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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银行前瞻性引导的法律探究

    时间:2021-03-09 12:04: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金融危机后,利率无法再降低的发达国家央行通过QE和前瞻性指引等来扭转经济的悲观预期。作为货币政策透明化逻辑下预期管理的方式之一,我国的前瞻性指引或许可以在货币政策透明化立法、培育中央银行家等方面进行改善。
      关键词:货币政策;透明化;前瞻性引导
      中图分类号:F83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25-02
      一、引言
      前瞻性指引是美国经济学家Woodford在1999年提出的概念。简单来说,前瞻性是指央行与市场沟通未来的货币政策走势和经济形势预测,指引就是影响市场的预期。①在金融危机后,前瞻性指引已经作为重要的非常规性货币工具,引导市场长期预期,实现预期协调和经济调控。
      二、前瞻性引导的理论
      (一)前瞻性引导的逻辑基点
      1.货币政策的透明化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货币政策越神秘就越有效,其中理性预期学派的研究证明,市场主体的理性预期会有效的抵消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为了使得货币政策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传统经济学理论的要求下,货币政策的出台是不透明的、出其不意的。②
      货币政策的透明化要求目标透明化、决策透明化、执行透明化、以及知识透明化。目标透明化,指的是最终目标构成的披露与多个目标下,各目标之间位阶关系的确认。决策透明化,是指货币政策决策过程的披露,如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执行透明化,是指货币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货币控制误差及执行效果的披露。知识透明化,是指中央银行将其所占有的经济信息予以披露,如相关政策模型、宏观经济数据等。
      只有在货币政策上做到透明化,才能使得知识储备日益丰富的市场参与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理解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并依据该目标调整自己的行为,使得原本两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有机会向正和博弈演进。
      2.预期管理的引导
      预期管理的引导,是建立在货币政策透明化的基础上的。所谓预期管理,在金融调控法的语境下,是指在央行与市场主体信息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管理、引导公众形成理性预期,使得货币政策从决策向执行、生效的传导路径能更加顺畅。
      综上所述,前瞻性引导是需要建立在货币政策透明化的基础上的。只有在货币政策透明化的前提下,前瞻性引导所描述的预期才有可能被公众充分的信任。
      三、我国前瞻性引导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我国央行现状
      根据《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总体看,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取得了较好成效,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稳定,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适度增长,市场利率基本平稳,金融体系控制内部杠杆取得阶段性进展,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报告》称,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注重引导预期,保持流动性合理稳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③
      张成思通过对《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梳理,得出中国人民银行存在隐性前瞻性指引表达的结论。通过对比央行的指导是否符合“信号内容与远期利率相关”和“信号方向与下一阶段货币政策方向基本一致”两个判断标准来佐证自己的结论。④
      然而,在现行的金融法体系文献中,并没有一个法律文件来明确定义前瞻性引导的性质与要求。下面笔者试图通过几种法律规范的分类,为前瞻性引导的法律性质考察提供一种思路。
      (二)前瞻性引導的性质分析
      1.是否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能
      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主要由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组成。而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由此我们认为,前瞻性引导应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法定职能下的具体内容,而不应当被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职责。
      2.是否为一项货币政策工具
      根据《词语解释》,工具原指工作时所需用的器具,后引申为达到、完成或促进某一事物的手段。从前瞻性指引的目标与功能来看,前瞻性指引是为了促成货币政策能得到更好的执行而采用的方式。从这一点来看,前瞻性引导确实应该属于一项货币工具。新上任的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专家委员马骏和管涛近日在《利率市场化与货币政策框架转型》一书中也认为,前瞻性引导应该属于货币政策工具的一部分。⑤
      (三)强制性规制或是任意性规则
      法律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该规则的分类表现为“可以”与“应当”的差别。在定义前瞻性指引的性质之前,我们先来看前瞻性指引产生的背景。前瞻性指引产生的背景是08年金融危机后,为扭转公众对经济的悲观预期,而被各个央行广泛采纳的。
      笔者认为,在没有实践证明前瞻性引导在经济上行周期的促进作用的前提下,将前瞻性引导作为一项任意性规则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选择进行或不进行前瞻性指引,使得该工具在操作上更具有灵活性。综上所述,前瞻性引导的法律性质应当定义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任意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四、我国前瞻性引导的制度构想
      (一)加强货币政策立法透明度
      我国现行的金融调控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然而这两部法律规范中,对透明度只字未提。笔者认为,随着透明度在货币政策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将透明度原则上升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原则之一,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另外,通过具体的、严格的程序性的规定,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上、决策上、执行上、知识上有着更明确的行为准则的规定,使得信息披露成为中央银行法的法定义务,在中央银行不履行义务的的时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当然,这与前瞻性引导作为任意性义务并不矛盾。货币政策透明化是前瞻性引导有效的前置要求,也只有在货币政策透明化的基础上,前瞻性指引才能发挥出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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