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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纪英国庄园中的儿童监护权研究

    时间:2021-03-20 20:13: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由于庄园惯例的不同,中世纪英国庄园中的儿童成年的年龄标准存在地区差别,但基本在15岁至20岁之间。庄园儿童的监护权从根本上属于庄园领主,因此庄园儿童的监护权首先落入领主手中,再由领主委托庄园法庭监督监护人的选择,监护人的选择从本质上反映了领主的利益。监护人一旦确定,庄园领主就通过庄园法庭对儿童监护权实行管理和监督,既要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又确保监护人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由于中世纪庄园儿童的监护权仅限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各地庄园继承惯例又各不相同,因此,中世纪庄园儿童监护权并不是普遍存在的。
      关键词:中世纪,英国庄园,儿童监护权
      中图分类号:K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16-0045-08
      中世纪的英国是一个等级社会,不同等级分享着与其身份相符合的等级权利,即使处在社会底层的农奴也不例外,对此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然而,对于处在封建庄园之中的弱势群体——儿童的监护权利的研究却不多见。国外学者对儿童监护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殷实的自由农(freeholders)家庭儿童监护权的研究,对庄园依附农儿童监护权鲜有研究,迈克尔·古德里奇(Michael Goodrich)、①巴巴拉·A·哈纳沃特(Barbara A. Hanawalt)②在其关于中世纪育儿研究中对此问题有所涉及,苏尔·谢里丹·沃克(Sur Sheridan Walker)③在其关于中世纪英格兰封建继承人的研究中也有所涉及,伊莲·克拉克(Elaine Clark)的《英格兰庄园法庭中的儿童监护》一文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④国内学者则主要在研究中世纪英国庄园共同体、⑤教会婚姻法、⑥家庭法⑦等方面有所提及,缺乏研究庄园儿童监护权的专题文章。本文试图对中世纪英国庄园中的儿童监护权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
      对于中世纪晚期英国庄园中的儿童监护权的研究,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未成年的年龄界限。中世纪英国普通法规定,男孩的性成熟年龄为14岁,女孩的性成熟年龄为12岁。然而,由于中世纪英国各地庄园惯例(custom)的不同,不同地区对未成年人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相同,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别,儿童成年的年龄标准基本范围界定在15至20岁之间。例如,在诺福克郡(Norfolk)的霍舍姆·圣菲斯(Horsham St. Faith)、萨拉(Salle)、威尔斯(Wells)以及米德尔塞克斯郡(Middlesex)的艾尔沃斯(Iselworth, in Middlesex),成年的年龄是15岁;在赫特福德郡(Hertfordshire)圣奥尔本修道院(Abbots of St. Albans)的庄园(Barnet, Cashio,Codicote, Langley, Park),1337年前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16岁,在以后几年成人的年龄标准变成了20岁;在白金汉郡(Buckinghamshire)的温斯洛(Winslow),男孩的成人年龄是20岁,女孩是16岁。①
      根据中世纪的英国法律,英国庄园儿童的监护权利从根本上说属于庄园领主。庄园儿童一旦因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成为孤儿,庄园领主就会宣布自己对孤儿本身及其财产拥有监护权益。这种情况下,领主的监护权通常是被认可的。领主的这种监护权利部分起源于领主对自己拥有的对依附佃农的领主权力的保护,另外也可能受到中世纪英国教会法和普通法的影响。②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就明确规定,领主拥有对附庸的监护权。对农奴而言,领主作为地主,需要的是确保土地的高收益,因此,要求土地的耕种者是有持续劳动能力、符合法定年龄并能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的人。为满足领主的上述需求,庄园的监护机制必须与领主所需的继承制度相适应。实际状况也是如此。每当庄园土地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时,未成年继承人及其财产的监护权首先会落入领主手中,然后再由领主委托并选择具体的监护人。因此,中世纪庄园领主的权利高于有权要求监护的亲属的权利,即便未成年继承人的父母一方依然健在,其监护权也会落入领主手中。
