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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政之道的法制史分析

    时间:2021-04-11 00:00: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侧重体现“礼”与“刑”在为政之道中的作用及为政者适用“礼”、“刑”的不同在朝代发展中所发生的不同影响。此处的“礼”应理解为“大德”,“刑”应理解为“法的约束”。统治者无论是“重礼轻刑”还是“重刑轻礼”,都必然导致一国因某种特定的原因而衰败,只有将“礼”与“刑”有轻有重、顺时顺势地结合并用,才能使国泰、使民安、使国富、使民强。
      关键词为政之道 重刑轻礼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76-01
      
      一、礼、法的起源与发展
      “礼”起源于殷商时期,是在宗教祭典上的一种仪式。于公元18年,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教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并按照这套礼制的规定和要求来治理国家。发展到孔子的“礼”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制度,提倡以“伦理”为基础的严格的等级制,作为治理国家的规范;二是个人之“礼”,即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个人准则,服从于制度之“礼”。
      “法”的内涵可以从多个方面加以理解,我国古代所称之法多指刑法,甚至法与刑法的意义相同。而发展到三代以后,以法从水,从“灋”,借此比喻法的“平”“直”,则反映了古人对法的理解。文中与礼相对应的法系指实现国家统治具有工具作用的内涵层面,不能将法理解为刑法,这样就丧失了法的积极作用我们所称之法是对统治手段的强制方面的笼统概括。
      二、为政之道中“礼“、”刑“并用对各代兴衰的影响
      (一)以“礼”、“刑”并用为主导为政思想的朝代之兴盛
      中国法律的起源即具有礼法结合的特点,夏代不仅继承了原始氏族公社时期的习惯,还沿用了原始社会“礼”的教化,将二者结合并用,以法的强制力进行威慑,以礼的约束力进行规范,使夏王朝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都起到开创性的作用,影响了中国几千年。
      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将“德”引入“天道”之中,是其能够合理、合法地推商建周的依据,提倡“德教”,用道德的力量使天下臣服,谨慎地适用法律,后发展为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制度。
      西汉初期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使生产遭到严重破壞,民不聊生。此时,统治者体恤百姓,正如汉文帝推行的无为而治,体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七十年间,使汉代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而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不能长久实行,因为百姓的思想与素质尚未发展到足以自我约束的程度。因此,汉武帝重用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思想,再次将德刑结合起来,使统治达到空前强大。
      宋代也可追溯出典型的礼法结合体制,《宋史·刑法志》云:“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嬺。”体现了太祖、太宗的“重典”思想,但更为可贵的是当时立法者也认识到“夫法太重而难必行,则立法贵乎中”。因此使立法与司法宽严适中,更好地将礼与刑结合在一起。
      (二)“礼”与“刑”的适用轻重不当致朝代的衰败
      商代统治者为了控制人们将权力与神联系在一起,宣扬“王权神授”“天讨”“天罚”“天用剿绝其命”“恭行天之罚”“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等思想,这或许可以以其神秘感暂时欺压愚昧的大众,但随着社会文明向前发展,必将之推翻。商代虽然有法,但向来以严刑酷罚著称,无礼约束之。于公元前1027年,周武王利用商王朝政治腐败,内外交困的有利条件,联合各部诸侯发动反商战争,终于推翻由中国历史上著名暴君商纣王统治的殷商王朝。
      春秋时期的到来是由多因素形成的。在暴君时代,周王可以通过礼的教化团结百姓,稳固权力。但是若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已经强大到无法命令,那么此时礼已不再是最重要的手段。使礼远胜于刑,必将导致礼制的衰落,正如后期“臣弑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因此为政之道必须将礼刑并用,因时因势做适当调整。
      在秦代,秦始皇大力宣扬法治,一方面唤起了在重礼压抑下的人民对于法的认识,使鼓舞了当时人们消极颓废、失望倒退的思想情绪;另一方面,尽管在此期间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还是司法制度都有了极大发展,但是过犹不及,商鞅变法以来,秦弃礼任法,重刑轻罪,在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下维护者赤裸裸的暴力,将严刑峻法推到了顶峰。因为秦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而没有礼的约束的专制是危险的,并且当时的法律是施行全国的法律,因此必然导致法治的灭亡。
      三、为政之道在于“礼”、“刑”并用
      纵观上述史实,在明君治国并使之鼎盛的时期,必定将礼、刑并用,施行德政。历史的明鉴是最有分量、最有说服力的,通过这面镜子,我们不难看出兴有因、衰有缘,在综上朝代兴盛史实中贯穿一条主线,就是“德政”、“法治”——君主应具备的一切美好的品质,是其发展鼎盛的基础。虽然历代的阶级基础不同,对“法治”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但在“为民”、“仁政”、“正己”、“教化”等诸方面还是有着历史联系的。可见,为政之道在于礼、刑并用,无论各个朝代具体将其如何表述,无论每个朝代将它体现于政治、法律、经济、思想、文化的哪个方面,其精神实施必须是用礼来教化内心、用刑来约束行为,使每个人具有完善的人格,从而形成完善的国格。
      
      注释: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尚书·康诰.
      宋会要辑稿.帝系十一之十二.
      尚书·甘誓.
      尚书·汤誓.
      
      参考文献:
      [1]张德苏.从“礼崩乐坏”到“克己复礼”——从周室衰乱到孔子救世的人性思索.齐鲁书社.2008.
      [2]纪年.
      [3]论语·为政篇.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0).
      [5]王立民.中国法律思想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
      [6]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
      [7]喻中.为政以德.读书.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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