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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运行程序简析

    时间:2021-03-06 12: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2016年11月,“两高三部”根据授权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标志着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而今,试点工作几月有余,有了一定的数据积累,笔者下文探讨一下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一、制度概述
      (一)价值分析
      开展改革试点,是适应新形势,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其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当前刑事案件数量大,司法资源紧张,公正虽然是司法的首要价值目标,但不是绝对和唯一目标,考虑到社会效果,必须对效率与公正作出一定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可以有效的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应司法改革的趋势。、司法改革是为了使我国的司法制度能更好的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及国际环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适应了诉讼程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可以有效弥补审前分流机制的缺失,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协商性司法制度的有益尝试。协商性司法也是当前世界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特点,是该制度的中国特色式体现。
      (二)基本内涵
      此外,我们需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有充分的理解。
      首先,认罪的含义。对于认罪,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进行如实描述;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
      其次,认罚的含义。认罚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次就是接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所带来的程序简化后果,不论适用哪种简化程序,犯罪嫌疑人都会放弃一定的诉讼权利。
      最后,从宽的含义。从宽是法定范围内的从宽,不能突破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从宽也是从两个维度进行理解。实体方面,检察机关在作出量刑建议时,都是在法定刑范围内,比正常量刑建议幅度低一些;程序方面,一旦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程序从简从快,审结期限变短,有利于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防止出现刑期倒挂现象。
      二、检察环节的程序
      作为检察机关,我们探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审查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审查批捕环节
      根据试行规定规定,进入审查批捕环节,检察人员在进行提审过程中,经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明确表示认罪认罚,笔者认为应当比照审查起诉环节的规定来进行后续的程序。此外,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应当根据社会危险性的不同判断,排除明确不适用非强制羁押措施的情况,按照试行规定,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减少轻刑案件的羁押。
      比较遗憾的是,实践中,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并未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适用,故而尚无明确案例进行学习,故而笔者下文分析重点集中于公诉环节。
      (二)审查起诉环节
      根据试行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实践中,公诉部门检察官在拿到案卷的同时,会进行初步判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首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进而通知值班律师,该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值班律师会全程参与检察官的提审过程(此过程尚存疑问,下文探讨)并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以通过下图更直观明晰的了解一下当前公诉部门适用该制度的基本流程。
      三、域外制度对比分析
      对于与外对比借鉴,笔者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一)基本内涵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不过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状态。 直至1970年在案件中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并于1974年通过《联邦地區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随着制度的不断成熟发展,其他国家地区也逐渐出现,不过各个国家及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应用上会因国情、制度的不同有所差异。比如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澳门地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辩诉交易。
      以美国为例,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告人进行谈判,说服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指控或者法院判决上的让步。
      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程度非常高,案件类型也相当的广泛,无论轻罪还是重罪,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罪名外,几乎都可以选择辩诉交易方式来解决。
      从具体内涵来说,美国式辩诉交易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罪名交易。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检察官以较轻罪名起诉换取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作有罪答辩。从而在减轻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同时被告人也可以获取较轻的刑罚。
      其二,罪数交易。当被告人同时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了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往往放弃指控其中某项或者数项罪名,仅指控其中的一项或者数项罪名,从而使被告人对指控罪名顺利认罪,双方都能得到想获取的利益。
      罪名交易和罪数交易,也合称指控交易,也就是说,检察官在指控犯罪方面,与被告人做出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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