      对于监护人的选择,领主委托庄园法庭进行监督。应领主的要求,陪审团定期公布佃农的死亡报告,报告以简短的讣告形式发布。陪审团描述当天死亡的佃农持有的全部土地并界定其法定继承人(见表1)。陪审团还负责评估死亡佃农的租地继承税或死亡义务以及被继承土地上的领主的罚金义务。陪审员们通常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的年龄和主动要求监护权的人。任何潜在的监护人,即使是未成年人的母亲或父亲,都必须通过庄园法庭承担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权。领主非常重视佃农依法对他履行的劳动和义务,不会支持其土地落入一个无能的监护人之手。同样重要的是,领主要依靠自己的法庭来防止继承权落入没有经验的未成年人手中。所以,庄园领主保留他判断并选择合适的监护人的权利。
      表1中列举的所有案例,法庭判决都依据庄园惯例来确定成人的年龄标准及合法继承人。中世纪英国各地庄园惯例差别很大。一些庄园实行长子继承制,如诺福克的威尔斯、白金汉郡的温斯洛、赫特福德郡圣奥尔本修道院的庄园。这一继承制度最初也只是中世纪庄园惯例中的一个,但在14、15世纪得到发展,④16世纪以后逐渐普及,成为普遍的传统。⑤另外,有些庄园实行幼子继承制,如米德尔塞克斯的艾尔沃斯的庄园。还有一些庄园实行诸子继承制,即分割继承制,如诺福克的萨拉的庄园。还有一些更加复杂的情况,如诺福克的霍舍姆·圣菲斯的庄园惯例规定,如果一份遗产包括超过12英亩的土地,那么就由最大的两个儿子继承;当土地不足12英亩时,由最大的儿子继承土地;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们平均分配遗产。关于女孩的继承权问题,英国普通法规定,如果父家长无男嗣,则其地产由其所有女嗣共同继承。①中世纪庄园农奴的继承制度和普通法的规定相类似,除非惯例明确规定了实行长女或幼女继承制,否则,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们就平等的分配所有祖产。例如,白金汉郡的温斯洛和诺福克的霍舍姆·圣菲斯的庄园惯例明确规定,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实行长女继承制;米德尔塞克斯的艾尔沃斯的庄园惯例规定,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实行幼女继承制。总的来说,中世纪英格兰财产继承制度虽然极其复杂,但居于主导地位的是长子继承制。另外,无论长幼,儿子的继承权总是优先于女儿,女性继承的比例远低于男性。这一点也是和普通法规定的“同辈继承人中男性优先”的原则相一致的。据E.克拉克对其掌握资料的统计,1279年至1362年庄园法庭授权监护的男孩比例为81.8%,女孩比例为18.1%;1327年至1347年男孩比例为88.6%,女孩比例为11.3%;1348年至1350年男孩比例为67.8%,女孩比例为32.1%;1351年至1410年男孩比例为75.2%,女孩比例为24.7%。②庄园惯例虽然明确了男孩和女孩成人的年龄界限通常为15到20岁。但是,正如波洛克和梅特兰所言,法律从未规定每个未成年人都有或都必须有一位监护人,它几乎只考虑未成年继承人。法律甚至不关心给予父亲对其孩子们的监护权,另一方面,法律明显给予他对其继承人的监护权利。③因此,只有实际成为继承人的未成年人才有监护人。除非庄园惯例明确指导继承人支持他的兄弟和姐妹,否则其他子女不会得到庄园法庭的关注。但没有享有继承权的其他子女的生计,通常要由被监护人承担。例如,1588年剑桥郡奥维尔教区,佃农威利姆·桑普菲尔德的遗嘱规定:把全部财产留给儿子,但儿子要在22岁之后的4年里,每年为两个妹妹共提供13先令4便士的生活费。④由此,庄园的继承规则因其对土地资源竞争的限制而导致了亲属之间的某些冲突。遗产继承中继承人的选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年龄标准的制约,目的是确保继承人足够成熟,以致能够独立管理一份土地。不难看出,监护权实际上保障的是领主和村庄共同体的利益,惯例主要是为了确保领主和共同体的生产用地能在有生产能力的劳动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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