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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兰州婚俗变迁历史诱因探微

    时间:2021-04-09 20:0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地处西北的兰州,婚俗本就别于华北、沿海以及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进入民国以来,在外力与内力的双重作用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迁,这些都对兰州社会风俗的转变产生了影响,导致婚俗变迁出现新趋向。
      [关键词]兰州;民国时期;婚俗变迁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2-0012-04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传统的婚姻习俗的沿袭一方面使得婚姻有章可循,虽说在时空上存在差异,但毕竟为世人提供了一个可供遵照的标准,这一点我们应该肯定。但是,规范的婚姻习俗、礼俗也因时代和社会的局限,对结婚中的个体有着极其严格的约束,有时候甚至不近情理。进入近代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传统婚姻礼俗的无自主性等弊端在不断遭到时人的批判的同时也发生着不同程度的改变。
      一、社会政治诱因
      中国的传统社会进入近代以来,在外力与内力的双重作用下,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都发生了动摇。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创立了中华民国。民国政府注重婚姻法规和婚姻契约的编制,司法部附属的法律编查会制定了民法草案。在制定的《新民法•亲属篇》中,对婚约特设章节,并规定:提倡男女平等,关于离婚“则从男女平等之立场,无复男女歧视之差别”。[1]由此来看,《新民法》注重对平等夫妻关系的规定。关于婚姻制度,民法草案《亲属篇》第三章中有诸如早婚、重婚、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规定。
      国民政府在民国十八年(1929)五月颁布并于同年十月实施的《民法》,在《亲属篇》第二章中就男女婚姻进行了翔实的规定。其中第972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规定”,[2]在法律上承认男女之间的自由恋爱。第973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订立婚约。”[3]第980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结婚”。[4]这些法规的效力无疑对改革婚姻陋俗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世人追求自由婚姻提供了依据。
      民国时期城市的近代化进程加速,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地处西北的兰州发展虽不如沿海地区那么迅猛,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
      1937年,抗战爆发,作为大后方的西北,受到了国民政府的关注。“自抗战军兴,七年以来,西北形势愈显重要。兰州更转向繁荣途径,工业欣欣向荣,西北较大工厂多集中于此。举凡纺织业、弹毛弹花业、钢铁工业、化工业、金属冶炼业、铜器业、银器业、制鞋业、制革业、制药业,均有一日千里之势。”[5]
      从1943年兰州的产业布局来看,轻、重工业都已初具规模,除了工业,商业、服务业也悄然发展。以成立于1943年的大风百货商店为例,由王仲三、刘介卿等合作开设的大风百货商店,[6]在短短几年内就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武汉、重庆为依托,以兰州为基点,以新疆为市场的营业网。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劳动力,在孙中山移民垦殖的号召下,加之抗日战争的爆发,甘肃省的人口由原来占全国比重的0.95%上升到1.29%,[7]兰州市人口在1949年也增加到217630。[8]其中不乏海外留学归国的留学生,如杨思男、赵元贞、邓春霖、水天同等。经济发展、人口的迁徙促进了文化的交流,文化的交流必定会改变接受地的文化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东南沿海刮起的自由风潮,也慢慢开始影响、改变着西北根深蒂固的传统。
      二、思想文化诱因
