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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制度的法律构建】日本法律制度介绍

    时间:2019-04-12 03:15: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迈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逐步完善,我国经济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私营企业的大批设立,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无不为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充实着新鲜的血液,从而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这就有经济体制的写的企业格局。1993年的《公司法》的颁布,虽然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公司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其中,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司解散制度在现实实践中也显得不再适宜。因此,通过修订公司法而增设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具有了现实必要。
      【关键词】 公司法;公司设立;公司解散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0-01
      一、 我国公司法解散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立法语言来看,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填补了新中国公司立法中公司司法解散的空白,完善了公司解散制度和股东退出机制,对于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乃至社会公益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因为其语言的过于简略与模糊,也给实践操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如何确定司法解散案件的被告?如何确定司法解散案件的解散事由?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司法解散案件是否可以与清算案件合并审理?等一系列的问题凸现出来。
      在现行公司法颁布以后,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但是由于各个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案件时对于立法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导致了司法裁判中的混乱。因为现行公司法的局限性致使司法解释也仅能在立法规定的现有框架下对于法律进行谨慎的解读,这就导致了我国公司法司法解散制度从整体上看仍有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存在:
      (一)公司解散司法请求主体的存在问题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私法意义上的公司解散,没有规定公法意义上的公司解散,并且对于请求权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不利于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益的保护。《公司法》规定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请法院解散公司。这种通过立法进行的比例限制规定对于在公司中不能达到10%的一些小股东的权利的侵害,是对这类小股东的一种不公平的待遇。
      (二)公司解散纠纷与公司清算合并审理问题
      在很多时候,请求主体提请法院对公司进行解散时不仅仅是为了让法院解散公司,同时还希望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解散之诉与清算之诉的合并审理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这是两个独立的诉请。认为公司解散之诉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则是非讼之诉。二者的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
      (三)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为公司司法解散提供了一些替代性救济措施,但是并没有专门针对公司解散进行直接的规定,只是提出了一个模糊的条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并由此把提供替代救济的任务踢给了司法机关。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司法没有为司法解散公司提供充足的替代性救济。
      二、我国公司解散制度的法律完善
      (一)适用对象的确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制度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又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学者认为公司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应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在我国的实践中,大量存在许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想类似,因此如将其排除在外会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所以我国现行立法上的规范是适宜的。
      (二)案件管辖的确定
      公司解散案件的管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地域管辖,二是级别管辖。对于地域管辖,不仅要考虑到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要尽可能的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考虑,选择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较为适宜。就级别管辖而言,由于公司解散案会涉及较多的程序性的事物,管辖的法院与公司住所地最好处于同一行政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解散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解散案件。
      参考文献:
      [1]赵万一 .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钱卫清.公司诉讼:司法救济方式[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3]曹兴权.公司法的现代化:方法与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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