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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

    时间:2021-07-09 20: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习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有着深层的理论基础。但是关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分歧与对立,绝对豁免论、相对豁免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基础;绝对豁免;相对豁免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含义的分析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又称国家豁免或者主权豁免,一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①;一些学者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是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②;还有些学者主张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③。学者在诠释国家豁免时,倾向把国家豁免看作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具体指是一种司法的权利。笔者认为从一项权利的角度,来肯定国家豁免是恰当的,符合法律权利义务的内涵。
      国家豁免,从司法范围来说,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④。在实践中,当国家与自然人或者法人一般民事主体发生纠纷时,国家豁免可能会在下列情况下提出来:国家在外国法院直接被诉,如湖广铁路债券案;国家虽然在外国法院没有被直接被诉,但某个诉讼涉及国家及国家财产,国家为了维护其权利而主张豁免;国家主动提出诉讼,或者在被诉时明示或者默示放弃管辖豁免,但在判决做出前或做出后,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国家提出诉讼豁免或者执行豁免;国家提出诉讼,如果对方当时人提出反诉的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以对该反诉主张豁免权。笔者认为司法角度的国家豁免,确实有助于维护国家间平等的主权尊严,但反过来,绝对的赞成,国家利用国家豁免来侵犯私人利益,也并不是危言耸听。
      对于国家豁免制度定义的探究,笔者认为豁免主体一定要界定清楚。首先,地方政府是否为豁免的主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12月16日经第59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条第二项指出国家是指(一)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二)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三)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四)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单从《公约》字面解释,国家包括地方政府,相应的在世人注目的“仰融案”中,辽宁地方政府主张国家豁免权,有一定的道理。第二,国有企业是否为豁免主体。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步在于理解《公约》中的其他实体外延,实体企业的判断应依据一国的国内法判断;接着第二步判断国有企业是否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如果有,属于豁免主体,则没有不属于豁免主体。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虽然属于实体企业,但是不具有国际法人格,不能代表国家行事,因此不是豁免主体,例如,新加坡法院在中航油公司被诉案的裁定结果。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各国国际法理论及国内法院判例从一开始就没有形成统一的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一) 治外法权理论
      “治外法权”的概念,最初是作为外交使节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而被提出的。根据这一理论,使馆被比拟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因此,尽管外交使节常驻在接受国内,但仍然被看作像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那样,不必服从接受国的领域管辖,也不适应接受国的法律。⑤由于19世纪以前,法外治权理论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理论根据曾得到广泛的接受,因此,随着国家豁免原则的出现,法外治权理论也自然地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国家豁免的理论根据。(二)尊严理论
      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在英美国家的国内法院判例中,“尊严”经常被引用为给予外国国家豁免的理论根据之一。他们认为,要求外国主权者服从领土国管辖与该主权者以及主权者国家的至上尊严是不相容的。⑥所谓尊严的概念,最早来源于国家君主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历史上,在君主制国家里君主通常是不服从本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的。这或者是由于君主位于本国的法律之上,或者由于君主与臣民之间如果发生诉讼关系将有损君主的尊严。后来这种君主尊严的概念,也被运用到外国君主或者外国国家的法律地位上。⑦(三)礼让理论
      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国际礼让是给予外国豁免的根据,例如,霍尔在其《国际法论》中,主张有必要根据国际礼让,来考虑国家利益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⑧(四)主权平等理论
      在关于国家豁免根据的各种理论中,主权平等说得到最为广泛的支持。该学说认为,国家豁免权和属地管辖权一样,是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权力。由于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即国家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和平等的。国家主权在本国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这一特性派生出属地管辖权,而它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平等派生出国家豁免权。所以国家豁免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豁免原则来源于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③
      在上述的四种理论中,治外法权理论把外交使节的法外特权借鉴到国家豁免理论中,笔者认为此借鉴缺乏虚拟基础,原因在于两者的目的和范围是不同的。而尊严理论在国际法上不存在与尊严相当的法律义务,本身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因此把其作为国家豁免的法律根据也显得缺乏说服力。国家礼让理论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国家豁免的理由,但是礼让理论是以政治因素作为中心的,与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原理相违背,同时国际礼让本身是常态化的,与法要求的稳定性相突兀。相比较而言,笔者赞同“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理论,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产生于国家平等理论。该理论正确的反映了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地位以及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解释了国家豁免的存在基础;在实践中也得到广泛的认可。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对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各国实践和学说存在较大的分歧。传统的理论有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废除豁免理论和平等豁免理论。(一)绝对豁免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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