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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1-03-18 00:05: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占有权
      中图分类号:D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7-02
      
      一、提单性质概述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之一,起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被称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同一提单在不同的领域会有非常不同的表现形态,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提单表现了一种基于拟制或推定占有的物权关系,买卖双方通过单证交付来完成占有权或所有权的转移。在信用证交付方式下体现的是一种基于质押的担保物权关系,受益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来完全结算,在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表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通过转让提单来完成运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也正因为提单功能的多样性从而带来其性质的复杂化,使其成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的焦点。
      认为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的观点在目前我国海商法学界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为是通说。尤其是在多部海商法的教材中更是如此。於世成教授主编的《海商法》中提到:“由于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所以就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而言,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①张湘兰主编的《海商法》也主张:“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②不仅如此,“物权凭证”这一提法还出现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官方对这一概念的认可。③但是,仅从这样的表述中我们根本无从知道提单到底具有怎样的性质。所以还需要对物权凭证本身的含义进行深入细致的解析。
      
      二、“物权凭证”一词的来源
      
      今天在我国海商法学界广泛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起源于英国法中的Documentoftitle.但在英国法中却找不出这一概念的确切定义。所以目前关于Documentoftitle的含义多来自英国法的惯例,甚至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英美法系著名法学家的阐述。因而关于Documentoftitle的认识就存在很大差异。关于目前我国学界对“物权凭证”这一概念使用的现状有学者进行了相当精当的描述:“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一语属于英美法律概念,大陆法并无类似术语,我国海商法学界引入该概念填补了早期理论上的空白,物权凭证之说沿袭当时的翻译,已约定俗成。”④尽管从目前情况来说“物权凭证”之说已成为能够被我国学术界广泛接受的概念,但继续使用“物权凭证”之概念甚为不妥。因为物权凭证之概念源自英美,而我国的民法理论主要来源于大陆法系。若将此概念引入就必然存在用大陆法系基本理论去论证英美法系概念的悖论,这在理论上必然会带来很明显的混乱。鉴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发展历程和逻辑推演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我们从英美法系引入概念时不仅仅是语言表现形式的转换,更重要的是要把该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用大陆法系已有的概念进行转换,使之真正融入大陆法系的完整机体中去。
      
      三、“物权凭证”只表明货物的占有权
      
      关于Documentoftitle,英美法中主要有以下认识:在英国法上,“物权凭证”一词具有两种意义,普通法上狭义的物权凭证和制定法上广义的物权凭证。普通法上没有关于“物权凭证”的权威定义,但是,它被认做有关货物的凭证,其转让起着转让货物推定占有的作用,并且可能起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作用。Documentoftitle首次得到英国法院的确认是在1794年的Lickbarrowv.Mason一案中,“买方将提单背书给一个善意被背书人后破产,卖方行使停运权并向支付对价的善意被背书人主张权利。在二审中特别评审团作出判决,认定提单经过这样的背书,交付转让后,货物所有权就转移了,被告胜诉。”但接着Sasson就补充强调了一点::“货物所有权不是仅仅由于提单的转让和交付而转让,还要根据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有意转让所有权的合同。”⑤英国1885年《提单法》允许托运人对承运人的合同权利通过转移提单的占有而发生转移,但该提单发本身并未规定提单或“物权凭证”的定义。制定法中关于“物权凭证”的定义被认为出现于1889年的《代理法》中,該法规定“物权凭证”包含任何提单,码头凭单,仓单,提货凭证或提货单和一般商业过程中用作占有或控制货物,或通过背书或交付凭证占有,授权或异图授权转让或收取其所代表货物的证据的任何其他凭证。⑥
      从上可知,英国普通法上的“物权凭证”主要指代表货物本身及货物占有权的凭证,主要是提单;而成文法上的“物权凭证”主要指能是后手权利优于前手的凭证,包括提单和其他诸种单据。
      在美国,“物权凭证”是指在正常商业或融资活动中,被认做占有该凭证的某人有权收受,占有和处分该凭证及其所包含货物的充分证据的凭证。John.F.Wilson:提单仅仅代表货物,占有提单被认为与占有其项下的货物有同等的效力。Carrver:提单是货物的象征,但这并非是说货物的所有权必须通过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转让是否转移所有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完全取决于买卖合同。⑦
      通过以上我们对Documentoftitle性质的分析我们完全可以说所谓的“物权凭证”就是占有关系的证明。它可以代表货物一般授予或证明占有货物的权利,从而占有凭证的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或依其指示交付。(下转第121页)(上接第117页)
      
      四、提单并不能代表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除了从源头上阐明物权凭证的含义外,我们还有必要说明提单为什么不代表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这样会使人们对提单的性质有更清晰的认识。事实上确实有学者认为提单所表彰的就是货物所有权。认为:可转让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其主要原因有:“1.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是由法律和惯例赋予的,具有法定性。2.可转让提单足以证明其合法持有人对提单及提单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接收,占有和处分的权利。3.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是国际贸易的现实所驱动的,这又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用以消除信用危机,因为提单仅为占有凭证时银行利益便得不到切实保证。其二是加速货物周转。”⑧初看上去这样的理由似乎很充分,而深入分析则会发现此种理论存在重大缺陷。对于其所列举的第一种理由,我们在对Documentoftitle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无论从判例还是制定法都没有给予提单是所有权凭证这一论断非常明确的理由。对此论调的第二种理由即合法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接收,占有和处分可以证明提单是所有权凭证也没有很多的合理性。“根据现代民法理论占有即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具体指对物得为支配排除他人干涉。”⑨因此,提单持有人对物所能行使得权利应认定为占有并不等同于所有权。至于说提单之所以代表所有权是国际贸易事务之需要,未必于货物运输得实际情况相符。“离开运输合同去探讨提单得性质,无异于搭建空中楼阁。”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收到货物签发提单,在卸货港交付货物后收回提单。其签发提单只意味着承运人对货物得实际占有和提单持有人对货物得推定占有,此时承运人不知道,也无法和无资格确认货物属于谁所有,所以承运人当然无资格签发一份所谓得代表单证记载的货物所有权的提单。这是认为提单当然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观点很难令人信服的根本原因。
      根据大陆法系和我国的通行做法,物之所有权转移应该以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一定的公示方法为要件。物权变更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货物交付只不过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而有意义。我国《民法通则》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又因为对货物的处分一定要凭提单进行,作为提单持有人的买方只能根据提单才能把货物置于自己的直接支配之下,这样作为对抗条件的交付也因为取得提单而得到保证。所以没有必要赋予提单物权效力。将提单视为所有权凭证剥夺可当事人自由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权利,进而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则。这样作的结果就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大环境下也得不到非常充分得保障。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以交付为要件,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在交付以外的其它时间转移。
      
      五、提单性质的总结
      
      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这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在本质上没有不同,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货物及货物中途转手的需要。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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