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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教制度“高墙”倒塌的前前后后

    时间:2021-04-29 00:02: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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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年之后,劳动教养制度终于渐渐走入历史。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劳教制度被明确宣告废止。“决定”还给出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作为一份原则性的党内文件,“决定”自然不会给出具体、清晰的改革路线图与时间表,劳教废止之后的制度新探索远未结束。
      □陈小沉
      58年撼而未动
      58年的劳教制度变迁,宛如一部冲突激荡的历史。这一中国特有的通过剥夺人身自由以强制劳动和教育的行政处罚制度发端于1950年代的“肃反”运动。
      1955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1957年8月,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确立。随后,近百处劳教场所相继建立,收容劳教人员达数百万,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尽管劳教制度在“文革”期间陷入暂停状态,但1979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延续了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效力。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这三个法规和规章构成了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正式确立了由行政权力主导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
      自建立之日起,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效力便饱受争议。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由于它们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因而其本质上还是属行政法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说,《试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是毫无疑义的,它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行政法规,其实只能算是一个公安部的部门规章。
      如果梳理法学理论界关于劳教的文献,至少从20世纪80代后期起,改革和完善劳教制度的呼声即已不断,对其法律依据的质疑更是与日俱增,但均未撼动劳教制度。
      在运行实践上,一系列法规规章颁布后,劳动教养的对象开始扩散,逐步演变为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
      进入20世纪晚期以来,部分上访者也成为劳教的对象,这些被剥夺自由的个案不断累积,最终也助推了这一制度的终结。
      个案推动的代价
      2003年,孙志刚案件成为废除收容审查制度的导火索,当年,这一制度即告废除。此后10年,社会各界推倒劳教这堵更为坚硬“铜墙铁壁”的努力从未停止。
      2004年,在要求改革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字的全国人大代表达到420名,超过总人数的十分之一。更多著名学者、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建言废除劳教制度。
      推动终结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源于近年来,特别是2012年以来若干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教案件。这些案件包括,以任建宇、彭洪、谢苏明、黄成城、戴月权、方洪为代表的重庆系列劳教案,湖南永州唐慧劳教案,辽宁营口80岁老兵刘春山劳教案等。
      “随着这些案件的曝光,劳动教养制度再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废除劳教的呼声不绝于耳。”法学学者徐昕说,“劳教制度,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多长达4年,且可重复劳教,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必须立即废除。”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认为,废除劳教有两大原因,一是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后,劳教就开始处于违法状态。2000年《立法法》一颁布,限制人身自由须由法律来定,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二是劳教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化,它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而是公安机关来定的,劳教委员会也没发挥作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安一家说了算,“这两大缺陷,导致了劳教关押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
      徐昕说,“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说,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可以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35年来,我们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同时,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劳教制度“高墙”的最终倒塌的背后,也是众多个体用自由甚至生命代价“倒逼”的结果。
      新与旧之间
      从表面上看,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视为坚决要求废除劳教制度人士的一次完胜,但事情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在此前官方的表态中,一直使用的都是“改革和完善劳教制度”这样的表述,“废止劳教制度”这样的表述是第一次写入官方正式文件。
      长期以来,对于劳教制度的存废,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殊异,有“加强派”“废除派”和“改革派”三大派别。
      “加强派”认为劳教制度实施以来,不仅为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把大量被劳教人员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一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改革派”认为,劳教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思考劳教制度只能立足改革、完善,而不能立足废除,一下子把实行了多年的劳教制度完全取消,不切实际”。“废除派”则认为,劳教制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 “违宪违法,必须立即废除”。
      徐昕等人是“彻底废除派”的坚定代表,绝不妥协。在徐昕看来,劳教的罪刑极不相应,轻微违法行为所受处罚比管制、拘役甚至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惩处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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