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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校合作”之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实践

    时间:2021-04-16 04: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高校法律援助平台是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必要补充,是培养应用型实践人才的有效途径。高校法律援助平台有其优势,也存在着经费、案源、人才、内部制度等困境。高校法律援助平台应当发挥其优势,与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达到双赢的局面。
      关键词 高校 法律援助平台 应用型实践人才 地校合作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5年度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地校合作”之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实践》项目(pdjh2015b0565)的成果。
      作者简介:关伟杰,广东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学生,政法学院团委副书记;马舒洁,广东肇庆学院团委副书记。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18-02
      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之下,国家为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以满足公民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需求。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2014年的数据统计显示,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8225 个,比2013 年增长4.9%。其中依托司法所设立工作站40024 个,在工、青、妇、老、残、信访、高校、监狱等设立工作站26510 个。全国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共有14533 人,编制数为13364 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共有11517 人,占总人数的79.2%;具有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分别为12919 人和830 人,分别占总人数的88.9%和5.7%。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数为6450 人,法律援助注册律师数为4771 人,与2013 年相比,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数有所下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数、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数有所上升。
      广东省内的大部分本科院校已经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而且相当一部分实现了“地校合作”,如:华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与广东安道永华、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肇庆学院法律援助站与肇庆市妇联共同在心言工作室建立“专业实习基地”、韩山师范学院与潮州市司法局合作成立“韩山师范学院潮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
      一、高校法律援助平台构建的重要性
      (一)缓解法律援助供给压力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有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他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注意法治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法律援助已经无法满足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经济困难群众的需要,由于高校法律援助以其人才资源充足的天然优势以及高校法律实践教育的要求与这种需求不谋而合,使高校法律援助模式成为法律援助模式的必要补充 。
      (二)提升法学生的实践能力
      传统的灌输式法学理论教育是脱离实际的,现行的实践型人才培养计划里面的几种典型实践教学模式又不能有效达到教学目的。而法律援助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让学生真正地参与到一个具体的、真实的、结果未知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全方位锻炼是其他教学方案所不能达到的。另外,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对增加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
      二、高校法律援助平台构建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办案专项经费
      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决定了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当事人身上获得任何费用,只能依靠法律援助平台的经费开展工作。但是当前多数高校投入到法律援助平台的经费远远不够。专项经费的缺乏,连开展日常法律咨询活动也受到制约,更不用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顺利。
      (二)缺乏实践型法学人才
      实践型法学人才的缺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数量上的不足,另外一种是调用上的不足。作为高校的法学教师,必定要具有一定的学历和学术成果。省内部分高校的法学教师队伍中只有不到半数教师是兼职律师,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就更加少了。部分高校拥有数量可观的实践型法学教师,但是校方没有把法律援助纳入教学任务中,没有考评制度,因此对教师没有约束力,不能把有经验的法学教师充分利用起来。
      作为高校法学学生,是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中的重要成员。对于低年级的学生来说,他们完成的理论课程较少,缺乏必备的理论知识和相关技能。比如法律文书写作,这一门课程是实务型课程,一般安排在大学三年级或者四年级。对于高年级的学生而言,他们的课程已经基本完成,但是上课已经不是主要目标,他们更多的时间是用于考各类证、考研、找工作,已经没有精力和热情投放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三)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无法把握
      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上述条文提到了“其他社会组织”包括高校法律援助平台,由此可以得出,高校法律援助平台案件来源之一就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还有另外一个渠道固然就是当事人直接找到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后者几乎是高校法律援助平台的唯一案源。获取案件的渠道单一,案件的数量自然就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并不是在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当中不是全都适合学生办理,需要结合教学目的,考虑案件复杂程度、案件是否存在争议。如果案件过于复杂,不但不能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还浪费双方的时间。
      (四)学生代理案件身份尴尬
      在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高校法律援助平台并没有提及,广东省的《法律援助条例》也没有涉及高校法律援助平台和大学生法律在援助志愿者。处于尴尬的身份地位,从事法律援助的学生在获取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证据时,得不到相关单位的配合。担任公民代理是需要取得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授权,遇到外来务工人员,要取得授权就得回来家,有些当事人因为嫌麻烦,不得不放弃。种种的尴尬,严重削弱法律援助学生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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