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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平行诉讼的多发领域

    时间:2021-02-28 12:04: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平行诉讼会产生很多消极影响,如何解决平行诉讼成为当前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前提。而解决平行诉讼的前提又是寻找出平行诉讼的多发领域。
      关键词平行诉讼 国际私法 涉外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51-01
      
      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平行诉讼是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经常且长期要面对的问题。究其多发领域,无疑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一、涉及本国国民为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诉讼(婚姻效力、离婚、继承、抚养、收养)
      
      涉外身份关系的案件,内容包括涉外离婚、别居、婚姻无效、监护、亲子收养和继承等,其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当地国家的公共秩序。因此在这一领域,各国都采取立法的形式,尽可能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如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42条规定“对于有关民事地位或家庭关系的诉讼,委内瑞拉享有裁判管辖权。”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家庭事项(因离婚而解除婚姻,婚姻无效及确认婚姻存否等诉讼程度),如夫妇中的一方是捷国公民,捷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又如南斯拉夫法律规定“对确认婚姻存在或不存在,婚姻无效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并且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此以来,若夫妇中原告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并且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被告是捷国公民,则两国法院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可以对该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当各方分别在自己国家的法院起诉时,便形成了平行诉讼。又如意大利国际私法第40条规定:“当收养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或者被收养人具有意大利国籍,或者是在意大利居住的外国人时,意大利法院对于收养事项有管辖权。”于是当夫妻双方,一方具有意大利国籍,一方是捷国公民,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有住所时,又会发生两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导致平行诉讼的发生。
      出于对本国当事人的保护等原因,各国的涉外身份案件管辖权基础趋向多元化,导致了涉外身份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并进而导致平行诉讼。这会导致数个国家的法院同时审理同一个案件,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和实体政策,在国际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每个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涉外身份案件管辖权规则时,应尽量照顾到相关国家在此类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法律规定和利益。
      
      二、与国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商业诉讼
      
      一国往往对涉及本国重大利益的商业案件主张管辖,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同,一般而言有关法人成立、解散或破产的案件和有关专利、商标案件。如在跨国破产案件中,各国大多承认住所地管辖,一般将基于公司在本国成立或债务人在本国有住所作为比较公认的管辖依据。但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一致,特别是当其住所地仅仅是为了利用税收优惠或投资鼓励措施而虚设时,非住所地国家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往往有更为重要的经济利益需要争取。此时,非住所地国家便会基于其他管辖权标准对破产案件进行管辖,如基于财产所在地标准,特别是当财产为多处不动产时,这样便出现了两个甚至多个国家对同一破产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如秘鲁民法典第2061条规定“秘鲁法院有权对涉及普遍诉因的诉讼(如对破产财产的分割或对死者财产的分割),行使司法管辖权,甚至诉讼是对在外国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但是,秘鲁法院对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以在秘鲁的财产为限。”若当事人先后在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便形成了“平行诉讼”。再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规定,这是由这些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在中国注册登记,是中国的法人;而合营企业合同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并经中国政府批准;合营企业的营业所位于中国;合营企业合同的主要履行地也在中国;合营企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中国法人。此外,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也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并经中国政府批准,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中国法人,并且最重要的是合同当事人勘探开发的对象是我国主权管辖下的自然资源。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几类合同与我国有着重大的利益关系,正是因此原因,我国法院主张管辖。
      因此,各个国家在制定本国的破产案件管辖权规则时,应该进行自我抑制,规定国际礼让的条件。例如某些大陆国家有先受理原则,而英国则有判例表明:当英国与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债务人无财产在英国,英国法院将弃权。因为破产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同时也是为了整个社会商业活动的健康进行,如果一国行使管辖权有助于稳定该国的经济秩序,则应予以承认。
      
      参考文献:
      [1]丁宁.试谈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理论观察.2007(2).
      [2]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吕欣.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比较与借鉴.深圳商事审判.2004(4).
      [4]余劲松,石静遐.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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