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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工资标准制度浅析

    时间:2021-03-28 00: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具有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我国台湾地区有着大陆法系的传统,并且台湾地区和大陆还有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市场成熟与欠成熟的差别。文章通过区际比较,找出中国劳动基准领域中工资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工资标准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水平;工资立法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以比较法的视角论述我国制定劳动基准法的必要性——以台湾地区 ‘劳动基准法’为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812453010。
      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法系传统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大陆法系传统影响下两岸工资标准进行系统的分析,发现在工资标准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方面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工资标准制度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因此,新时期十分有必要综合考察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市场经济成熟情况,在对比分析中发现工资标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希望可以真正发挥出工资标准制度的作用,增强劳动工资管理的规范性。
      一、工资制度的内容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
      工资(Wages)是指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向用人单位履行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以按劳分配为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Minimum Wage)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保障是以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强制推行最低工资标准来实现的一种工资保障措施。其中,正常劳动是指按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从事劳动。
      二、两岸的工资基准规范
      (一)我国的基本工资制度及制定
      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广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1895元,深圳市为2130元。由此可见,我国为适应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实行区域性最低工资标准,不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2.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用人單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3.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加班指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加点指职工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按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基本工资制度及制定
      1.基本工资制度。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21条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根据该条文,台湾地区制定了“基本工资审议办法”,由劳资双方、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代表按比例组成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于每年第三季度对基本工资进行审议。
      2.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定。根据台湾地区“工资审议办法”第4条的规定,基本工资由工资审议委员会参考经济发展状况、生产价格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居民所得与平均每人所得、各业劳动者生产力及就业状况、各业劳动者工资、家庭收支调查统计等因素进行审议,经行政机关核定公告。该标准同样适用于外国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将面临新台币2万元至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3.加班工资。根据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0-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每周工作总时数超过40小时的部分。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2小时以内、延长2小时以上分别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2/3以上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工作2小时以内、2小时以上继续工作的,分别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再另加给4/3、5/3以上的加班工资。
      三、我国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位阶较低,文件陈旧,效力有限
      我国现有的涉及工资规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分别为国家统计局、原劳动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有的已施行10余年没有改动,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效力有限。如《最低工资规定》第10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而据人社部2018年7月发布的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中,广东省、四川省、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仍为2015年的标准。
      (二)地域差异较大
      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扣除项目中,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应由劳动者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全国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中存在着差异。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计件工资的加班支付标准等问题,全国各地的规定亦存在差异。
      (三)相关规定不够具体
      《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标准,而“合理”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故在实践中,易导致企业通过规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规避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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