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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形态

    时间:2021-03-09 04:01: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金融市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的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加以处罚的行为。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建设顺利进行,必须把制定金融法规放在首要位置,加强金融市场的执法力度,确保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有效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活动。
      关键词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犯罪形态 特点成因
      作者简介:孙家乐,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曾克英,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科长,法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08-02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殊形态和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的形态。其次讨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没有必要抽象地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只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司法人员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要明确判断构成共同犯罪的顺序。最后行为人所构成犯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一罪与数罪的区分。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重要问题。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的特点成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发展,金融机构摆脱了原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约束。加入WTO后,以国家调控为主而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的能力较差的模式逐渐转变为金融机构自主,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的模式。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调控的手段由原先的行政调控的手段转变为依靠金融政策、法规等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而不直接干涉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手段。金融机构在参与市场竞争中追求了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的原则,诱发了违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违反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获取暴利。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的上述行为给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严重危害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就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未遂形态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完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未遂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了某种状态,不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的未遂形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殊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状态不是临时性的,而是一种犯罪终止的状态。就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的犯罪形态。例如吸收客户资金罪的行为人构成了既遂后,就不可能再出现未遂;出现了未遂后,就不可能出现既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基本犯,不属于加重犯、结合犯。犯罪形态不可能存在是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存在犯罪的特殊形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形态存在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是完成形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未遂是未完成形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构成也必须是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时实行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就符合着手的条件,符合《刑法》第187条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未得逞的标志似乎已经着手实施了却又没有得逞。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未得逞是没有发生行为人所以希望发生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结果必须是未遂犯罪的行为积极所追求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存在危险的结果没有侵害的结果。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但是没有控制客户资金属于本罪的未得逞。则行为人主动犯罪侵害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客观上使行为人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侵害结果的意志没有改变,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侵害结果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87条规定的实行行为,但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存在未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的情况:一是方法不能犯,即行为人有实现吸收客户资金不账的犯罪意思,但其采用的方法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将客户资金记入到法定账户后,错误的认为自己没有将客户资金记入法定账户;二是对象不能犯,即行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行为的对象不存在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误认为将客户资金未记入账户,实际上客户尚未将资金交付银行;三是主体不能犯,即行为人构成犯罪需要特殊的身份,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身份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不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从违法性的层面来说,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所解决的问题,是将违法性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司法机关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二人以上行为的客观归责问题。在成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即使查明侵害结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或者不能查明具体的结果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但只要能够肯定参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应肯定所有参与行为人构成犯罪。
      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中,二人以上参与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当其中一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结果,即使不考虑其他犯罪人的行为,也能认定其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其具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所规定的特殊身份,则认定其行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但是,对于没有直接造成结果的参与者来说,就需要通过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来解决其客观归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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