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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网购有了“后悔权”

    时间:2021-04-08 00:03: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日,颁布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进行修改,“7日后悔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加大赔偿力度”等内容成为了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这部明年“3.15”正式施行的新法,咱这就请专家讲讲其中的几个亮点吧!
      特邀专家 邱宝昌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
      亮点1
      消费者有了7天的“后悔期”
      新法说: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它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专家解读
      “后悔期”并非“无条件”
      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新《消法》新增了消费者的“冷静期”或者说是“反悔权”。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
      但在此一定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这里说的“无理由”并不是“无条件”。“新法”首先规定了购买途径,一定是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其次还明确了不适用此项条款的4种货品。
      另外,为了防止个别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进行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亮点2
      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新法说: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读
      网络交易平台
      “不把关”也担责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购中的第三方,应该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新增条款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亮点3
      “三包”规定扩大范围
      新法说: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专家解读
      明确优先退货权
      原“三包”规定涉及的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都算在“三包”范围之内。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另外,“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与过去“开具发票之日算起”相比,无形中延长了“三包”的时间。
      亮点4
      个人信息的“重磅”保护
      新法说: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专家解读
      维权举证尚有难度
      如今,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无处不在,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新消保法也规定了商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正当合理并需要公开、经过消费者同意。一旦发生不当泄露的情况,商家需要担责。
      消费者需要维权时,既可以协商解决,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另外也可以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不过,目前的情况下,消费者维权的举证还很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应该以技术手段保障有限管理,只要追根溯源,就可以依法进行索赔。
      亮点5
      格式条款受约束
      新法说: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专家解读
      不公平的“霸王合同”无效
      “本商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在本店洗涤造成拉链、扣子等物品损坏,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诸如此类经营者以不公平条款制定的“霸王条款”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新《消法》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另外,对于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做法也有所制约,更好地保证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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