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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望私营银行业社会主义改造

    时间:2021-07-11 00:02: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60年前,中国私营银行业全行业实现公私合营,这在共和国历史上,当是一件值得记录的事件。笔者曾亲历那一过程,唯当年只是20岁左右的银行低级小职员,对党的政策和银行内情几乎一无所知。本人“五反”后入党,不久便奉调离开银行去做专职的青年团干部,几经变动,1990年从天津师大教师岗位上退休,如今已年逾八旬。出于“怀旧”和对文史的爱好,近期搜集、阅读了一些史料,得知了许多过去闻所未闻的史实,遂整理了这份文字,算作为对银行业公私合营60年的纪念。
      中国近代私营银行业的发展及前途
      近代中国银行业的第一家,是推行洋务的盛宣怀(1844~1916)于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在上海创建的中国通商银行,属官助商办,后改为官商合办。进入20世纪以来,私人创办的商业银行陆续增多。至全国解放前夕,中国最大的工商业城市上海,也是全国的金融中心,已有私营银行115家,官商合办银行4家(业务经营与私营银行基本无异);北方最大的都市天津,有私营银行32家,官商合办银行3家,而它们的总行也大都设在上海。其他重要省会城市亦有数量不等的银行。
      中国私营银行业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产物,在私营工商业中是个特殊的行业。自20世纪初以来,在近半个世纪的岁月中,战争连绵不断,带来的便是社会动荡,物价飞涨;当局开动印钞机,滥发纸币,因此,造成了长期的恶性通货膨胀。银行业特别是大银行,多与官方上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人本身就是大官僚,如曾任盐业银行总经理、(北)四行准备库主任的吴鼎昌,1948年官至总统府秘书长、资政。在长期通货膨胀的局面下,银行依仗其资金优势,曾“以承买公债的方式,支持反动政府,助长内战,获取高额利润”。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它既有一定的帮助工商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在物价飞涨、货币贬值的浪潮里,推波助澜,牟取暴利,起着消极的恶劣作用;私营银行在百业凋敝中,“一枝独秀”,呈现畸形的虚假繁荣。旧社会银行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有产者,包括官僚、买办、资本家等,基本与工农大众无缘,有的也仅仅是城市职工微薄的储蓄而已,但对银行来说,却是“集腋成裘”,在货币不断贬值中,获益颇丰。大的银行家出洋留学,获有高学位,属知识型的资本家;高级职员里不少是著名大学毕业,因银行薪酬优厚,有些学理工科的也舍弃专业投奔银行;一般员工的生活待遇比其他行业的大多数劳动者也堪称优越。因此,私营银行业在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事业中,其地位和前途是可以想见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列宁领导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建立了第一个苏维埃政权,随即起草了《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其必要措施的法令草案》;其后,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决议里,再次提出“把整个银行事业集中在苏维埃国家手中”,“把官变成共产主义社会的总会计处”。而私营银行则因不服从管制均被取缔。
      在中国,当解放战争进行到“三大战役”前后,夺取全国政权的武装斗争即将胜利之时,中共中央于1948年10月发出《关于对私营银钱业政策给东北局的指示》(简称《指示》)。私营银钱业虽然在整个工商业中占的比重不大,当年却为它发出专门文件,足见其关系国计民生之重要。《指示》称:“目前对私营银钱业暂准存在,但应严格管理,使其逐渐走向消灭。”这是我们见到的第一個,也是反映党对私营银钱业最根本指导思想的重要文件。《指示》还具体地划定了它的业务范围,即“私营银钱业无发行货币权,不准买卖金银外汇,不准经营投机贸易,只准经营存款、放款、贴现、内地汇兑等正当业务。规定银行及银号之最低资金即准备金,并以一部贮存国家银行。对私营银钱业一般不贷款。规定机关部队以其资金存入国家银行,不准存入私人银钱号。规定国家对私营银钱业的检查会计账目并严格收税”,等等。这些方针、政策规定,对全国解放后的私营银钱业一直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指示》中“严格管理”是主基调,“暂准存在”虽未规定具体时限,但确切地表明不会允许它长期存在。不过,对于如何“使其逐渐走向消灭”,当年还只是一个目标设想,并没有具体实施的“路线图”。
      1949年1月15日,中国北方最大的工商业城市也是银钱业集中度仅次于上海的天津,经过战争的洗礼,获得了解放。对于私营银钱业,从一开始就是本着上述《指示》精神,实施“暂准存在”、“严格管理”的。对天津私营银行里的几家“官商合办”银行(新华、实业、通商),实行了由军管会金融处接管旧“官股”,认定为“监理行”,派任军代表为“监理”的做法。这一创举,客观地为而后这几家银行转变为第一批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银行,迈出了第一步;同时,也为整个银行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开辟了道路,是对如何“使其逐渐走向消灭”作的最初探索。如果用今天流行的说法,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第一次涉水。
      这一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召开,根据中国的国情,确认“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同时,又要“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全会还明确了新中国将存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所谓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这就使对私营银行业未来的改造,有了原则性的依据。
      新解放城市对私营银行业的限制
      为适应形势的需要,1949年4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其后新解放的各大区均仿效此法),它是对中央1948年《指示》的细化,规定更为详尽。如资本的最低额规定:银行2000万至5000万元(旧币,下同),银号、钱庄为300万至600万元;并规定了其业务经营范围,以及种种“不得有”的行为;等等。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正确执行《办法》的《批示》,强调要“有重点有策略地逐渐强化对私营银钱业的管制工作”,需“大力开展国家银行业务,以达到逐渐削弱或代替其业务的目的”。《人民日报》还为此发表了题为《我们的私营银钱业政策》的社论,分析了私营银钱业的“积极”和“有害”两方面的作用,强调“必须严格管理”的基本政策。
      同年5月27日,上海获得解放,军管会金融处对私营银钱业即实行监管,对四家官商合办的银行(新华、实业、通商、四明),则实行派驻“特派员”,进行审查监督的做法。
      人民银行在总结华北区工作时指出,按照《办法》,对资力少、信用差、投机性大的行庄,应本着“从严早日取缔的原则,加以整顿”。正是通过整顿、增资和严格管理,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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