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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时遭遇拖欠工资该怎样处理等17则

    时间:2021-03-28 20:10: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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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时遭遇拖欠工资该怎样处理
      小 保:
      我在某食品公司工作两年后,决定辞去这份工作。因当初公司曾再三挽留我未果,所以,在辞职结算时,公司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支付最后两个月的工资。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刘 博
      刘 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你首先要弄清的是,公司拖欠其工资行为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对公司无故拖欠其工资行为,你可采取下列办法维权:一是请求公司工会或相关调解组织调解解决;二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并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四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小 保
      个体商户雇用的孕妈职工是否受劳动法约束?
      小 保:
      2012年年底,27岁的李小姐怀孕后,受雇于某个体餐饮服务公司做清洁工。最近临近分娩的她向公司提出休产假,可公司回答说,你只是雇工,不受劳动法约束,没有休假一说。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张慧欣
      张慧欣:
      首先,李小姐与所在公司之间的雇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其次,李小姐依法享有孕妈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既然李小姐是所在公司的雇员,当然应享有孕产假。
      小 保
      临时工转正,工龄怎样计算?
      小 保:
      我大学毕业后不久,经朋友介绍在一家职业学校找到一份临时工作。在我工作两年之后,最近被学校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员。可在确定工龄时,单位只同意按转正日期为正式工作年限,而两年时间的临时工期间不视为工龄。请问:对我这种情况,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王 勇
      王 勇:
      据你所言情况,你干临时工的两年时间应属于连续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如果涉及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也一并按上述规定执行。
      小 保
      劳动合同未续签,继续用工应否付双倍工资
      小 保:
      王某2008年3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3月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为规避法律未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30日,王某因某公司待遇不好提出辞职,在辞职过程中,王某与某公司发生纠纷,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请问:某公司应该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吗?
      艾小川
      艾小川:
      在本案中,尽管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但可以从理论上认为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两次劳动关系,第一次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28日,该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但第二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从第二次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每月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但支付的期间不超过11个月。即从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总计11个月。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因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护的合法权益,并以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要求其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若因为在前一段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而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同样会造成后段用工期间内无法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因劳动者不能举证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维权。此与法律设定双倍工资赔偿的目的相违背。所以不管前段用工期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管是否为初次用工(对于同一劳动者),对于继续用工的,只要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双倍工资,只有这样才符合设定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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