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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诉美国政府案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1-03-02 16:05: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在进入国外市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逐渐浮现。本文以三一集团在美关联企业Ralls公司诉美国政府一案为例,结合回顾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受阻的典型案例,分析美国阻碍中国资本进入其国内市场背后的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该案的争议中心以及解决途径。并以该案为例为今后中国企业能够更顺利地打开美国市场的大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对中国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践和国际投资法的理论研究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三一案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双边投资协定(BITs)
      一、事件简介
      (一)事件时间轴[1]
      (二)各参与方
      1、三一集团、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Ralls公司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于1989年,主业是以"工程"为主题的机械装备制造业。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三一集团的核心企业,由三一集团投资创建于1994年,并于2003年7月在中国上海证交所上市。
      Ralls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从事风电业务的投资与建设的公司,其股东是三一重工的2名高管:三一集团副总裁段大为和三一电气总经理吴佳梁。[2]三一重工否认Ralls公司是其子公司,仅称Ralls公司是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3]
      2、CIFUS及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CIFUS的诞生及《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
      早在1975年为检测外国投资给美国带来的影响并协调外资政策的实施,福特总统颁布11858号行政命令成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下文简称CIFUS)。[4]但此时期的CIFUS由若干部门组成,成员级别比较低,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4]
      《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于1988年通过,规定总统或总统授权之人可以对外资并购展开国家安全调查。里根总统于1988年12月通过行政命令将审查权委托给CFIUS,并提高了其成员级别,规范了调查程序,使其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固定机构。[4]
      (2)《2007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下简称FINSA)
      作为对《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的修改,FINSA在2007年7月正式生效。FINSA从法律上直接授权CFIUS,并进一步完善了CFIUS的调查程序。[4]具体操作是,总统授权CFIUS对外国投资是否会造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进行调查。如果总统根据CFIUS的调查报告认为外国投资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他可有权下令禁止该项交易;如果该交易已完成,总统也可以寻求法院令状来剥夺外国投资者已获得的股份。[5]并且总统关于收购威胁国家安全案件的决定不接受司法审查。[6]
      二、相关案例回顾及美政府背后原因
      (一)相关案例回顾
      此次三一集团关联公司在美投资被叫停的事件绝非仅有。随着中国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华企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投资被政府强制干涉的情况亦越发频繁。本文仅对最近几起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进行简单回顾,并对其与三一案的异同进行简单对比。
      1、中海油收购尤尼科
      (1)基本案情。2005年初,作为中国第三大石油天然气集团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海油),向美国当时第九大石油公司优尼科提出超过130亿美元的无约束力收购要约。同年4月,美国第二大石油公司雪佛龙公司向优尼科提出164亿美元的收购报价,并与之达成约束性协议。6月,中海油又提出高达185亿美元全现金的收购报价,并在要约中表示承诺收购后保证石油产品在美销售量,保证保留大量在美员工,保证说服CFIUS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对此要约优尼科表示欢迎。7月,CFIUS开始对中海油收购优尼科项目进行审查。然而其后经过3次股东会讨论,优尼科还是最终决定接受雪佛龙公司171亿美元的收购报价。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项目最终以失败告终。[7]
      整个竞购过程中,美国政府部门的参与还是不容小觑的:6月17日,美国两名国会议员致信总统,要求财政部长对中海油收购案进行彻底审查。在中海油提出185亿美元现金收购条件后,美国财政部长又表示要从国家能源安全的角度对中石油收购项目进行彻底审查。7月,中海油向CFIUS申请审查其收购优尼科的项目。7月25日,美国参议院众议院有投票通过决议要求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必须先通过美国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国防部及CFIUS的审查,将中海油收购项目的常规审查程序拖延了141天。[8]
      (2)异同点。A. 相同点:三一案与中海油竞购优尼科案最大的相同点都是中国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收购活动都以失败告终。B. 不同点:首先主体方面,三一案中的主体是Ralls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仅是三一集团的一家关联公司,而三一集团也仅仅是民营企业;而中海油则是一家国有企业。其次两个案件受阻的原因也不同,三一案是已和被收购的希腊电网公司达成协议并通过有关常规审查后,又被CFIUS直接叫停;而中海油是在与优科尼协商过程中,就因美国政府和媒体的压力中途夭折了,还没有走到CFIUS审查的程序。
      2、吉利收购沃尔沃:
      (1)基本案情。2009年,中国汽车行业十强企业浙江吉利公司,斥资20亿美元成功收购美国三大车企之一的福特公司名下全资子公司沃尔沃汽车公司,在上海成立沃尔沃中国总部。[9]
      (2)异同点。A. 相同点:主体方面,三一集团与吉利公司同样是中国民营企业。B. 不同点:行业不同,三一集团案中被收购的是风电能源行业的项目,而吉利公司所在的是敏感度较低的汽车行业。而且吉利收购项目时值美国刚经历过2008年金融危机重创,美国通用等汽车制造巨头遭受重大冲击,负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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