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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评赫德利·布尔国际社会与国际秩序思想

    时间:2021-06-28 12:03: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英国学派是国际政治研究领域里一个特色鲜明的学术群体,其中,以赫德利·布尔最为学术影响性。他的国际社会和国际秩序思想成为英国学派的核心理论,并且一直保持着区别于美国主流范式研究的独特地位。对他的这种思想的研究,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我们对国际政治“边缘”理论流派的重视。
      关键词:英国学派;赫德利·布尔;国际社会;国际秩序;边缘
      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3—0178—02
      
      一、英国学派与赫德利·布尔
      
      1959年“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British Committee o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简称‘英国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英国学派的诞生,该派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中独立于美国的主流研究方式的一个研究特色鲜明、论著丰富的学者群体。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马丁·怀特(Martin Wight)、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亚当·沃森(Adam Watson)和巴里·布赞(Barry Buzan)等。在认识论方面,英国学派不赞同在美国位居主流的追求“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他们认为对国际社会的研究不可能也不能脱离研究者的价值观,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价值无涉(value-free);在研究方法方面,英国学派应用政治、历史和哲学理论来解释国际关系,开创了现实主义和革命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理性主义;在研究主题方面,他们主要涉及六个方面:(1)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发展历程的历史比较研究;(2)国际社会中的伦理(包括人权)、国际法、国际体制、国际秩序以及人道主义干涉的法理与伦理界限等;(3)非殖民化进程和第三世界的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4)国家的本质、国家主权以及意识形态和革命等一般政治理论问题;(5)外交制度与规则的演变,国际关系的实践伦理以及均势、军备控制等战略与安全问题;(6)对学派本身尤其是早期经典作家的研究,对英国学派与国际关系理论之关系的探讨等[1]。英国学派的最大贡献在于它的以国际秩序为中心的国际社会理论。
      赫德利·布尔(1932—1985)是英国学派里最具代表性和学术影响的人物。他1932年6月生于悉尼,就读于悉尼大学, 1953年进入牛津大学, 1955年在伦敦经济学院担任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教授的助教,从此开始其国际关系研究生涯。布尔为英国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一方面,他的代表作《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国际关系中的正义》、《世界政治中的干涉》和《国际社会的扩展》等著作先后启发了英国学派的两代学者,至今仍是国际关系学界的重要研读对象。布尔阐述了英国学派的核心理论——国际社会理论,详尽而又不失简洁地分析了国际关系中的秩序、正义、干涉等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特别是对秩序和正义之关系的研究,至今仍发人深省。布尔还坚持国际关系研究的“经典方法”( classical approach) ,注重从历史、法律、哲学等角度来分析国际关系,强调诠释性( interpretive)和规范性(normative)分析,对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界盛行的行为主义持批评态度。另一方面,作为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主席,布尔坚持定期学术活动,推出了一些有着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其中部分成果是在他去世后由他的同事和学生结集出版的), 并通过这些活动和学术成果培养了一批新人,如约翰·文森特。布尔在英国学派中期阶段所发挥的关键性的承上启下作用,无人能比。
      
      二、赫德利·布尔的国际社会观
      
      布尔承继了格劳秀斯主义传统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的主要实体,是国际社会最直接的成员。国家的存在是国际关系存在的前提。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有足够的交往,而且一个国家可以对其它国家的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从而促成某种行为,那么国家体系或国际体系就出现了。国际体系的形成是国际社会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2]。
      布尔接受国际政治无政府状态这一前提,但并不认为无政府状态与国际社会的形成是矛盾的,他认为,国家可以建立起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并且国际社会的要素一直存在于现代国际体系中。这是因为,有关国家的共同利益、国家遵循的共同规则以及国家所创立的共同制度之观念一直都在起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多数的时候,都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处原则,比如相互尊重主权、协定必须得到遵守以及限制使用暴力的规则。同样地,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多数的时候,参与如下共同制度的创建:国际法的形式与程序,外交代表制度,承认大国的特殊地位以及开始产生于19世纪的普遍性国际功能性组织[2]。
      
      三、赫德利·布尔的国际秩序观
      
      布尔认为,国际秩序指的是国际行为体的格局或布局,它追求国家社会的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首先,是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生存;其次,是维护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第三,是以和平为目标;第四,是国际社会所追求的一些基本或主要的目标(对会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加以限制,信守承诺,依据财产规则使得所有权具有稳定性)[2]。
      秩序不仅仅是偶然性事实的产物,也是共同利益观念、规则和制度的结果。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第一步是国家之间形成一个追求社会生活基本目标的共同利益观念。维持国际秩序中发挥作用的规则主要有:第一,“共生规则”。它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并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它们能够完成一些政治使命,并把国家间的关系视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使之受到共同规则和制度的约束。第二,“共处规则”。它们规定只有主权国家才享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惟独主权国家才可以从事战争,并试图对主权国家合法从事战争的理由、目标和方式加以限制;它们还包括条约必须遵守和巩固各国对其民众和领土的控制权或管辖权的行为规则。第三,“合作规则”。被用来规范国家间的合作,合作的目标高于或者超越共处目的。国家本身就是国家社会中的主要制度,因为在国际社会中主要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主权国家发挥着使规则具有效力的作用。国家使规则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有:制定规则、传达规则、执行规则、解释规则、使规则合法化、改变规则、保护规则。国家在发挥上述作用时会根据国际社会的制度相互进行合作。这些制度包括:均势、国际法、外交机制、大国管理体制以及战争[2]。
      秩序在世界政治中不仅是值得被追求的目标,而且也有理由优先于其它目标,比如正义。因为任何形式的正义,惟有在某种秩序的背景之中才能成为现实。目前的国际社会正通过诸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这样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在维持最起码的秩序或者共处目标之外,追求国际正义、国家间正义、个人正义或者是某种程度上的世界正义,并通过促进各国政府在多个领域内进行合作来促进这些正义理念成为现实。虽然维护国家社会内部秩序的规则和制度同世界正义的主张、人类正义的主张以及国家间正义和国际正义的主张有冲突的一面,但是维持秩序和推动世界政治公正变革这两种主张并非总是相互排斥的。所有维持世界政治秩序的规制要想长久地存在下去,都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公正变革的要求;开明的、追求秩序目标的行为也必须考虑正义主张;同样地,有关公正变革的主张也需要考虑到维持秩序的目标,因为已经发生了的变革只有被纳入某个维持秩序的规制之中,才能具有可靠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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