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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国法治:规模视野里的中国法治建设

    时间:2021-04-10 20:04: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 大国法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崭新课题。以“中央和地方关系”、“统一司法考试”和“马加爵案”为例,可以看出大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非制度化”、“渐进性”和“高成本”三大难题。因而,我们尝试通过专门法律,实现大国治理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的转型;关注农村法治,以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优势;通过法治手段,变人口负担为人力资源优势,并且也要认真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这或许是我们从制度设计、地域因素、人口因素和传统法律文化4个层面破解大国法治难题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大国法治 地域规模 人口数量 中国研究
      作 者1 高民政,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 华波,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讲师。(上海:200433)
      
      大国法治命题的内涵及其概念
      
      由于“大国法治”还是一个新的命题,因此“大国法治”概念本身也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事实上“大国法治”是“法治”和“大国”两个概念的复合,简单说来就是在“大”的国家如何进行法治建设。但要弄清什么是“大国法治”,我们就不能不首先从“法治”和“大国”的含义谈起。
      法治是一个历史概念,追溯法治的源头应该从亚里士多德说起。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到了近代,法学家对法治的理解又有不同。英国法学家戴雪认为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任何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法院里实施的国家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2]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指出,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3]
      从其字面的含义来看,法治有两种基本含义:法的统治或治理(Rule of Law);依据法律进行统治或治理(Rule by Law)。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期,学者大多主张后一种含义,如有学者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要善于运用和善于依照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4]“法治,是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5]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对法治含义理解的不断深入,学者们越来越倾向前一种含义,指出,法治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治的制约与监督;而人民作为主权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6]
      关于法治的解释洋洋大观,多种多样。《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说,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7]。但是,综合以上定义,我们还是可以对法治的含义进行界定。我们认为:法治是通过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法律治理国家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相协调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那么,什么是“大国”呢?在国际关系理论中,阐述“大国”的概念时,权力是大国的基本内核,大国是权力的有效载体。同时,一个国家的权力由它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人口规模、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所决定。它受制于地域、人口和自然资源等因素,只有少量的国家才拥有有效支持国家政策的力量。我们从这些因素中提取地域面积和人口规模两个因素,因为作为一个国家的实体性要素,地域面积和人口规模是区别“大国”和“小国”最明显的标志。目前关于“大国”的地域和人口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① 根据这两个要素进行界定,世界上的“大国”应该包括俄罗斯、中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西等。其中,中国作为大国之一,又具有其特殊性。俄罗斯、加拿大、美国这3个地域广阔的“地理大国”在人口规模上都不能和中国相提并论;印度人口堪与中国比肩,但是印度的国土面积不到中国的1/3。中国同时具备了以“地大”为特征的地理因素和“人多”为特征的人文因素,所以我们在探索“大国法治”的相关问题时,以当代中国为例进行论述。
      从人口规模来说,中国拥有13亿人口,如此规模的人口不仅仅意味着“人多”,更意味着在这样庞大的人口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语言和风俗习惯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公民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其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在短时间内往往难以形成统一的法治信仰。所以,人口问题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无法回避的话题。从地域因素来说,一个地域辽阔的大国和一个弹丸小国在法治建设的难度上会有很大不同。“大国意味着更为繁复的小型社会的秩序体系,意味着形成统一规则的艰难,意味着需要更漫长的时间,意味着立法者必须考虑更多的地方性利益。”[8]地域大小也是法治进程中必须客观面对的问题。
      从“大国”角度考察当代中国法治,从人口和地域两方面分析问题,实际上就是想探讨国家规模与法治的关系,弄清超大规模的国家给法治建设带来的困难。在“大国法治”中,“法治”代表了法治的普适性,“大国”则代表了法治的地方性,我们尝试着将法治的普适性和地方性的两难、法治理想与现实国情的两难在“大国法治”这一概念中统一起来。
      
      大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大国法治中的非制度化因素:以中央与地方关系为例
      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治实践中,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断的“收权”和“放权”中摇摆,不断地在两个极端中徘徊,不是中央统得太死,地方缺乏活力,就是地方势力的兴起构成对中央权威的挑战。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不清,其实就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模糊化,也就是大国治理中广泛存在的非制度化因素。
      “非制度化”,意味着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受政策影响过大,受客观情况的影响过大,因此缺乏固定的制度安排和明确的“法治”色彩。非制度化的安排使人们的预期不确定,地方的积极性无法充分发挥,地方领导人的创新精神可能受到压抑。[9]
      在一个大国,由于空间的延伸,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就不是一个要不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分的问题。我国是带有复合制色彩的单一制的国家。计划经济时代倡导的中央和地方之间“商量办事”,地方与地方之间“顾全大局,互助互让”的政治模式已经逐步失去其时代意义。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央与地方该如何分权,怎样分权,这种“商量办事”的原则持续到什么时候等重大问题日益凸显,并被提上议事日程。同时,辽阔的地域、庞大的人口、复杂的层级等,又要求各地区根据其地方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以回应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以中央与地方关系依然带有强烈的“非制度化”色彩。这是法治的普适性和地方性的两难、法治理想与现实国情的两难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具体体现。
      
      二、大国法治的渐进性:以统一司法考试为例
      法治进程本来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大国法治更是如此。中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问题。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的实行对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素养,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必将发挥重大作用。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乐观。据报道,云南某些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成了“稀缺资源”。云南有23个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有两个自治州自从有律师资格考试以来,就没有一个考生通过;全省有12个县拥有律师资格的人不足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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