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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1-06-10 08:01: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政策法规的现状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具体权限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制定权以及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组织维护本地方治安公安部队的自治权;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的自治权;管理本地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治权;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以及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等。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自主发展和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业,是我国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权利。
      一部教育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教育政策和立法的发展史。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世界各国纷纷通过教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来推动教育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社会、经济、历史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落后于全国的平均发展水平。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是国家和政府的重大历史责任。这对于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而言,只有通过不断加强民族教育政策和立法,才能保障和推动民族教育的快速发展,不断缩小与全国教育平均发展水平的差距,全面实现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权利。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和立法工作伴随着新中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健全到较为健全,开始奠定初步的基础的历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教育政策和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根据各个历史时期我国民族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其范围基本涉及了我国民族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构筑了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体系框架的雏形。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这些政策和法规又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和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条款以及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政策意见、建议、决定、指示等,如《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关于从民族地区补助费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建议》等,其内容涵盖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民族教育经费、少数民族师资、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惠、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民族地区女童教育等各个方面。二是少数民族地方的教育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其自治权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根据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和当地民族特点所形成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就云南和宁夏两省(区)而言,地方性教育政策和法规的主要形式包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以及其通知、讲话、决定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基础教育的目标、任务、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和现代远程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等若干问题。如《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启动实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师资培训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等。
      从上述已出台的教育政策法规的内容及其分布可以看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是当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立法的重点关照对象。加快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政策的建设和立法工作以实现少数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然而,纵观我国民族教育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族教育法规建设总是落后于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由于民族教育法制的不健全,导致民族教育政策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难以落实,民族教育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得不到保障,极大地限制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现有的民族教育政策和立法逐渐不能满足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在我国现有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法规之中,零散的法律条款和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些条款和文件往往是工具性的,旨在帮助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追赶并达到全国平均的教育发展水平,然而它们在强调问题针对性的同时却忽略了相互之间的必要衔接和有机联系,缺乏整体和全局性的设想,反映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和立法工作还没有确立明确的指导思想。如何处理中央政府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何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些都是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其次,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从国家层面来看,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政策法规散见于《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现有规范性文件多为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且多用“意见”“决定”“通知”等名称,立法名称庞杂混乱,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法规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从地方层面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制定的教育政策法规也呈现出明显的模仿性和应景性。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广泛的政策和立法自治权,然而在现实中,这些自治权的优势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既有的地方性民族教育政策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往往缺乏系统考虑和长远规划,未能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特殊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补充和变通,大多只是模仿性地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因而造成政策和立法对于现实问题的敏感性缺失,未能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规定,造成了某些地方、某些问题至今无法可依的局面。
      再次,现有民族教育政策法规也呈现出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民族教育政策法规中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和师资等,或忽略不言,或言之甚少,言之不明。另一方面,现有政策法规之中原则性规范多,对政府责任的规范比较空泛。这一立法特点直接导致了现有的民族教育政策法规脱离现实、针对性差、特色不鲜明。例如新《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但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能力普遍不足,如何真正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帮助那些贫困学生入学,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这一问题在目前仍以“普九”为主要任务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尤为严重,成为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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