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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耶克经济学思想与博弈论视域下市场秩序伦理建构|经济学博弈论

    时间:2019-05-20 03:17: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现代博弈论中,对制度的演化通过形式方法进行了说明。哈耶克关于秩序的自发演化的思想与现代博弈论模型的建构在理论有相通之处。从理论分析哈耶克的经济学思想对研究市场秩序伦理建设是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哈耶克 市场秩序 道德 博弈论
      作为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奥地利经济学中制度主义因素的再现和重要扩展,新制度经济学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各种持续努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哈耶克无疑位列于新制度经济学先行者的名单之中。在哈耶克的知识认识论和自发的文化演化思想基础上,现代博弈论利用重复协调博弈、鹰鸽博弈、演化稳定策略等模型对制度演化进行了形式化主义的分析与说明。例如乌尔曼—玛格里特(Ullmann-Margalit)认为:一个有效率的规范或制度可以在一个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里自发地演化出来。肖特尔(Schotter)也运用重复博弈论进行了制度演化分析:重复的困徒困境博弈可以演化出最优的制度。在重复的博弈状态下,当且仅当(制度或规则)是真实的并且是共享性知识的时候,一个群体的所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才具有一种规律性(Schotter,1981)。梅纳德·斯密斯、罗伯特·莎格登等人提出的演进博弈论认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不可能正确知道自己所处的利害状况,某种博弈规则或模型被认为是最有利的战略逐渐模仿下去,而最终达到经济中稳定的均衡。他们依据此思想探索了习俗、文化的自发生成机制。例如,斯密斯提出演进稳定策略(ESS)这一中心概念,并从生物演化角度分析了一种物种群体的现象型行为模式的演进机制。莎格登在演进稳定策略概念的基础上,运用斗鸡博弈模型发现:演进稳定策略是一种强或“精练”纳什均衡,并认为自发的习俗规则实际上是由博弈中的不对称而衍生出来的。[1]
      哈耶克认为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某种事先存在的制度秩序为前提,市场指的并不是自然的某种状态。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市场并不是在一个制度的真空中运作的,而是隐含了某种制度的框架,这个框架界定了市场的“游戏规则”。哈耶克的后来者将他关于秩序的自发演化的思想主要应用于促进、改善或者创新市场有效运作的制度。[2]
      一、互惠互利原则是市场秩序的伦理建构原则
      市场社会的兴起,所依靠的是人们获得的这样一个洞见:即人们无须就他们各自独立追求的特定目的达成共识便可以做到和平共处且互惠互利。哈耶克从过去人们采取易货交换的方式来实行目的交换的经济过程,说明了人们在不同的行为目的基础上,也能实现利他伦理的问题。他说,人们之所以愿意进行易货交换,完全是因为他们认识到:“第一,同样的物品对于不同的人会有不尽相同的用途;第二,如果甲从乙处得到了后者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以作为甲给予乙所需要的物品的回报,那么这往往会对双方都有利。换言之,要实现这种易货交换方式,人们只需要就那些确定各人拥有什么财产以及这些财产通过何种方式可以经由同意而转让的规则达成共识,而没有必要就各自进行具体交易所欲达致的特定目的达成共识。” [3]
      人类社会最大的优势就是劳动分工,正是劳动分工使人类社会比其各部分简单相加之和更具力量。正是互惠互利原则在支撑着这个社会的运转。可以说,和睦友爱的社会体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友善及信任,这一切都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之上,并逐步培养了信任等美德。非常明显,这就意味着应该大力提倡实力相当者之间的交换。正如两个国家之间发展友谊的窍门就在于贸易往来一样,充分享有自主权利的个体之间的交易也是促进协作的最佳手段。反之,在一个没有互惠义务,没有公平交易的世界中,信任他人是难以想象的。在囚徒困境的问题上,作为双方长期选择之结果的合作博弈,其基础首先是互惠互利,相互制衡。正是损害别人的利益就一定损害自己的利益的格局,才使得身处其境的所有人都同时承受着改变行为方式的压力。对此,我国有学者作了有益的探究:“市场经济的博弈可以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因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管理层、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相互制衡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只有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才能促进各方的利益。”[4]显然,我们可以在市场经济本身中充分挖掘互惠互利的合道德性。
      二、诚信美德是市场秩序的价值基础
      诚如哈耶克所坚持的“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 [5]。人们在处理彼此的交换关系(即“产权”交易关系)时必须坚持契约伦理和信用道德,其基本要求就是讲“信誉”或恪守诺言。休谟将此视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道德律之一。由此道德律或基本伦理原则也可引伸出不少具体的行为准则,诸如“诚实守信”、“不提供虚假信息”、“不背信弃义”、“不违约毁约”等等。这些行为准则内化为内心信念并外化为实际行动,便是讲信用的道德。其重要性在于,它既是人与人之间建立广泛信任关系,实现分工合作的价值前提和基础;也是节省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制。要是没有契约伦理和信用道德的支持,人与人之间连最简单的交换关系都建立不起来,更妄论现代意义上的人类分工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大和相关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
