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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归属

    时间:2021-03-20 00:08: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出台,便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房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认定备受关注。意见稿第六条对相关问题作了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规定,引起较大争议。本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入手,借鉴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认为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分割应遵循特殊规则。
      关键词婚前按揭房 离婚 财产分割
      作者简介:黄梅,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陈敏,武汉市专利局办公室主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65-03
      
      “老公变房东”,“打掉孩子可离婚”,“小三二奶白做工”。去年11月16日,中国最高法院全文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21个司法解释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及“小三二奶”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业界、学界和民间人士对关于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三大焦点展开热议……。豍
      那么针对目前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一方个人婚前按揭房婚后增值部分(以下简称增值部分)《意见稿》是如何规定的?规定是否合理?笔者将结合意见稿第六条的规定围绕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相关规定
      近十年来,我国房价一路飙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来说,很难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购买自己的住房,所以以“按揭”方式购置商品房成为人们购买住房的主要方式。在离婚案件的按揭房屋处理中,房屋的增值部分是不可忽视的部分。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17条、18条、39条、40条、41条和47条中,其中涉及关键和核心问题的主要法条主要是第17、18条。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第17条、18条的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根据这一制度,除有特别规定加以排除外,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然而现在房价上涨幅度很快,很多地区房价几年内甚至能增长几倍,对于婚前按揭房的增值部分应如何认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没有涉及。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二条规定,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上述两个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归属,但确立了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有的原则,符合我国婚后所得法定共有制。
      但是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未厘清“投资收益”的内涵和外延,夫妻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增加的价值是否属于投资收益?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发争议。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突破性规定及缺陷
      (一)《意见稿》的突破性规定
      《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的突破性意义在于:一是基本囊括了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的归属情况,包括孳息和增值收益:二是以内涵和外延均较为明确的法律概念概括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较现行司法解释更科学、具体;三是将孳息与增值收益一并规定可以使问题简单化。尽管大部分情况下孳息与增值收益区别显著,不易混淆。豎《意见稿》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一方婚前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规定是否妥当,尚需进一步探讨。
      (二)意见稿的不合理之处
      1.《意见稿》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原则上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失公允
      《意见稿》第六条实质上是法定个人财产制的规定。现代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越来越多,这与近现代社会完成了“由身份到契约”、“由家本位”的农业社会到“人本位”的市民社会的转轨后婚姻法的内容重心开始转移有直接的关系。豏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定个人财产制不断增加就是这种趋势的反映。但是婚姻关系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与市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法则不同,它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之中。豐在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共同生活、经济一体的婚姻本质决定了夫妻财产关系应以实现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为根本目的。此外,传统婚姻关系中,两性分工的形态是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对家庭的贡献可由其薪水的多少来看,女性对家庭的贡献则因为没有一个市场来将其付出的心力转换成客观的市场价值,只有在共同生活中才显出其价值。豑
      综上,《意见稿》第六条的规定是用市民社会财产价值观代替了我国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其对家庭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失公允。
      2.对“贡献”一词厘定不清楚
      《意见稿》虽然规定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什么是“有贡献”没有明确规定,且中国婚姻法立法中没有界定家务劳动价值的条款,那么对于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子女的一方必然对房屋的增值部分没有任何权利,这是否公平?是否有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青少年的成长是值得商榷的。
      三、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
      如前所述,《意见稿》第六条之所以引起较大争议,一个根本原因是其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笼统的规定为个人财产,而否定了婚姻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那么,应如何界定按揭房增值部分归属才合理呢?笔者将结合国内学者的意见以及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阐述。
      (一)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概述
      1.美国关于界定财产增值的理论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增值,美国各州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有些州被视为婚姻财产,有些州则视为个人财产,但即使在被视为个人财产的州,也要考虑该增值部分是否有他方的贡献,是对全部财产还是对部分财产有贡献。对因他方贡献而增值部分,视为婚姻财产。
      在对增值的个人财产定性时,法院将“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视为被动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力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认定为婚姻财产。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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