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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满族婚姻法律制度浅析

    时间:2021-04-10 16: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婚姻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历经了诸多变化,直至封建社会时其婚姻类型仍然存在着奴隶社会甚至原始社会的痕迹。满族作为少数民族,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类型更为特殊,并且有着其固有特点。本文分析清朝满族婚姻法律制度的类型、特点及与汉族婚姻法的异同,有利于全面理解满族的婚姻法律制度,以及清朝的社会和法律运行机制。
      关键词 清朝 满族 法律 婚姻制度
      作者简介:姚晔,安徽建筑大学,助教,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96
      一、传统满族婚姻制度的类型
      传统满族婚姻因产生婚姻的方式不同有多种形式,其主要的婚姻形式为聘娶婚,还有指婚、抢夺婚、转继婚等多种形式。有些形式虽然法律明令禁止,但是依然禁而不绝。满族传统的婚姻类型经过漫长的历史变更, 到清代时期已发展成为定型的婚姻类型。
      (一)聘娶制婚姻制度
      聘娶制婚姻制度,又称为聘娶婚。聘娶婚是自古以来在中国婚配方式中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和最正宗的婚姻形式,清朝时期聘娶婚成为清朝婚姻的主要方式,聘娶为男婚女嫁的必经且重要的程序。聘娶婚的成立要经过六个必经程序,即“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新迎六个步骤。聘娶婚成立的前提是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其特征是父母家长全程包办。通过将女方迎娶到男方家中,使其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来实现聘娶婚为男方家庭传宗接代的主要目的。
      (二)指婚制度
      “指婚”出自于《清会典事例·宗人府》:“王公一切事务,俱系宗人府承办。伊等之女指婚请封,自应咨报宗人府查覈,转行礼部照例办理。今各由本家报部,殊属不合。” 意指皇族子女的婚嫁,由皇帝批定。
      “指婚”制度是清朝时期婚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指婚的对象往往是皇族子女和贵族公子、小姐。通过皇帝的“牵线”将原本互不相干的两个人凑到一起,从宗人府查明上奏到将合适的婚龄上报,最后到皇帝、太后或皇后办法谕旨命其成婚,并舉行一系列结婚仪式最终成为夫妻。“指婚”制度的形成离不开政治和经济利益,通过皇帝对当事人规定婚姻,让双方构成家庭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大多都是政治目的的牺牲品。
      “指婚”制度的出现是清朝统治者皇权干预婚姻制度的最终体现,同时也体现了清朝时期父母包办婚姻的特点,“指婚”制度的形成是清统治者巩固政权的手段。
      (三)抢夺婚制度
      所谓抢夺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抢的方式来得到婚姻对象。抢夺婚制度在清朝确立于满族入关之前,持续存在到清朝后期。皇太极时期对抢夺婚加以禁止,《大清律例》强占良家妻女条对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处以绞刑。律后注里明确指出:“豪势,谓富强有力者。强夺二字,须重看。豪势之人,逞凶肆横,将良家妻女,不由聘娶,公然用强抢夺在家,奸占为己之妻、妾者,绞,妇女给亲。即非自己奸占,而配与子孙、弟侄、家人为妻妾者,豪势之人亦坐绞” 。
      清朝后期关于抢夺婚有三条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一,如果是图占财礼而强夺卖者,拟斩监候。其二,强夺良家女子,中途被抢回,尚未奸占,照奸占减一等;已奸污,妇女自尽照强奸己成,斩监候。其三,对其强夺妇女的从犯处置。对抢夺婚的条文细化,更加严谨,可以说是严刑峻法予以禁止。”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抢夺婚还是被允许的。据《清稗类钞》即有记载在双方家长同意通过抢婚的案例,即“只有靠抢劫成婚,才免去嫁资、婚费。两家暗议抢婚”。
      (四)转继婚
      转继婚制度是存在清入关之前的民间习俗,清朝入关统治中原之后并没有长期存在。随着汉族传统儒学观念逐渐深入清朝统治者的思想,最终对转继婚制度加以明文的禁止。
      《大清律例》对娶亲属妻妾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凡娶同宗无服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
      清统治者对转继婚制度的禁止是对传统汉族礼学观念和儒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通过加大对转继婚惩罚的力度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将礼仪道德观念传输到人们心中。
      二、满族婚姻制度的特点
      清朝时期满族的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满族贵族将儒家传统的伦理道德理念融入到先前的婚姻法律制度中,使清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有两方面的特点:
      (一)一般性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1.清朝一般性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2.法律明确规定了尊亲主婚的权利,任何未得到父母尊长同意的婚姻都是无效的、不被承认的。即清朝时期满族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父母之命”。
      3.婚姻成立的前提是书面化的婚约、婚书,一旦有了婚书,男女双方就不得对婚姻提出异议。即通过婚约书面化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婚约的效力。
      4.清朝时期是父权主义特点较为突出,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所以由清朝时期夫妻离婚时已婚妇女须无条件服从丈夫,男子始终拥有主动权。
      5.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 的原则。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在清朝仍得到了很好的继承。
      (二)满族皇室婚姻制度的特点
      1.政治性: 恩格斯曾指出“对于阶级社会中的贵族世家来说,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非是个人的意愿” 。 清朝时期的联姻政策为了达到让蒙古贵族愿意接受、使得联姻可以得到更持久的实行,同时还要惠及清朝政权的目的,清王朝从崛起到鼎盛,再从鼎盛走向衰灭的过程中,大批的满族贵族的女性都为政治联姻做出了重大的牺牲。清时期的联姻政策完全是在清朝统治者的主宰下进行的,不断加强皇权对婚姻的干预程度、加大满蒙联姻制度的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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