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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思政基础”课教学中的价值浅探

    时间:2021-04-17 20:03: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从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来源、含义、运用特点等方面论述在“思政基础”教学课中采用此教学法的适应性、必要性和价值感,从而提高高职院思政课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思政基础课;苏格拉底教学法
      在推进思政课教学改革中,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最重要因素,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思政基础”课的教学中,采取“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一种增加“思政基础”教学的价值感、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对于提高思政课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起着推动作用,下文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起源和含义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他教学中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方法向学生提问,并指出学生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结论,被称之为辩证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以及对于西方教育和学术传统的形成都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又称“案例教学法” 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案例,把学生引导到实际问题中去,进行学习、研究、通过分析、讨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为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什么是案例?案例是一个实际情况的描述,它一般要涉及一个决策问题。所谓案例教学,就是用实践中的典型事例作为例证来阐述知识和原理,进而提高教学效果。即是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在对实际调查后所作的客观书面的描述,用以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与苏格拉底的辩证教学法如同一撤,所以案例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方式的重要区别在于它主要侧重学生分析和决策技能及内在素质培养上而非单纯知识获取。案例教学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能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活泼,把过去传统的“要我学”的被动教学模式变成“我要学”的启发式教学模式,形成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实践过程,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到教学实践中来,与教师一起探讨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疑点,形成一种教师与学生互动,帮助学生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思想,推进素质教育过程。,有利于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口才,加强与他人沟通
      二、案例教学与传统讲授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让学生综合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诊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所追求是重视使学生得出答案的思考过程,和在开放的教学环境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消化和运用知识与经验的能力。
      其次强调以案论理和创造性思维。苏格拉底教学法使有学生机会身临其境地将自己置于决策者或解决问题的地位,认真对待案例中的人和事,将所学的理论和所积累的经验应用于案例中,根据案例材料提供的信息作出客观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决定方案。而这一过程,正是学生学习、消化、整合并创造性地运用理论和知识的过程。
      再次强调全员参与性和主动性。苏格拉底教学法中教学的主体应是全体学生,教师的责任是选择组织好案例,组织和指导好课堂讨论,让全体学生都参与进来,在案例所描述的特定环境中,对案例所提问题进行讨论、争辩,并在此过程中相互学习,促使学生刨根问底地找到最佳决策。因而,它强调全体学生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思维,强调主动学习。
      第四、案例答案的多元化和最佳化。案例为全体学生提供了同样的情景和信息,从同一起点出发,人们会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不同见解,它不存在什么标准答案。为了解决问题,有时会有多种解决的方案,有时也可以从多种方案的比较鉴别中寻找出最为合适的答案。当问题较为复杂时,也可能会一下子找不出什么解决问题的方法。此时教师可通过提问引导学生一步步思考、探索,直到能看出这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为止。这种多元化和最佳化答案选择,可开拓学员思路,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案例教学使得学员成为了教学活动的主体,形成了学员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型的学习氛围。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法相比,案例式方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其一,案例教学有利于改革传统概念的教学。传统教学方式忽视了对学习潜能的开发,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案例教学十分注重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使学生的思维不断深化,并在力图对一个问题寻找多种解答的过程中培养和形成创造性思维。 其二,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在这过程中锻炼了自我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三、案例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如何思考问题。其四、案例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案例教学的过程,通常要经过小组、大组合作思维的撞击。在合作中互相沟通,在沟通中增进合作,在这过程中会教会学生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的能力。
      三、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思政基础”课中的运用
      “思政基础”从教学内容共分为思想道德篇和法律篇两大部分。教学中教师要注重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采取多种教学方式,将道德和法律意识的问题围绕人与自然、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展开来;将道德和法律意识的问题放在自我认识、群体交往、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把握;将道德和法律意识的问题与人生的成长主线结合起来等等。使教学内容既符合基本要求,又尊重学生的个性;既注意内容的针对性,又注意内在的逻辑性。尤其要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觉行动。
      可当前的实际中,存在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教师如何在教学中化解学生对本课程的厌烦情绪,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乐意接受本课程的教学,如何跨越知识和行为的鸿沟,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和法律行为,如何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教师教学方法十分重要,在居多的教学方法中,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最好的方法之一。例于在法律部分的教学中,苏格拉底教学法是必不可少的。课中的法律基础可分为基础理论,实体法,程序法。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运用,只有运用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因而离不开实践环节。学习法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不仅仅是熟记法律条文,就事论事,而应当结合社会实践,以求对理论知识的全面深入的理解。课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运用实际上就是一些案例,案例教学也就是直接地提高这种运用法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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