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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

    时间:2021-03-05 08:02: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培根曾说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对普通公民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司法腐败现象的以权谋利、权色交易、越权办案、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非法羁押、草菅人命等行为已广泛渗透到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多个层面和多个环节,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现笔者就近几年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的主要特点、成因及惩防对策作一探讨。
      【关键词】司法问题;调查
      一、近几点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的基本特点及表现形式
      (一)从发展趋势看,立查的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状态,占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比重高
      以笔者所在的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从2008年至今,已立查司法系统渎职侵权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涉案人数达12人,占每年立查的渎职侵权类型职务犯罪案件比重为:2008年占25%,2009年50%,2010年40%,2011年50%,2012年占100%,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这种发案态势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在司法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发挥比较充分,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且有多发和频发之势。
      (二)从人员构成看,公安、法院干警犯罪现象较为突出,法院干警犯罪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
      从2009年至今,李沧区检察院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发生在公安和法院环节,尤其是发生在法院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呈暴发趋势。公安、法院这两个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利益主体较多、社会关系复杂,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性接触又相对频繁,监督难度较大,有些干警经受不住外界诱惑,思想蜕化,极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三)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多见
      从近年来司法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形式上看,大多呈现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与家庭成员、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甚至有些案件具有固定流程且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四)从作案手段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明显的职业特点,反侦查能力强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其承担的职责和执法活动密切相关,其作案手段带有明显的职业特色和规律。同时,司法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对各项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具有相当高的反侦察能力,绝大多数人都采取规避法律的做法,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尽量掩盖事实真相,以逃避法律治裁,这样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查处造成相当大的难度。如王某涉嫌受贿案,王某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常以“借”的名义索取贿赂,这是其反侦查意识的具体表现。
      (五)从涉及罪名看,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
      一些司法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办案中收受请托人钱物后,或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包庇放纵犯罪;或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查处的不查处,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审判中显失公平,重罪轻判;或违法减刑、假释,弄虚作假,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处。
      (六)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
      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特殊,其执法活动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种犯罪容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降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并且容易引发上访事件,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了法制化建设。如我院办理的彭某、孙某徇私枉法案,二人是夫妻,一人是派出所副所长、一人是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二人都是知法懂法的法律工作者,却共谋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违背法律,帮助他人受到较轻的处罚,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更极大地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国家的信任。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司法体制、机制不完全适应新形势
      首先,相关司法制度还不完善。从整体上讲一些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司法人员行为是否适当、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对于少数司法人员利用司法职权进行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及渎职行为,相关司法制度的监督制约明显不足。其次,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高,犯罪构成上难于把握,如受贿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挪用公款有“归个人使用”的限制、行贿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等,这些法定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查证,限制了对职务犯罪的认定与惩治。
      (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就目前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来讲,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等。但“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这就使人大通过监督制约、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效果不强,存在严重弱化的表现。就人民群众监督而言,由于不少群众认为“民告官”徒劳无益,害怕打击报复,造成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传闻多,真正受到查处的少。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对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难监督到位。
      (三)司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接触阴暗面较多,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较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较大,而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待遇低的特点,于是个别司法人员对法律缺乏真实信仰,把持不住职业操守,为谋取私利而道德沦丧、歪曲法律、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产生司法腐败。
      (四)对司法腐败现象打击不力、惩处不严
      近年来,司法机关围绕自己的行业特点,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内部惩戒措施。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行为规范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内部惩戒措施对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纠正整改的力度不理想。且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方与被查处双方均为司法人员,对于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为工作而犯,同情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办案人员的这种情绪往往会主张司法官员腐败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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