      (一)婚姻自由与家庭变革思想
      20世纪初,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高涨,倡言婚姻家庭变革的呼声也迅速高涨,社会普遍形成批判旧式婚姻家庭的强大舆论,开始提倡婚姻自由和建立“一夫一妻及未婚子女”为核心的人伦平等的小家庭,时称新青年家庭。
      在辛亥革命前后,民主革命派及早期无政府主义者先后发表了许多倡言婚姻变革、“家庭变革”的言论和论著;各种报刊也连篇累犊地发表揭露封建婚姻家庭弊端与危害的文章,形成批判旧式婚姻家庭的强大舆论。特别是留学日本和欧洲的中国学生,他们充当了“婚姻家庭变革”的推波助澜者,成为这场变革运动的生力军,代表人物有秋瑾、金天翩、何大谬、刘师培、何震等。他们的文章和言论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揭露和批判旧式婚姻家庭摧残人生、压抑人性、危害社会等弊端,认为其是专制制度的变种、孽根。其二,鼓吹废婚姻、毁家庭和“家庭革命”等主张。这种主张盛极一时,辛亥革命后更为青年知识分子所崇尚。
      进入民国时期,在五四民主和科学的旗帜下,人们大力提倡个性自由,不少开明人士从更高的层面注意研究妇女问题、婚姻家庭问题,发表了一些关于婚姻自由的言论,对于社会变迁和妇女解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18年6月15日,《新青年》4卷6号出版“易卜生号”,刊登了挪威现实主义作家易卜生的剧本《娜拉》(又译《玩偶之家》)。该剧描述了女主人公娜拉因不满旧式家庭的束缚,愤然离家出走的经过。这篇文章的发表,引发了全社会关于恋爱婚姻自由的热烈讨论,“娜拉式的出走”一时成为青年的热门话题。1919年1月,鲁迅在《新青年》6卷1号发表《随感录四十》一文,[9]对包办婚姻提出尖锐批评。文中首先引了一位青年写给鲁迅的诗:“我年十九,父母给我讨老婆。于今数年,我们两个,也还和睦。可是这婚姻,是全凭别人主张,别人撮合;把他们一日戏言,当我们百年的盟约。仿佛两个牲口听着主人的命令:‘咄!你们好好地住在一块儿吧!’爱情!可怜我不知道你是什么!”鲁迅于是深有感触地说:“这是血的蒸气,醒过来的人的真声音。爱情是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
      五四时期,人们强调婚姻缔结当事人的权利,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强调夫妇双方在自由同意基础上的婚姻的道德性,无疑切中封建婚姻的实质,是对传统婚姻观的有力冲击。
      地处西北的兰州也受到这股文明之风的吹拂。甘肃民国日报副刊《妇女》杂志大量刊登了有关接受新思想的文明人士对婚姻自由、恋爱自由、自由离婚、组建新式家庭的讨论,并且开设婚姻家庭的系列征文活动,将进步的自由思想传入。文章的撰写者们认为,自由恋爱“是理想的艺术,是自然的艺术,是人类道德情感的融合,是高尚纯洁神圣的美的生活”。[10]在组建新式家庭方面,有人认为,家庭的和睦建立在幸福平等婚姻的基础之上,新家庭的建立标准以自由恋爱为基础。同时主张,新家庭的建立原应该坚持“以平等自由为最高原则,以爱为中心,以精密的计划处理家政,以事理合于逻辑为基础”。[11]对待离婚问题,在对那些反对离婚的社会势力时,他们强调中国古代虽有自由离婚,但是那是基于男性自由基础上的,女性仍然处于被动的地位,他们指责“在不能自由离婚的情况下,中国人所受的痛苦特别的深”。[12]
      (二)进步报刊杂志的大量出现
      19世纪末期,报刊等印刷媒介开始兴起,大众传媒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成了人们须臾不可离的精神食粮,其信息传递和宣传教育功能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习惯。
      若将整个1898~1949年出版的妇女报刊以及其他报刊所开辟的有关妇女问题、婚姻问题、家庭问题的专栏、专页、专号等计算在内,数量则相当可观。甘肃省就有《妇女》、《妇女旬刊》、《妇女杂志》、《甘肃妇女》、《西北杂志》、《兰州杂志》、《甘肃杂志》、《甘肃民国日报》副刊等。这些妇女报刊的出版,对于传播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思想、批判封建的伦理道德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兰州姑娘邓春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呼吁大学开女禁的女青年,她当时在京、沪许多报纸上发表了《告全国女子中小学毕业同志书》和《上蔡元培校长书》,要求开放女禁,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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