题,基本上问题都出现在对事实的认定上,认定事实依靠证据,而很多冤案都是对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何家弘教授认为:“对科学证据应用不当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把从属认定结论当作统一认定结论。二是把倾向性的鉴定结论当作确定性的鉴定结论。三是把一些实验期的科学根据当作成熟期的科学根据。另外,就是把那些单向关联的物证用作双向关联,往往是用后面的单一关联决定前面的,查到人就有关联,查不到人就没关联。因此,如何正确审查证据对于防范冤假错案至关重要。”
      5、发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防范作用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案件应该注意对录音录像的审查,录音录像本身是重要证据,同时它也是防范刑讯逼供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命案中的重要环节、重要节点必须审查录音录像,必要时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此外,已经存在的冤假错案必须救济,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前提。
      刑事冤假错案历史悠久,原因错综复杂,短时期内仅凭一两个措施也难以达到天下无冤的状态,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场持久战,需要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共同不断努力研究探索,以期逐步减少冤假错案。
      【参考文献】
      [1] 林卫平.建立健全冤假错案防制机制.法制博览,2013.7.
      [2] 陈林.关于人民检察院监督机制的研究.党史博彩,2012.9.
      [3] 何娅.刑事冤假错案研究.北京工人,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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