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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1-06-17 00:02: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社会生活中,“第三者”介入他人合法婚姻,破坏婚姻家庭的情形呈不断上升之势,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必要。本文从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相关理论探讨出发,阐述现行立法对“第三者”规定的不足以及对第三者侵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制第三者的立法建议,以期促进立法的完善及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第三者 配偶权 法律救济 立法规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思想也在不断的更新,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各种冲击,并影响到了社会中人们的种种行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介入他人合法婚姻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日渐增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导致家庭破碎,无过错方配偶及子女精神受到巨大打击,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严重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传统的道德规范已无法约束第三者的行为,而我国立法对第三者以及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适用上的空白,第三者行为的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反而愈演愈烈。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分析,以期能够完善立法,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权益,保护合法婚姻,惩戒第三者,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理论概述
      (一)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概念的界定
      “第三者”作为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家庭,与夫妇中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第三者”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婚姻法对此也没有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如何认定“第三者”有四种观点[1]:一为“暧昧说”,即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保持暧昧关系的人;二为“通奸说”,即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三为“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导致其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使其婚姻关系破裂的人;四为“目的说”,即在破裂说条件之上,还有最终与其结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之人。笔者认为,“暧昧说”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没有准确界定第三者,“通奸说”没有指出第三者给合法婚姻带来的危害结果,而“目的说”根据是否与对方结婚为目的来界定第三者,范围又太小,不利于打击现实中存在的第三者,相对而言,“破裂说”既强调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又强调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及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损害结果,更为全面合理。因此对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的定义应为:第三者是指基于过错,与有配偶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侵犯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导致合法婚姻关系产生裂痕甚至破裂的人。
      (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行为”概念的界定
      从上述对“第三者”进行定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行为”,应当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中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合法婚姻中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甚至婚姻关系完全破裂的行为。
      (三)婚姻关系中“第三者行为”的性质
      1.“第三者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第三者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确立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第三者介入他人合法婚姻,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过错配偶还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因此第三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第三者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关系损害了婚姻中夫妻一方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合法权益,会导致合法婚姻中无过错配偶及其子女遭受精神痛苦,甚至会导致家庭的破碎、婚姻关系的结束,某些情况下还会使无过错方配偶遭受财产的损失,如过错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交给第三者使用。
      第三,第三者行为与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正是因为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破坏合法婚姻家庭,才会导致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遭受不同程度上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
      第四,第三者主观上有过错。第三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破裂的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因此,第三者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2.“第三者行为”是一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我国立法对配偶权这一名词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对配偶权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2],“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法定说[3],“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陪伴说[4],“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四是利益说[5],“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虽然对配偶权的定义不同,但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配偶权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忠实义务以及财产权利等,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这一配偶权,在第三者行为中,夫妻中过错方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忠实义务,因此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但我国《婚姻法》对忠实义务这一配偶权的规定只限定夫妻双方之间(无过错方只能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并没有涉及第三者的问题。
      基于不同的看法,学界对配偶权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因为配偶权存在于特定身份的配偶之间,义务人为特定配偶,权利仅得向特定配偶主张,需要特定配偶的协助,因而配偶权属于相对权。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看,配偶权的义务主体为夫妻双方,无过错方只能请求过错方赔偿,而不能请求第三者,因此我国立法将配偶权视为一种相对权进行保护。有学者认为配偶权属于绝对权,因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具有对世的效力,属于绝对权。还有学者认为配偶权兼具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双重属性,配偶权不仅对配偶双方具有约束力,配偶之外的任何不特定主体亦对其负不得侵犯义务。对夫妻双方来说,配偶权是相对权,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来说,配偶权是绝对权。笔者认为,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应是一种绝对权,由配偶专属享有,无论是配偶双方还是配偶之外的任何不特定主体都不得侵犯,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第三者作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当其恶意侵犯配偶权时,则和夫妻一方共同侵犯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
      综上所述,第三者行为是一种在特定主观目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二、现行立法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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