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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时间:2021-04-03 16: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我国,民法与行政法虽然分属于不同法系,但在近年来的法律应用中不断融合,二者之间的界限也在逐渐模糊,研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在现实中越来越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本文基于深入研究民法规范的基础上,从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得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原则。
      关键词:民法;行政法;适用原则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的可行性
      (一)公私一体化具备现实基础
      在法律制定之初,民法就被定为私法,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①;而行政法则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被定义为公法。但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逐步呈现出公法私化以及私法公化的趋势,二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究其原因,在我国的执政政策中一直遵循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行政法中的弹性用法越来越大。而作为民法,则需要一定的刚性法令来约束法律主体的行为规范,故而在现实的执法中二者存在融合之势。
      (二)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
      民法大部分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而行政法则是约束政治主体的行为,二者虽然约束的法律主体不同,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和政治总是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故公法和私法在法律适用性上也应存在共通性来更有效进行司法实践,民法规范对于完善行政法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的必要性
      (一)私法的独立人格是对公法的完善
      自古以来,人民都是皇权的附庸者,是不具备个人的独立人格的,他们大多听凭皇权的驱使,自己的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只是国家的运转机器,生活必需品都是国家进行分配的,个人权力依旧难以得到保障,一直在法律上难以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护航下,人民更应树立其主人翁意识,保障其个人权益的实现,这就必须要求将私法的独立人格渗透到公法中,对其进行完善。
      (二)避免寻租行为的产生
      在实际执政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为了寻求私人利益,总是利用特定的寻租行为来做自己的保护伞来钻法律的空子,其中最显著的就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法涵盖领域广范,既包括成文法,还有部门规章制度等。政府近些年来不断在简政放权,将实权下放到群众手中就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寻租行为的产生,这也是民法中适应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重要体现。不论是行政法还是民法,根本是为了广大群众服务的,只要是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就应该提倡。而在行政部门中,为了个人的私欲而产生的寻租行为却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是行政法的缺陷,而民法规范却正好弥补了行政法中的不足,十分必要。
      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原则
      (一)直接适用性
      民法是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制定的,故其使用范围是最广的。鉴于其特点,民法总则中的某些法条对于所有法律也是具备普遍适用性的。他们虽然在民法中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适用规则,但依旧适用于行政法。例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③。虽然是民法法条,但在行政法运用中也适用,在从事行政活动中,明确各方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更有助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避免寻租行为的产生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对于行政过程中的问责;与此同时,只有诚实守信,尊重承诺,才能在从事行政活动中始终保持初心,坚定不移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才能增强行政部门的公信力,确保其执政地位。故而某些民法规范对于行政法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特定类推行性
      行政法所涉项目众多,领域广,在运行过程中会随着政策制定的变更而出现突发状况,这就注定了其立法不能面面俱到,在适用上有其局限性。寻租行为的产生就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漏洞的体现。将那些公法中只给出了基本的法条,并未对其明细项目进行规定的以及需要按照政策进行现时调整的内容,借助私法的普遍适用性原则,将其中類似的法条及司法实践进行比对,来取长补短地适用于行政法领域。
      四、结论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无论是从其理论要求还是现实适用性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这对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司法进程中,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仍然十分有限,甚至存有些许瑕疵和弊端。所以,不断完善行政法律、与时俱进的步伐一刻不能停止,这样才更好地发挥法律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
      注释:
      ①张尧.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8): 13-14.
      ②于琼.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23): 246-247.
      ③王贵松.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法学家,2012(04):40-53+177.
      参考文献:
      [1]宿晓英.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8 (01):222.
      [2]于琼.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 (23):246-247.
      [3]常倩倩.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政党政治生态建设新思考[J].现代交际,2017(20):177-178.
      [4]金宏艳.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37(02):244-245.
      [5]张尧.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28):13-14.
      [6]张海鹏.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王伟.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5(18):266.
      [8]王贵松.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法学家,2012(04):40-53+177.
      [9]何渊.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南京社会科学,2001 (07):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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