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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夫妻财产分配制度

    时间:2021-03-21 04:03: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是对《婚姻法》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其相关规定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家庭财产权益,但其中也存在问题,如对婚前不动产婚后延续其所有权等问题的规定又削弱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用。
      【关键词】司法解释三 夫妻财产制 妇女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1)13-0072-0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引发了夫妻间一系列敏感话题,争议最大的就是房产归属问题。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对婚前财产、房产问题进行探讨。
      一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婚前财产、房产的规定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规定原文如下: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就意味着,房产方面更加趋于婚前个人行为。这一问题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和关注的热点。
      从经济学角度讲是维护了购房者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问题,但是却片面地透露出婚姻的依附性。对于这样的规定,笔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购房者婚前购买的房子可以提供婚姻期间对方的居住权,但是离婚后没有对方的分割权?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似乎像一种交易,无房者婚后是合法房客。只是这个房客需承担婚姻中的角色。
      我国广大地区目前仍然保留着男方置房,女方置家具以及装修作为陪嫁的社会习俗。对于当今社会,女方陪嫁品的价值似乎和男方买房的价值相当,但是,随着婚龄不断地增长,女方所购置的物品价值不断减少,而男方购置的房产价值不断增长。离婚时购房一方得到了可增值的房产,而无房一方却没有什么资产。这并没有体现公平的法律宗旨。
      其次,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如若对房产是按揭购买,婚后两人共同交付房款,但是房产却只是签订不动产合同一方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婚姻不但是经济共同体,不能用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解释夫妻关系,还是情感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对于婚前付首付房产的分割做出这样的解释,笔者认为是比较伤感情的,并且给婚姻埋下了隐患。
      另外,如果无房者是女性一方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在离婚之际,妻子虽然没有购房的能力,对于家庭却是付出了比男性更多的辛苦,虽然对家务或子女的抚养、教育有贡献,但却得不到该有的期待权,对于这一点是有失公平的。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家庭中,辅助男性事业、家庭,对于自己的事业却无从顾及。其次,随着女性年龄的不断增长,其大部分在社会上的挣钱能力不断地下降,这些客观因素都是存在的,离婚后没有房产,即使能够获得另一方的抚养救助,但这些也仅是暂时性的帮助,这又让女性如何生存?
      二 各国民法典中对于财产分配制度的规定
      1.法国
      1976年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对于夫妻离婚后住房分配的规定如下:如作为家庭住房场所属于一方配偶的自有财产或者归其个人所有,在下列情况下,法官将其租让给另一方配偶:
      第一,在由另一方配偶对一子女或数子女行使亲权时;或者在双方共同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一子女或数子女经常在此住房内居住时,法官应确定租让契约的时间可以延长,直到最小的子女成年。
      第二,在宣告离婚时因作为住房所有人以共同生活破裂为理由提出请求时,在这种情况下,租让契约的时间不得超过九年,但是可以通过作出新的决定延长。在租让人再婚或者公开与他人姘居时,租让契约自然终止。
      2.英国
      1996年英国《家庭法》对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中,重点强调了双方年龄和婚姻时间,提出:法庭必须考虑双方年龄和婚姻时间,年轻的妻子通常具有挣钱能力,但是年龄超过50岁的妇女应区别对待,这些案件对婚姻一方产生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通常是妻子),即使30多岁或40岁出头,由于专门照顾孩子或大部分精力投入家庭的原因,她很难进入或重新进入劳务市场,就必须得到相应的抚养费。另外,在1969年《英国离婚法》生效前,配偶一方不能因为从事家务和照看孩子而受益;很显然,这对于许多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来说,非常的不公平。1973年法案规定法院应考虑包括看家或照顾整个家庭。事实上对一个婚姻期很长的家庭来说,丈夫挣钱,妻子理家,双方对婚姻的贡献应是一样的,因此照顾家务和子女的重要性仍是个旧问题。
      3.瑞士
      《瑞士民法典》第六章“夫妻财产权”的规定,使用不同夫妻财产制离婚时而采取的财产分割方法就不同。该法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三种:所得参与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如果未以婚姻契约作其他约定或未采取特别夫妻财产制度,其适用所得参与财产制的规定。在这里重点阐述所得参与财产制。实行所得参与财产制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双方可以取得自己的财产,并可相互获得对方所得财产盈余的二分之一。债务扣除后,所得财产总价值与财产补偿请求金额的差额被视为婚姻财产的盈余。婚姻财产的亏损不予考虑。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作出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 “夫妻财产制”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方面的不足及改进对策
      “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明确夫妻财产的范围,同时也为广大妇女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当然这一制度出发点是好的,但我们从新的《解释三》的法律规定中可看出不足之处。
      此次《解释三》的修订意见稿,较突出的一点是规定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有财产,根据笔者之前提出的我国广大地区,仍保留着男方买房,女方置装修及家电的习俗,另外,若房产是按揭购买,最终离婚后,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获得其支付的房款及利息,这样似乎对女方的付出一概抹杀。我们应借鉴《瑞士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分配的制度。如婚后双方对一方的婚前财产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使其婚前财产增值或有效益,应对增值或收益做重新的规定,将其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另外,笔者认为,应借鉴《英国离婚法》和《家庭法》中对在婚姻中有贡献的妇女除了在分割夫妻财产制时对奉献方予以照顾,另外要求取得良好收益一方给予每月或一次性资金的帮助。
      四 结束语
      夫妻财产分配制度的发展日渐显示其在处理夫妻财产纠纷中的作用。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我们也相信婚姻法及夫妻财产分配制度均会得到日益的完善,从而为广大妇女保护权益的强有力的武器。
      参考文献
      [1]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2]郁光华.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J].北大法律评论,2007(2)
      [3]雷虹.离婚妇女权益法律救济的实证分析[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9(5)
      [4]蒋月.夫妻财产纠纷的热点和难点[J].法学,2001(2):47
      〔责任编辑:王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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