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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教材建设的一点思考

    时间:2021-03-16 04:00: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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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旨在说明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在编写的时候更应该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学生把知识点讲透彻讲清楚,让学生更直观更明白的理解知识点。
      关键词:经济法;教材;非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3-0145-02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同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二者在内容体系上的差别是相当大的,本文仅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谈谈自己的观点。
      例如经济学、金融学、财务管理等等专业都会开设经济法课程,并且经济法会作为一门必修课纳入到培养方案中。但是,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使用经济法教材的时候会略显吃力。分析原因如下:第一,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会在某一个学期当中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中的教学内容要涵盖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合同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等。对比之下,法学专业的学生仅仅学习公司法就要一个学期的时间。所以,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单单学习公司法的内容就只有几节课的时间,可谓是时间紧任务重。那么这种情况下,老师的课堂教授是远远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辅助于教材的清晰讲解。
      第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会把主要精力放在专业课的学习和钻研上,对于经济法课程没有过多的精力去深入思考和研究,甚至只是以扩大知识面和尽可能多的了解为学习目标,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经济法教材将内容更加简单明了更加直白清晰的表达出来,最好能让学生不用咀嚼就能消化。
      第三,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背景遠不如法学专业学生深厚,面对同一个知识点即使是同样的语言表述,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理解起来都会更加吃力。但是往往法学专业学生所用的教材在内容上解说的更加详细具体更便于学生理解。
      例如公司法当中有一部分内容是介绍一人公司的,很多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都会写这么一句“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句话是公司法法律条文里的原话,作为公司法知识必须要让学生知晓。但是,学生看到这句话有何反应呢?没有任何反应。这句话让学生认真看了一会儿,所有学生都说看明白了,但是老师假设了一个场景,即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公司A公司,第一问:这个自然人还能不能再设立其他的一人公司?答案是不能,学生们都能回答正确。第二问:这个一人公司A公司还能不能设立一人公司?答案是不能,学生们也都回答正确。第三问:这个一人公司A公司能不能设立除了一人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学生陷入了思考,有的回答能,有的回答不能,但脑子里都是朦朦胧胧的不敢确定。法律规定A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了,但并没有禁止它开设除一人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它仍然可以和别的股东一起开设公司。第四问:一个法人能设立几个一人公司?学生们仍旧一脸的不确定。该法律条文是针对自然人的,它只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如何如何,并没有规定一个法人也只能开设一个一人公司,所以,一个法人是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第五问:如果一个法人设立了一个一人公司B公司,这个B公司还能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学生听到这里直接就蒙圈了,大脑一片空白。其中的道理跟第四问是一样的,该法律条文针对的投资人仅仅是一个自然人,而这个一人公司B公司的投资人不是一人自然人而是一个法人,所以B公司当然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从这个例子就很清楚地看到,一句法律条文看似很简单,表面意思很容易理解,但是它背后其实隐藏了很丰富的内容,这些内容如果单靠非法学专业学生去发掘恐怕比较困难。所以,教材中在介绍该法律条文的时候,不要单单把这句话摆在那里就结束,而应该最好能把它背后的内容编写清楚,让学生一目了然。甚至可以借助一张图更直观地来表述这个知识点:
      再举一个同样的例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在讲到股东的诉讼请求权时,很多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都只是将法律条文照搬过来,但是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内容。该内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生看到这儿会产生什么反应?仅仅是一堆文字的堆积,没有任何的逻辑梳理。第152条的内容可以用右图来说明:第153条针对的是损害股东利益而不是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如果教材的编写者能够适当的借助图形等工具给学生予以解释,让学生更直观的理解这部分内容,那么效果会更好一些。
      本文仅用两个例子,作为抛砖引玉之用,旨在引起思考: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在编写的时候更应该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学生把知识点讲透彻讲清楚,如果只是将法律条文照搬到教材上让学生自己去钻研去思考,学习效果会大打折扣。让学生更直观更明白的理解知识点,对学生的自学及教学效果都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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