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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所面临的欺诈及法律对策之探讨

    时间:2021-03-28 12:02: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及就业陷阱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可以概括为两个字“严峻”。供严重大于求。劳动者,特别是初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面对激烈竞争的就业环境,心理难免“着急”。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良知,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造了形形色色的、令人眼花缭乱的一个又一个就业欺诈陷阱。
      1.工资欺诈。低工资陷阱。由于我国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实非常的低,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就名正言顺地实行低工资政策,而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却不断加大和延长。由于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还存在大量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私人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干脆弃厂逃跑,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恶劣现象也常常见诸报端。由于劳动法律没有就工资应包括的项目作出科学、具体的规定和限制,各项福利、奖金和各种补贴,还有加班费等究竟应不应该算在工资里面,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就此玩起了游戏。把上述所有的项目,甚至是社会保险费也包括在工资里面。笔者认为,这都是欺骗政府和劳动者的陷阱。对劳动者是极其不公平的。就目前的社会消费水平来看,即使是包括上述项目的工资在数量上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也是无法养活自己的。况且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还没有达到这种有水分的最低工资标准。
      2.假就业承诺、假招聘欺诈。为了抢生源,很多学校声称“包就业”、“包分配”,但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今天,这些承诺往往很难兑现。为保住学校生源和就业率,有的学校与一些公司“联手”,让刚毕业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可过不了多久,这种实际上不需要新员工的公司就会以各种名义将学生辞退。对于如上做法,无论是学校还是与学校联手的公司,都是有意规避法律政策方面的规定,并给相关部门处理这类事情造成难度。
      3.“偷梁换柱”欺诈。比如名为招聘会计,实则招聘业务员;新人永远被认为“试用期不合格”而遭辞退……种种“注水”招聘让求职者深受其害。“注水”招聘虽然隐蔽,但往往有很多破绽:(1)招聘信息过于简单,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2)面试极为草率,面试官似乎对你的专业、能力不感兴趣;(3)刚面试完即被告知录用,但劳动合同却迟迟不签,被录用的职位与原先应聘的职位不符,对方还会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4)双方口头、书面约定的合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对于此种陷阱,求职者应该多一份警惕,学会分辨形形色色的假招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非法中介欺诈。如某求职者在一家职业中介的信息栏上看见招聘文员的启事,便前去咨询。该中介所“电话联系”了公司后,告诉他职位空缺,他可以去试一试,但要交纳100元中介费,并承诺如果这家不合适,可另外推荐,直到找到工作为止。面试后,公司让他回去等消息。等了两个多星期,被告知未被录取。该求职者只好找到那家中介所重找一家公司。经过面试,又经过长达半个月的等待,仍然得知没有被录取。当他第三次折回中介所时,中介所告诉他没有新的空缺职位,让他再等等。这种陷阱几乎天天在上演。部分非法职介机构通常采取拖延时间、与用人单位共同欺骗等手段,骗取求职者信息费、介绍费等。求职者碰到那些“一间门面、一张桌子、一部电话”的职介所或者“人才市场”要格外当心。正规的职介机构通常具备以下特征:有营业执照和招工许可证原件;明码标价;公示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受理电话;收费时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服务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等。
      5.找工作要交培训费押金等“招聘陷阱”瞄上大学生。一些公司采取要求应聘大学生交纳培训费或者押金,然后让应聘者推销化妆品或进行“实习”,最后以“业绩”不达标等理由辞退应聘者的手段,蒙骗急于找工作的大学生。但是国家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如今毕业生找工作难,就业压力较大,临近毕业,没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心里很着急,不少骗子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少、求职心切的特点进行诈骗并屡屡得逞。毕业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真假招聘单位的意识,防止落入形形色色的招聘陷阱。
      6.劳动合同欺诈。用人单位不用政府监制的劳动合同,而是用自己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劳动合同,从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给劳动者设置种种陷阱,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比较普遍的是,这样的劳动合同往往其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合同条款内容里要求员工方履行的职责就占绝大部分,而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只是象征性的一点点。针对员工的职责多是一些强制性条款。比如合同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工作时间可以灵活延长,但加班费却只字不提;规定员工的当月工资在次月中旬发放,如果员工离开公司那么这半个月的工资就被扣发;规定若员工方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差错,公司有权无任何理由辞退,但怎样才是失误和差错,界定的标准如何合同则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可以说,这些条款都是对劳动者极不公平的条款。
      有的用人单位在员工应聘时尽量不提签订劳动合同,能不签则不签;不执行国家一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六、七天等等。关于社会保险能不办则不办,能拖就拖,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来查问,实在拖不过也只是按企业员工总数的很少的比例办理。其余的可以用签临时合同或兼职合同来应付。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使职工陷入就业不稳定状态,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有权与职工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是某些企业本应与职工签订长期合同的,却只签订短期合同,出现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而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实际上是在变相地使用劳动者黄金期,过了黄金期的劳动者很难就业,这对劳动者非常不公平,不利于劳动者职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更令人气愤的是,有的用人单位每次只与员工签一年期合同,期满后,若要继续雇佣,则中间要中断一个月记录考勤及生活福利,然后再重新签合同。这样一来,员工就始终没有任何连续工龄记录和累计福利,企业也就名正言顺地少支付工龄工资和福利报酬。还有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一到,员工就只有走人。劳动合同陷阱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侵犯往往是很严重的。
      
      二、产生劳动就业欺诈的原因探讨
      
      1.工会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没有真正负起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责任,劳动者的力量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地方各级和各单位的工会组织,在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诸多问题上,往往是无所作为的。而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职工合法利益,是工会组织的首要职能。在工会没有很好的负起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宪法的规定,劳动者又不能向西方国家的劳动者那样拥有宪法规定的罢工的权利。如此一来,劳动者就成了待宰的羔羊,其权利的保护根本无从谈起。
      2.劳动立法上的缺陷。只要仔细探究,上述提到的所有就业陷阱其实都直接或者间接地跟劳动立法上的缺陷有关。比如,在收入分配方面,无论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缺乏保证职工收入稳步增长的法律法规,有关工资增长的法律依据只有《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多年来的事实证明,这一条基本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劳动法》的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由于第46条不起作用,那么,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很少有可能主动为员工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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