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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俄法学教育交流回顾与展望

    时间:2021-07-12 04:01: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由于地缘、历史、政治、文化等原因,中国与俄罗斯很早就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早在16世纪中叶,英国人就希望绕过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所控制的海路,探索经由北方通往中国和印度的道路,由此激发了莫斯科政府急于先行找到经西伯利亚前往中国的道路。清朝顺治年间来华的巴伊科夫使团,在中俄交往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标志着中俄两国政府交往的正式开始。此后,俄罗斯不断向中国派遣使团。互相接触的最终结果,导致了1689年,也就是康熙二十八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的签订。之后直到1820年,是中俄京师贸易的黄金时期。随着俄国传教团的来华,也催生了俄罗斯第一代汉学家的出现。两位曾在北京学习汉文和满文长达十多年的伊拉里昂·罗索欣(1717—1761)和阿列克谢·列昂季耶夫(1716—1786)合作翻译了《八旗通志》和大量中国典籍。阿列克谢·列昂季耶夫还奉叶卡捷琳娜二世之命译出《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二年谕旨》,旨在为俄国政府提供整饬吏治和教化民风的参考资料[1]。如果这个记载真实可靠,那么清代法典的西文翻译和向欧洲的传播,就要比英人托马斯·斯当东的那部著名的《大清律例》英译本早大约半个世纪。而在中国了解西方的历史进程中,《尼布楚条约》的签订,可能是中国最早接触欧洲国际法概念的开始。
      从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受到了来自“西方的”法律传统的严峻挑战。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巨大压力之下开始走上变法自强的道路。俄罗斯作为西方文明体系的一部分,也参与影响甚至改变近代中国命运的进程。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俄罗斯刑法》《俄罗斯民法》等法规,就已经被翻译成中文,成为清朝政府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资料。当时一位任职刑部的法律专家吉同钧,在1904年提出的一份有关修律的报告中,曾多次引用“俄律”和其他东西洋各国法律当中有关刑制的条文规定,与《大清律例》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提出了“删除重法”“减轻刑法”的重要建议,并得到了采纳。
      中华民国时期,有关苏俄一般法制概况、法律学说、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司法制度、监狱制度、国际法学等领域广泛的著述,以及各种法律法规被纳入进来,公开出版,广泛传播。据统计,这一时期出版的有关苏俄的法律法规、法学著作和译作约有50种[2]。
      在1928年中华书局出版的一部有关苏联建国初期的法律汇编当中,甚至可以看到蒋介石的题封。这些珍贵的文献资料表明了这一时期中国和俄罗斯、苏联法律文化交往的历史,它们至今仍然保存在中国许多大学的图书馆
      里面。
      19世纪以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即以经律兼习、公私并立的方式独立发展了两千多年。中国现代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以欧洲大陆法系模式建立起来的。俄罗斯对中国现代法制的影响虽然早在清末民国时期就开始了,但在法学教育领域全面和具有根本意义的影响主要是在1949年以后。除了地缘因素,十月革命之后兴起的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都为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全面“以俄为师”、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全面模范苏联的看齐意识和“一边倒”局面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从1949年到1959年,中苏两国进入了亲密交往的黄金十年。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1886—1975)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担任政治法律工作的重要领导工作。1953年3月,在为《人民日报》撰写的一篇社论中,他指出了学习苏联经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制度、正规的革命法制、保卫国家和经济建设的经验。他不满意当时的政法部门仅仅停留在一般理论层面的学习,强调必须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对苏联经验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正确地运用,特别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和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以此来提高政法工作者的能力水平和政策水平,克服工作中的盲目性,提高工作能力[3]。他在给随后不久创办的《政法研究》撰写的发刊词中,反复强调了“介绍苏联先进的法学理论和政法工作的经验”的重要性。
      历史地看,苏联对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体系的塑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经由苏联法学家诠释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和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二是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内的苏联教育学理论。
      具体来讲,第一是留学苏联学生的派遣。据教育部的不完全统计,20世纪50年代至少有80多名留学生去苏联攻读法律,他们分布在莫斯科大学或是列宁格勒大学的法律系接受系统的法学专业训练。有的攻读法律系本科,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也有少数人攻读副博士学位。时隔半个多世纪,江平先生“用今天的头脑、今天的思维去重映”了当年“到苏联老大哥那里求学”的事情和人物[4]。我本人所在的西北政法大学也有这样一位老人,他叫刘振江,2017年已是91歲高龄。直到今天,偶尔还能在校园里见到他蹒跚的身影。2017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等国际法专家,利用公务间隙,特地挤出时间到刘先生家里看望这位老资格的国际法学前辈。很多年以前,我曾专门拜访过刘老先生。他告诉我,他是1951年经组织选调考入刚刚成立不久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5年本科毕业时经学校严格地选拔,和常怡、宫莫仪、吴一清3人一同去苏联留学。在组织的安排下,他用了4年时间在当时苏联国际法权威、驻国际法院法官童京指导下攻读副博士学位。同在莫斯科大学的吴一清学习集体农庄法;常怡和宫莫仪在列宁格勒大学学习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1960年学成回国后,刘先生被分配到西安政法学院教国际私法,后来又改教政治和刑事政策;常怡则分到西南政法学院教诉讼法;宫莫仪分到安徽大学教政治和俄语,后来又被下放,恢复时又到南京大学筹办法律系;吴一清所学回国后没用,教了俄语。刘先生还向我出示了他留苏期间的一本珍贵相册,黑白照片里真实记录着在那特定的历史时期,一代青年人充满朝气的精神风貌和学习生活的点滴片段。尽管历经坎坷和磨难,留苏法科生后来不少都成为新中国法学各个领域里的代表性人物,甚至直到今天,他们当中有的还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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