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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宪法全局——序言篇

    时间:2021-04-06 16: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以此来统领我国宪法的全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分析宪法序言各部分着手,认为宪法序言中的相关内容如,有关历史的叙述、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等应当作出大幅度的调整,以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宪法 序言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科学发展观作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处于统领地位的重大战略思想,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不仅借鉴吸收了人类文明进步的理论成果,更是深刻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并强调了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国家法治核心的宪法,必须要能够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内在精神,科学发展的内在精神贯穿于宪法这一外在形式,必将赋予宪法以活力。因此,用科学的眼光来审视现行宪法就具备了非常的现实意义。
      宪法序言是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它的产生是基于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所决定的。豍宪法序言应该体现出宪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一般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有三,即它是国家的宣言书、国家的总纲领、它是一国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属于一种纲领性序言,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等等,这是一个有着鲜明中国特色、具有浓厚革命痕迹的宪法序言,但随着历史的前进与发展,中国宪法序言应当由一种纲领性序言发展为一种原则性序言,这要求宪法序言的抽象化程度要大大提高,为后续改革的推进预留充分的法律空间。
      一、关于宪法序言中历史部分的表述
      所谓历史,即研究人类社会之沿革,进而认识其变迁进化的因果关系的事物;而要弄清楚某一现象的因果关系,必须以该现象的事实为基础。我国宪法序言中叙述历史的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理意义。有关历史部分,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简述了国家的历史,第3—6自然段记载了20世纪以来在我国发生的4件大事,历史在我国宪法序言中被赋予论证宪法本身及由宪法所授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的重要功能。历史能否具有这样的功能是一个需要加以深入探讨的问题,对于历史与合法性的关联,黑格尔有精彩的论述,“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有根有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豎他进一步说,“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某种制度的产生是完全适宜的和必要的,因而做到了历史观点所要求的东西,那么,如果就把这种东西算作事物本身的普遍论证,将会发生相反的结果,这就是说,由于那种情况早已不存在,那种制度也就完全丧失了它的意义和存在的权利。”豏我们从历史中寻求合法性的做法需要慎重;不同的主体对于历史的描述和评价是不同的,因为所依据的事实也是不同的,历史认识具有主观性的特征;同时历史也不是凝固的,它会因为时代的不同而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面相。因此,宪法序言对待“历史”的科学态度应该是采用抽象叙事的方法,尽量减少对历史细节的描述。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制宪者们就认识到,“如果在宪法的序言中加上许多对宪法并不是必要的历史叙述,那是不适当的”。豐从根本上讲,论证现代宪法的正当性、合法性,不应诉诸历史,而应赋予宪法以人权价值和确立自由的原则。
      二、宪法序言中的意识形态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具有非常显著的意识形态特征。一般认为我国宪法的序言“最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根本意志”。形成于中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被注入了实际内容和形式时,便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意识形态,这同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立法者认识到,意识形态在创立之后必需要加以维持、传承,否则他将很快消失。因此,现行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进行了集中表述,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成为序言的重中之重,构成了整个宪法的核心。
      意识形态的实质,是要向大众灌输具有同质性的观念;在政治生活中,意识形态与“运动”“政党”或是“革命”等联系在一起,为了奋斗并承受牺牲,人们需要意识形态的激励;但是所有的意识形态当用其现实表现来衡量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缺陷。就这点而言,意识形态就理所当然地与宪政、法治所蕴涵的思想自由所不相容。但中国革命成功的经验表明,掌握正确的理论比在形式上保持与无产阶级的组织联系更加重要,理论就是旗帜,旗帜就是方向;在宪法中体现出代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重要理论应该是无可厚非的;因此,像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在宪法中有所体现,也是可以接受的。而问题是如何体现,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着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们都是那个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既然序言中已经表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有没有必要再写其他内容,是否一定要把他们并列起来,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那么,这些新理论该怎么体现?笔者认为,有一种方案可供选择:即只写马克思主义,在其后增加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即可;采用这一方案的优点是非常突出的,首先,这使宪法条文不与新的理论相抵触或冲突,这样就不必经常修改宪法指导思想的表述,可以有效地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其次,该方案既从宪法的高度确认了正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同时强调了中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革命和建设道路,从而正确地处理了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这一方案应该是一个折中的方案,能够为各方所接受。
      三、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表述
      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修正案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在末句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一句。对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修改是现行宪法修改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根本任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定过细,过于具体。如,“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一旦实现了这几方面的现代化,这个宪法文本就又得修改,这影响到了宪法的稳定性。严格说来,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属于国家在特定时期的阶段性目标。要避免不断地修宪,应在宪法序言中确立一个面向未来的长远目标。具体说来,可将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简化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宪法序言不应当过长,当然也不应当无限地增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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