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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富农政策变化及其原因

    时间:2021-03-22 20:05: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文章概述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土地革命时期富农政策的变化,限制富农——打击富农——团结富农。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政策变化的原因:对富农阶层划分的政策不明确;富农自身特点导致的结果;党本身在革命初期尚不成熟;国内外政治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富农政策
      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土地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的打击地主阶级、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格局的政策。其中,农民是推动土地革命前进的重要动力之一,而富农问题在农民中所处的地位是十分微妙的,富农成分复杂且政治立场往往摇摆不定。因此,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对富农政策是反复的、多变的。
      一、富农政策的转变
      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中央针对中国农民阶级占大多数的客观现实,决定在广大农村发动土地革命,以此来获得农民阶层的支持。农民阶层的复杂性使得中共中央必须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在如何制定富农政策问题上,中共中央产生了分歧,且这种分歧伴随着整个土地革命。
      1、限制富农政策
      1927年,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了“八七会议”。会议上决定发动土地革命,即没收地主的土地,将之分给贫下中农,以获取农民群众对革命的支持。为了顺利推行党的土地革命政策,减小革命阻力,会议上中共中央将小地主、富农等小田主与大地主区别开来,对其土地并不没收,而是实行减租政策,企图以此来团结富农阶层。八月下旬,中共湖南省委会议讨论关于农民土地问题,认为“此时党对农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拿住富农”,会议认为贫农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力量,是农民协会的中心、农民暴动的主力,应当明确的定出收取富豪财产以救济贫农之政策。而在富农并不反对土地革命的情况下,稳住富农阶层,防止其走向革命的对立面。
      1928年6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会议上根据农民的土地拥有情况将农民阶级分为富农、中农、小农等几个不同的阶层。其中对富农的定义是“往往是农业企业和工商企业的剥削雇佣劳动的人,或者同时又将其土地的一部分出租以通常残酷的形式来剥削佃农,或以高利贷来剥削一切贫农”。鉴于富农阶层的复杂性,中共中央对处理富农问题慎之又慎。出于减小土地革命的推广阻力的考虑,在明确富农的阶层属性为“农村资产阶级”及富农既自耕又有出租土地的二重性特征后,中共中央制定了在限制富农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对富农阶层采取既联合又斗争的策略。这种对富农阶层既保留又限制的原则,奠定了土地革命初期富农政策的基本内容。
      2、打击富农阶段
      正当各根据地贯彻中共“六大”所确定的富农政策时,1929年6月,并不了解中国革命实际情况的共产国际根据苏联消灭富农的经验,向中共中央发出了《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就农民问题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信》,(即“六月指示”)。该指示认为,中国富农的大多数为小地主,对广大农民群众实行残酷剥削的同时反对革命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中国共产党在富农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为此,共产国际要求中共在各根据地内加紧展开对富农阶层的政治、经济斗争。
      对于共产国际的批评,中共中央迅速作出回应,向全党发出《中央关于接受共产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决议》认为 “党必须看清富农反革命的不可免,坚决地领导雇农贫农的斗争,扩大雇农贫农在思想上组织上斗争的影响,极力巩固与中农的同盟,以与富农争夺领导权”。此外,《决议》强调要将贫下中农之外的富农等阶层驱逐出农协,在组织上加强各地农协的纯洁性和党对各地农协的领导权。《决议》对富农的排斥打击,使六大中所确定的富农政策受到了严重的挫折,富农在各根据地不同程度的遭到了打压。
      此后的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上,王明在共产国际代表米夫的支持下,在党内取得中央领导地位。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和要求,王明彻底否定了中共六大所确定的土地政策,照搬苏联农业经验,在各根据地内推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左”政策,1931年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出台,这个土地法使富农问题的“左”倾错误雪上加霜。
      3、联合富农阶段
      当中共中央“左”倾占据主导地位期间,毛泽东通过实践写了《寻乌调查》,在调查报告中毛泽东提出“土地肥瘦分配,肥的少分,瘦的多分”的分配原则,虽未获得中央的认可,但为当时土地的分配提供了另一种思路。1931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总政治部关于调查人口和土地状况的通知》,《通知》中的“富农标准是以剥削为他收入的相当部分,那些少数放账或借账的人还是列在中农”,“半耕作于手艺的还是按照他的经济地位列入贫农、中农或富农里面去”。《通知》对富农的阶级划分提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的标准。虽然当时党的富农政策遭遇“左”倾严重错误的打击,但却通过实践摸索出了富农的土地分配方法、富农的划分标准等。
      左倾错误结束后,中共中央开始调整之前的富农政策。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决定》,《决定》对富农阶层的政治、经济权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收富农高价出租的土地,对其自耕地及雇人所耕之地则予以保留;富农的私人财产,除所放的高利贷之外,均不没收;保护富农的经济权利,除中央所规定的统一累进税外,禁止各根据地对富农征收特殊税捐;在遵守苏维埃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富农经营工商业以及雇佣劳动之自由;禁止对富农的歧视,富农有权与贫下中农分得同样土地。《决议》对富农问题做出了最直接、最正面的回应,即在限制富农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保障富农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及国内主要矛盾的转移,中共中央的土地政策随之调整。1936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指示》认为“为要使土地政策的实施能够实现清算封建残余与尽可能的建立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的目的,需要进一步的审查现施土地政策,并给以必要的改变”。出于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以建立抗日统一战线的考虑,《指示》强调:“富农的土地及其多余的生产工具,均不没收”。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的同时,稳定了富农阶级,使之加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8月,中共中央发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以“减租减息、交租交息”作为解决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土地问题的基本方针,随着中共土地政策的整体转变,富农政策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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