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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被害人过错行为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时间:2021-05-07 12:0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一般都存在被害人,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并不是完全积极主动的,而是由于在被害人的行为诱发、加剧、促成和同意下,行为人才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才导致发生危害结果。这一类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我们统称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现代各国刑法在注重对被害人保护的同时也注重被告人的保护,裁判者应当立于中立位置,不仅要对犯罪人进行否定评价,也要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进行评价,并反映到对犯罪人理性的评价之中。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 被害人 过错行为 行为人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陈登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12
      一、 被害人过错行为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成为犯罪人从宽处罚的理由,已普遍被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何种程度的过错责任可以成为从宽处罚的理由,以及能达到何种从宽幅度,各国立法存在不一致。
      (一)大陆法系立法状况
      现行《德国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并非由于杀人者的责任,而是由于被害人对杀人者或者家属进行虐待或者重大侮辱,致使杀人者当场义愤激情杀人,或者具有其他可以减轻的情节,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将因为被害人的过错作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法典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为被害人的身体暴力、嘲笑、严重人格侮辱,或者被害人的不法、不作为或不道德行为导致犯罪人产生了强烈的心理激情状态,或者因为被害人一贯或长期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使犯罪人精神状态长期处于强烈刺激的情境中而导致犯罪人杀人的,判处三年以下限制人身自由刑,或者三年以下剥夺人身自由刑。”由此可见,其量刑是很轻的。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当场义愤杀人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第二百七十一条(一般杀人罪)“一般杀人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相比,台湾地区的刑罚相比也是较轻的。
      (二)英美法系立法状况
      英国作为典型英美法系国家,该国刑法也认为由于被害人激怒而导致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以适当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等等。与英国刑法相似,加拿大的法律也有规定被告人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因为被害人的挑衅才实施犯罪的抗辩理由,如《加拿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杀人者犯罪时因为被害人突然的挑衅导致杀人者情绪激愤而杀人者,可以减轻为非故意杀人。
      (三)我国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特别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进行明文规定,关于量刑的时候是否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我国持肯定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文规定: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除此之外,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行为均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前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后者行为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的国家、地区在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加害人的定罪与量刑上具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体现在:1.在认定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导致影响量刑的界定较为笼统,未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较难以掌握。2.除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仅将被害人过错当做酌定处罚情节,未上升到法定处罚情节。3.一般案件中,即便被害人有过错,也只能对行为人从轻处罚,无法减轻处罚,对行为人从宽处理的幅度较小。
      二、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影响刑事责任之实证分析
      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被害人存在过错,就可以对犯罪人从宽处罚,被害人过错责任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会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产生,接下来讨论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的影响。
      (一)被害人轻微过错责任
      被害人轻微过错责任指的是被害人行为上虽然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从一般人的正常标准看,对于诱发犯罪人的犯意只是起到较为轻微作用的行为,即被害人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虽负有一定责任,但责任比较轻微,比如:
      1.盗窃: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由于被害人疏忽而未关门或者把现金放在裤子背后的口袋并露出来。被害人的疏忽行为让盗窃者更容易起犯意,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被害人酗酒的行为:酗酒是一种典型的对犯罪有促进作用的行为。饮酒过量会造成饮酒者自我抑制力减弱,使被害人反应迟钝、感觉麻木,相反,增加了被害的风险,容易引起犯罪人的犯意。
      上述行为常见于日常行为中,被害人的行为对只具有轻微的促进而非决定性作用,被害人自身并不希望犯罪的发生,根本上说苛责性较小。因此,对于这类行为一般情况不应该降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予从轻处罚。但当被害人故意造成此类危险状态引诱行为人犯罪时,被害人轻微责任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害人的明显过错责任
      被害人明显过错责任是指被害人实施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对案件过程的发生发展产生了极大或者决定性作用,行为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被害人诱发的。因为此类过错行为程度较重,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责任程度。
      以被害人挑衅引起的激情犯罪为例,被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激怒对方犯罪并实施该行为,被害人主动或积极地诱发了犯罪人的犯意,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应负有较大的责任,造成的伤害结果不能完全归咎于犯罪人,因而在量刑上应当对犯罪人从宽处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此类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对犯罪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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