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研究

    时间:2021-03-29 12:07: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残疾人就业是民生问题。我国残疾人在就业中经常遭到歧视,各类残疾人的就业率低,劳动保障程度差。已有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和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是没有具体完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救济措施,导致形同虚设,故构建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框架是我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的迫切需要。本文关注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在分析国际条约要求与借鉴发达国家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框架的基本问题,以期健全完善我国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框架,提高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度。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平等权;歧视;法律救济;法律框架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3.11
      [HS(3][HTH]
      引言[HTSS][HS)]
      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研究可以从两个脉络展开:一个是反就业歧视的视角;另一个是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视角。在国际上而言,反就业歧视的学术研究已经在多国落地,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在我国,学界对反就业歧视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2007年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专门开辟“公平就业”专章,第一次回应了学者对反歧视问题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反就业歧视的立法进程。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框架尚未建立起来。2009年由已故北京大学蔡定剑教授领衔推出了我国《反就业歧视法》的专家建议稿,通过专门法的形式系统构建了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了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内容。但是即使这个专家建议稿完全通过立法得以实施,在反残疾人就业歧视这部分的规定也缺乏对这一群体特殊性的深入规定,很多方面没有回应现实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视角而言,在现代国际社会上,残疾人观已经从医学模式进入到社会模式医疗模式的残疾人观也称为个体模式、医疗解决模式,这种模式在看待残疾人时,首先看到的是他们在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缺陷,认为他们时病态而非独立的,是“非典型的人”。社会模式的残疾人观认为参见是社会多样性的表达,残疾是自然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体本身的身心伤残与环境的种种障碍相互作用,造成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合的障碍。(参见:金放,杨旭.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国内外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374-377.)
      ,解决残疾人的问题重点已经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阶段进入到了权益保障阶段。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规定除了《宪法》作为就根本大法的纲领性指引外,还在《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中专门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视。但是,现实中残疾人就业权屡屡被侵犯的现实提醒我国法律在具体措施、救济方式等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框架尚未建构起来,残疾人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需要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加大立法保障。
      本文希望在结合两个脉络的国内外最新进展,以平等就业权作为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理基础,深入分析完善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的必要性,在宏观上分析已有残疾人法律或者专门制定残疾人反就业歧视法的优缺点,阐述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的主要内容,最后在组织机构上完善对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监督执行措施。
      [HS(3][HTH]
      一、平等就业权:建立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的法理基础[HTSS][HS)]
      反残疾人就业歧视在根本上是要通过法律强化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残疾人各方面权益的关键,是残疾人需求的核心,也是消除残疾人贫困、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在就业市场被歧视而无法平等参与就业的现象比比皆是,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没有得到社会的尊重,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强化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观念,并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框架,加强政府责任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制定法律救济途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杨旭: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研究
      (一)平等就业权的含义
      反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在根本上是要保证其平等就业权。正如舍思特克所言:平等与不歧视原则是“人权法的核心”。
      平等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功者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从而平等地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肤色、国籍、个人身体素质等不同而遭受歧视的权利,
      是针对就业权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提出来的特别保护理念。而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是指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同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其身心障碍不能成为被就业市场限制与排挤的理由,用人单位要在其身心特点基础上提供差别平等的待遇。歧视是在目的或手段上缺乏正当性的差别待遇。
      不尊重就业平等权就构成歧视。
      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包含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社会普遍追求的价值。“平等是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先于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种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
      韩大元教授认为:“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
      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就业是一种价值观,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残疾人能否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获得就业权更是人权平等的根本要求和基本体现。平等就业权是残疾人实现自立自强的价值诉求,同时也是蕴涵了多种制度目标的“权利束”的综合体现。
      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相对。强调残疾人平等就业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保障公民就业问题利益平衡。在就业市场上,由于各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若出现权利冲突,就需要第三方居中裁决,国家和政府在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政府居中裁决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在结果上实现一种大致的平衡与和谐。

    推荐访问:歧视 保障 残疾人就业 法律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