      当今中国社会的不少企业陷入没有“市场”的境地,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它在“市场”上建立的信任关系非常有限和十分微弱。尽管贸易和交换产生对诸如诚信、诚实、可信赖等道德行为的要求,但市场上的交换关系和人际关系相互依赖的网络却不够紧密,无法使交易者的个人利益同相互间合作的行为相结合。由于交换关系的瞬间性和匿名性,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及伙伴的可替代性,总会出现牺牲他人而无风险地获取自身私利的“黄金机遇”。因此,只有当交换伙伴已拥有一定程度的道德和美德,贸易和交换方可长期互信地进行。
      哈耶克也指出,良好的社会不是简单地依赖于在政府所提供的法律框架内追求私有制,相反,它依赖于一套复杂的法律、道义传统和行为规则的框架,这套框架的特点应该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理解和认同。即使自由主义者也承认并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个人自由总要受到许多规则的限制。[6]美德是自由市场秩序不可或缺的粘合剂,在一个存在匿名关系和社会网络残缺的经济市场中,即使从纯功利角度出发,对个人来说,拥有道德和高尚的人品较之与总是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总的来说也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益处,因此,培育美德和个人美德终将符合理性。中国经济建设的实践一再证明,契约伦理和信用道德对现代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三、合作秩序的扩展
      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人始终需要相互依赖。于是乎,人们以道德的方式遵从各自获利的驱动力,温和、正直、可靠、诚心和愿意作出妥协便成为在市场上取得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美德。换句话说,经济没有最低限度的善意和合作精神,将会运行得十分糟糕。名誉、诚实和可信性等市场道德重新被视作确保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扩大分工合作秩序要求人们在超越私人联系的交换关系中应当坚持的平等对待他人“财产权利”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这种“普适主义”的伦理道德要求尊重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利”,或者说是要求“权利平等”和“平等待人”。不论是“自己人”还是“陌生人”,他们的“财产权利”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这种“尊重”的内涵可以表述为简单来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类的黄金律。与此相关还可衍生出“平等互利”原则,以及“不宰陌生人”、“不恃强凌弱”等其他具体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和准则的人格化,就是“正直”的美德。这种伦理和道德是对“爱有差等”的“自然道德”(哈耶克语)的否定,是发展市场经济或扩大“人类分工合作秩序”所必须的。正是这一“普遍主义”的伦理道德和以此为价值基础的超个人的现代法律规则,构筑了人类分工合作的“秩序”或交换秩序,从而促进了现代经济的发展。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分工和专业化的基础上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或交换关系,不仅是各种经济主体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而且也是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本途径。然而,在时下中国,经济生活中之所以存在大量不合作的现象,全社会范围的广泛交换关系之所以难于建立起来,合作规模经济效益之所以上不去,不仅与相应的制度创新没有跟上有很大关系,而且与中国还没有形成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秩序”有实质性联系。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广泛合作关系的建立,不仅是以契约的方式建立的,而且从根本上依赖于人们对契约的信守。可以说,经济主体对契约的信守和可信任,是建立和拓展广泛合作关系的主要基石。于是,这就对经济主体提出了重承诺、讲信用和兑现承诺的契约伦理要求。依照这一要求,经济主体既不能以骗人的手段去谋利,也不能为了眼前的小利而背弃自己的承诺。而应当确立诚信至上的价值理念,以诚信为本去建立和拓展广泛的合作关系。自行确定并自负其责地建立合作关系的自由是培育具有“社会性格”的个人及道德完整的个人的关键基础,我们可以期待这些人自愿遵循社会规范并积极投身社会。
      参考文献:
      [1](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M].陈波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2.
      [2](荷)杰克.J.弗罗门.经济演化[M].李振明译.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2003.215.
      [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 [M].邓正来、张守东及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92.
      [4]胡海鸥.道德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63.
      [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84.
      [6](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M].肖君、黄承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前言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1CZX06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项目编号10XJC720002)
      作者简介:孙菲菲(1976-),女,湖南东安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陆劲松(1975-),男,布依族,贵州开阳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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