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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眼与隐私权保护】 电子眼

    时间:2019-04-22 03:26: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电子眼在改善治安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约束交通违法行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线索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电子眼也悄无声息的进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潜在地威胁着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使用和规范”电子眼”这把双刃剑就成为既维护公共利益又保护公民隐私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隐私权;公共安全
      法律规定的缺失使我们的隐私一直处于悬空的状态,暴露于大众的视线之中,举目四望,“电子眼”已经遍布城市的大街小巷,它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侵害着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2011 年8 月22 日,一张“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有关隐私、道德等相关话题也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现在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网上的热议已趋于平淡,但留给我们的却是现实的思考,撇开道德层面的问题我们暂不作讨论,此事件留给我们的更多的是法律问题的思考,我们的隐私何以就这样被践踏,我们拿什么来保护它。
      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利,仅有几项条款体现出宪法对公民隐私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宪法第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40 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这些条款包含的内容极为宽泛,语言表达比较含糊。没有提及任何隐私权的字眼,因此,从宪法的条文来看,我国公民隐私权利受到了宪法的保护,公民在隐私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一旦公民隐私权利受到侵犯,直接寻求宪法保护存在很大的困难。《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宪法对隐私权规定的缺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公民不具有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而仅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然而,宪法毕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基本人权的宣言书,没有宪法的明确规定,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切隐私权利的保护均处于不稳定状态。①
      一、电子眼下公益与私益的冲突
      目前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公共场所大量安装监视器, 在最早安装的英国, 共有监视器四百多万个, 平均每14人就摊上一台, 在伦敦等城市一个人一天被拍摄可能高达300次。研究表明, 英国的这一举措已经收到了良好效果, 以New castle市为例, 该市于1992 年开始引入闭路监视系统( CCTV systems), 1994年的违法犯罪率与安装前的1991 年相比, 街头暴力下降了11% ,入室盗窃下降了44% , 刑事犯罪下降了44%。美国虽只在1993-1996 开始引进少量的监视器, 但其发展数度很快, 纽约市从1993年开始这一工程, 五年间,犯罪率下降了30%到50% , 在1999-2004年间监视器数量从2397个猛增到7200个。因此, 单从治安维护的角度言, 监视器的安装具有预防、监管、线索、证据等多方面功用, 在某种程度上, 我们可以说, 它是人们安全的守护神。②
      但在另一方面,它在保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侵犯了我们公民的隐私权,宪法上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那么是不是说为了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我们就要放弃我们自己的隐私权,深圳电子眼事件的发生,四川绵阳上演的“速度与激情”等事件,都让我们的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当然,初衷是好的,国家为了公民的利益,打击犯罪,让电子眼做了拟制警察,代替国家来守护我们,但它的滥用却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不便,让我们随时随地都有被监视的感觉。
      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途径
      公权力机构在行使这项管理权力的时候,必须依法行使,必须保护好被监督的公众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在法国,摄像探头是不允许正面对着驾驶室拍摄的,只能从后面拍摄,以保护车上人员的隐私。在澳大利亚,就有过闯红灯的违章通知寄到家,结果老婆发现旁边坐的不是自己,结果这对夫妻离婚了,以后也改成只用背面的照片了。
      我国公权力也应该借鉴其经验来管理我国的电子监控设施。
      第一,公权力机构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对于违法犯罪者,记录在案,进行处罚。③
      第二,制定和完善”电子眼”安装和使用的法律法规.整顿监控设备市场。
      第三,制定和完善公共电子眼操作人员及公民应遵守的规则和承担的法律责任。④
      第四,公权力机构依法获取自然人的隐私、肖像等信息必须严格保护,全面保护被监控者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电子眼是双刃剑,如何做到平衡公益和私益,是国家法制部门应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一个小小的摄像头本身并没有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科技进步的表现,但它却引发了监控设备与隐私权之间的讨论,这种弊端的产生,不在于设备本身,而在于使用的人。当今各国社会管理和法律规范都试图寻找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平衡点,我们只有合理运用电子监控设备,才可以实现维护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平衡的目标。(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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