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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司法改革后的职务侦查工作的难处

    时间:2021-05-03 20: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近几年来,我国正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大力实施反腐倡廉工作,加强了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治理力度,国家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关注程度有所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落实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的热点话题,深入落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法治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司法改革 职务侦查 工作 难处
      作者简介:钟柯,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64
      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在公共权力腐败方面,通过滥用公共权力、亵渎公共权力来完成自己的目的,是一种严重影响民生,削弱政府公信力的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到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重要性的同时,发现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复杂的局面。一方面,职务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行业潜规则,给政府机关的办案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传统理念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落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与破解。
      一、司法改革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相关概述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概念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明确犯罪事实等工作。职务犯罪侦查的实施主体是检察机关,主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部门为反贪反渎部门,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渐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统一归到反贪污贿赂局。由反贪污贿赂局统一协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原则
      要想充分发挥出职务犯罪侦查的效果,在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时候,笔者认为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独立原则: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遵守独立原则,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受到政府其他部门的影响,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影响。很多地方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统一办案,一条龙服务,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沦为纪检监察的后续工作部门,弱化了检察机关侦查职能、监督职能。因此独立办案,独立侦查显得非常有必要。
      2. 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职务犯罪侦查的时候,要及时进行案件的调查与处理,让有罪之人得到法律的制裁,让公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使民众得到法律的保护。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处理,尤其是性质比较恶劣的渎职贪腐案件,更要在第一时间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不能出现无故拖延案件处理的情况,严格遵守办案时间,积极的提升办案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办事效率,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案时间,简化案件流程。
      3.平等原则:
      在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时候,要秉承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不分官职大小,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一律严惩。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避免出现“暗箱操纵”的现象。每一名人民群众都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结果的可靠性。
      4.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主要是指立法的合理性和执法的合理性。国家在制定与职务犯罪侦查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应该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形势进行全面的分析,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另外,检察机关对执法合理性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行驶职务犯罪侦查的权利,体现出检察机关优秀的法律理论知识与专业素养。
      5.方便诉讼原则,
      方便诉讼原则是指用最小的是司法投入换取最大的诉讼效益,在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最大限度的节省司法资源。特别是在庭审中心主义下,可以批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尽可能的为诉讼过程提供最大的便利。另外,检察机关要具备整体效率和局部效率的宏观调控能力,不能为了过于追求局部效率而影响了整体效率的发展。
      二、司法改革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处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体不明确
      由于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时候的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有所重合。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本职能,这种职能重合的现象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在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之前,首先要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体,坚持主体的独立性,这样才能确保职务犯罪侦查结果的有效性与可靠性。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时候,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能。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使用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在使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好这些问题,就无法充分发挥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使用效果,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力流于形式。职务犯罪侦查权在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犯罪形式多元化,犯罪份子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反侦查能力增强,侦查机制落后,运转不协调,无法形成合力过于局限,现有侦查技术和侦查方法,亟待更新和创新。以以往侦查情况来说,侦查人员常常为了能够长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释放以后,于较短时间内再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这种擦边球的行为现已得以修正,可见在程序上侦查权的行使不能创新,但在侦查的内涵上我们却可以突破,例如增加信息化工作,加强外部证据证明力,从事实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设置不够科学
      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设置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职务犯罪侦查方式比较单一。在司法改革后,我国很多部门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时候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提升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但是,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侦查的方式还停留在过去,主要依靠审讯的形式获取证据,通过证据展开侦查。这种模式不仅会受到时间上的限制,而且在效率和效果上也并不理想。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够在24小时之内找到能够使用的信息,只能遗憾的解除对嫌疑人的控制,不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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