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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政看管透视军人军内人权之保障

    时间:2021-03-05 16:03: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军人是特殊的职业,执行着区别于普通公民的神圣使命,但并不能因其特殊性而忽视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的保障。但行政看管中透露出军人的军内人权尚未得到较好的保障,军人人权会受到各种违法违纪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军事立法、军事司法、军事执法、军事法制监督这几方面。在人权保障已成为国际呼吁与倡导理念的今天,军人的军内人权同样应受到合法的保障,从而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依法治军。
      [关键词]行政看管;军内;军人人权;保障
      
      一、行政看管
      (一)《纪律条令》中关于行政看管的规定
      根据《纪律条令》在第四章第一节第146条的规定,行政看管是维护社会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第147条的规定揭示了行政看管所针对的对象;同时对于行政看管的时间第148条作了规定;第149、150条规定了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和承办机关;第151、152、153条规定了行政看管遵循的规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纪律条令》对实施行政看管的对象、条件、限制时间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为军事行政机关是否采用此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实践中适用行政看管所存在的问题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即法律不等于法治,只有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内心的信仰,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也才能实现法治的目的。但在实践中军内不少部门对适用行政看管的规定把握不严,因而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纪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是否适用行政看管取决于干部意愿
      在部队中存在着一种家长式的管理作风,很多时候办事凭领导主观意识。对于是否适合行政看管的条件不做认真思考,只凭一时冲动或自身意愿去决定下属是否适用。有些情节轻微,只需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便可解决的情形,干部为了“严格治军”以示军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武断地决定适用行政看管这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程序不正规
      即使在一些需要适用行政看管的情形中,也存在一些违法问题。例如为了提高效率或是其他原因,不经上级审批直接执行或先执行后审批的,同时也有未经任何程序而自动决定解除行政看管或未经上级批准而延长看管时间、多次延长期限等情形。
      3.看管的环境比较恶劣
      《纪律条令》中明确规定要给予被看管人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目的就是要保障军人的人格尊严等相关的人权。但是在实践中许多被看管人被拘禁在一间空荡的屋内,而没有其它任何的生活、学习必需品,并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被看管人应受到的处罚。
      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看出军内一些干部并未将行政看管看作是教育、帮助战士的特殊措施,而是视为一种惩罚手段。因此在军内宣扬人权,提高全体官兵特别是干部的守法执法意识,同时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实践以人为本、依法治军的重要途径。
      二、军内军人的人权
      (一)关于军人在军内享有人权的法律依据
      1.宪法性依据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军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应基于公民的身份享有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且其人权也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上述规定是军人在军内享有人权的宪法性依据,也是最高效力的依据。
      2.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1)国防法
      《国防法》是国家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军事法律体系中占有统帅和核心的地位,被誉为“军事法中的宪法”。《国防法》总则第7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军人的特殊权益作了专章规定,第十章规定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2)军事管理法
      军事管理法是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施各种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三大条令、警备条令等,其中三大条令是与军人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规。涉及军人享有权利的主要是纪律条令,规定了军人的奖励和处分情形以及特殊措施、控告和申诉、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其中第107条与108条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与后果。
      (3)《兵役法》
      《兵役法》是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在51条规定了“现役军人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4)《军官服役条例》
      《军官服役条例》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军官的权力和义务,在33条规定了“军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5)军事刑法
      军事刑法是规范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保障军人军内人权的主要表现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的虐待部属罪中,对于虐待部属情节恶劣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6)军事诉讼法
      我国目前建有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和军事民事诉讼制度,其中1998年中央军委制定了《关于军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军人嫌疑犯罪而被追究被告刑事责任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另外军事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了军人之间的特定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完善保障军内军人人权的措施
      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军内人权是军事法制落实以人为本和宪法保障人权理念的重要归宿,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针对上述军内人权保障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使军人人权切实得到保障,从而达到科学依法治军的目的。
       (一)立法上
      针对立法中存在的立法过于粗糙以及有与法律相悖的问题,应对军人人权的保障做具体的制度设计,既有实体上的也要有程序上的保障,比如对于军人对行政看管不服规定有申诉权的同时也要规定向哪一级、哪个部门、在什么时间内提出,从而解决申诉无门的现状。另外制定的规范必须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要违背宪法和法律作出立法限制的事项、擅自对涉及军人切身人权的问题进行规定。
      (二)执法上
      依法治军、维护军人人权的重点是“依法治官”,针对执法中存在的不按法规办事、任意体罚、谩骂下属,干部任意扩张权力、滥用权力的问题,各级领导和机关都要端正心态,摒弃原有的以权代法、独断专行的庸俗治军管理理念,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重视军内军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同时要日常管理工作与经常性思想工作紧密结合,而不仅仅是靠强制力。
      (三)司法上
      针对司法中军事司法制度缺乏我军特色、军内行政诉讼尚未完全确立的问题,应不断创新、完善军事司法制度,使军事理论与军事实践相协调,形成具有我国军事特色的司法制度,而不照抄照搬普通的刑事司法制度。同时应确立军内行政诉讼制度,为军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途径,但鉴于人们对军内行政诉讼的认识程度,不宜将军内行政诉讼的范围设置的太大,可以对涉及军人切身利益的较为严重情形进行行政诉讼,比如行政看管、除名、开除军纪等。在不断积累经验教训的情况下逐步扩大诉讼范围。
      (四)法制监督
      针对法制监督中缺乏明确规定,基本流于形式的问题,应严格遵守《纪律条令》中的纪律监察制度,切实能将上下级间的监督落实到实处,探索建立和完善军队适合我军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也要树立军人较强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基础,在军队内部进行普法教育也是很必要的,使军人从根本上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最终在监督意识的培养、监督机制的完善、监督实践的推动三者的良性互动下真正保证军事法制、纪律监督的良好效果。
      军队不是与外界隔离的,不是生活在空气里。军队法制生活是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军队的法治化建设是建立在国家提倡人权,国际呼吁人权的大环境下进行的。因此,一定要努力汲取国际中、社会中关于法治、关于人权的积极影响,同时对军队中存在的违纪、违法侵犯军人人权的行为进行抵制和反对,从而真正实现依法治军、保障军人军内人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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