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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现代服务型民政,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

    时间:2021-06-14 00: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013年福建省民政工作会议要求要把改善民生、创新管理贯穿到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致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现代服务型民政。打造现代服务型民政,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顺应广大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更高层次、更新角度履行民政职能、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是民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打造现代服务型民政中如何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是摆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面前一个亟待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提高认识,夯实打造现代服务型登记管理机关的思想基础
      要打造现代服务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只有认识提高了,才能为建设现代服务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打下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
      目前,厦门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有两千多个,还有部分备案的社会组织。做好这些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并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需要登记管理机关改革创新,花大力气,下苦功夫,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努力创建社会组织满意的现代服务型机关。
      要创建社会组织满意的现代服务型登记管理机关,首先,必须充分认识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新形势对社会组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也对社会组织工作有了新的期待。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现代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为此必须引导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在这当中,民政部门特别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任重而道远。其次,必须充分地认识“以人为本”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要确立民政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赋予“以人为本”更丰富的内涵与实效。当前,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现象,如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培育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机构还不健全,执法工作还不能有效地进行;对社会组织的服务离群众的要求与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等等。为此,我们要尽快地改进不足之处,坚持服务为先,强化服务机制,以服务来统揽和引领各项工作,努力推动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的转变。再次,必须充分地认识群众满意是一切工作的最终标准。要打造现代服务型登记管理机关,要把完善服务与满足群众实际要求紧密结合,解决好服务对象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最终标准。
      二、创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工作上新台阶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达到十八大报告对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责任重大,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任务,开拓进取、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积极推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立。
      针对当前社会组织的现状,展望今后社会组织的发展前景,要达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就必须创新管理,打造一个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服务平台并由此推进现代服务型登记管理机关的建设。
      当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优化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以改革发展为动力,以完善法规政策为重点,以分类指导为抓手,以开展主题活动为依托,以健全监管体系为保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以完善法规政策为重点,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是服务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以完善法规政策为重点,以增强财政投入为支撑,以动员社会参与为导向,以落实政策措施为保障,为社会组织生存发展创造更好的法规政策环境。
      1、构建完整的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当前,从整体上看,厦门市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不配套、不完善。为此,必须充分运用厦门的立法权,加快政策法规的制定步伐,构建一个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为核心,以政府规章为配套,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政策法规体系,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条例》已经滞后,根据厦门市的情况看,有必要先行先试,抓紧出台《厦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暂行规定》、《厦门市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法规,推动社会组织在法制的轨道上良性运转。
      2、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措施。厦门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沟通,探讨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方式。要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推动厦门市出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机制、政府资助及奖励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主要应面向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且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各类社会组织;购买范围应涉及卫生、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文化、养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3、出台社会组织财税和人力资源保障政策。厦门市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就财政扶持、税收优惠、财务管理、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调研,争取出台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财政方面,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应给予一定的开办经费扶助,使其更好地启动。对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社会组织,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这样既可以扶持社会组织招收到较高素质的人员,又可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政府部门还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接调研课题并给予相应的调研经费,增添其活力;在税务方面,对社会组织主要是社团组织的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免去其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减轻其经费负担,使社团的收入更多地投入于公益事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参照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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