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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极端主义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势力

    时间:2021-06-04 16:05: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宗教极端主义是披着宗教外表的反动势力来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已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和野心。本文从对宗教极端主义下定义开始,进而划清了宗教与极端主义的界限,目的在于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让人们能够分辨真伪,为开展宗教工作提供指南。
      关键词:宗教极端主义;特征;宗教观教育
      —般来说,宗教极端主义是打着宗教旗号出现的一种极端主义,实际上是属于政治范畴,其目的在于恢复神权统治国家和人民。冷战结束以来宗教极端主义空前活跃,它与恐怖主义相结合,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威胁。
      一、宗教极端主义及其特征
      说到宗教极端主义,首先我们必须得从它的定义加以界定,然后从它的特征中了解它的独特性以此加以界定和区别。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
      宗教极端主义一词虽说是众所周知了。但就其定义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一般认为,就从其字面意思来说,宗教极端主义就是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这种说法虽然没有什么不对,但它却不能作为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金宜久先生给出的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是:“它是与宗教有关的、具有由偏激而致极点的主张要求,或以偏激的手段实现其主张要求的行为活动。”李兴华先生以主体、目标、手段、内容四项指标(要素)将宗教极端主义定义为:“极少数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为窃取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不惜背离、歪曲、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正常社会稳定、和平发展主流、不同族群共处活动的一种思想和行为的体系。”两者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宗教极端主义所作的界定,拓展了我们界定宗教极端主义的思路。笔者比较赞同李兴华先生的四要素的观点。笔者试着给宗教极端主义作—个界定:一些利益集团打着宗教的旗号,披着宗教的外衣,来模糊人们的视听,对宗教理论进行歪曲的解释,煽动宗教狂热和极端思想主张,采取极端暴力手段,破坏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以推翻现存的社会和国家政权为目的。以建立神权统治的一种思想和行为体系。
      (二)宗教极端主义的特征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宗教极端主义的兴起,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般说来,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复合词,是冠以“宗教”之名的“极端主义”。作为观念形态的宗教极端主义,必定显现为极端的社会政治性行为。
      1、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蜕变的产物,因而它不是人们信仰的宗教,但它却又穿着宗教的外衣与宗教有一定的关联。
      在历史上,各大宗教在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密切互动中都形成了一定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传统。尽管宗教极端主义是在宗教的政治化过程中产生的,但是宗教的政治化并不会必然导致宗教极端主义的结果,因为它也会以温和的形式表现出来。宗教政治化的温和和激进形式与极端形式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思想和行为上还没达到极端的程度;只有那种极端的形式才最终发展为宗教极端主义。就是说,那些持有极端主张和政治图谋的个人或势力集团,或宗教中的那些极端派,从极端的方面阐述其宗教经典和宗教教义,并伴之以相应的极端行为;其结果是宗教思想变成政治意识形态,进而在他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指导下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因此,宗教极端主义只是宗教政治化表现形式中的极端形式而已。那些在信仰上极其盲信盲从以至偏激狂热的人,在思想观念、行为活动不断向极端方面发展,最终发生质的变化时,然而当我们说到某个极端组织或极端分子时,往往会联想到他们所信仰的宗教,可以说对于整个宗教来说都很冤屈,因为这并不是他们所宣扬的主张。因此我们就宗教蜕变而形成宗教极端主义来说,它不是宗教,又与宗教有一定关系。
      2、宗教极端主义绝对排斥一切异质文化和一切异教信仰。由于宗教极端主义绝对排斥一切异质文化和一切异教信仰。从而冲击、拒绝、打杀、毁灭一切异质文化和一切异教信仰的载体或象征物,即便是那些与它同质的文化和信仰,由于与自身极端的思想观念具有一定差距或区别,同样会受到排斥、打击。就拿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来说,他们就提出了“(1)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2)“不要宪法,不要法律,古兰经就是一切”;用伊斯兰来统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宗教极端主义的排他性,决定了它容不得任何与它不同的思想、观点、意见、主张,它从不具有任何的包容性,也从不宽容异己者(其中,包括它自身队伍中的那些被视为叛逆者)。有时,它为了坚持其“神圣性”而反对世俗性甚至为了其“传统性”而在一定程度上排斥现代性,比如说有些伊斯兰极端分子不看电视、电影。
      3、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在宗教名义下的罪恶行径的精神支柱和活的灵魂。为了所谓的“信仰”和神圣的事业,它鼓动、激励追随者可以不择手段,可以杀人放火,也可以自我牺牲,奉献生命。它的一切思想观念、行为活动表面上是以所信仰的神灵的启示、旨意和经典的教诲为转移、确定其是非准则,主张一切应对神灵而不是对人类、对社会负责。实际上,这都是骗人的幌子。宗教极端主义为了实现其极端的主张和要求,必定形成团伙,从事有组织的罪恶活动。由于各个宗教的不同,由宗教蜕变而出的宗教极端主义是以宗教名义下具有政治色彩的团伙犯罪集团活动,就是以类似于宗教而又并非宗教的邪教形式活动。
      二、划清宗教与极端主义的界限
      在理论上宗教与极端主义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我们主要从定义方面加以界定。
      目前学术界关于宗教的定义的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宗教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持这类观点的同志多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所说的“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为理论依据。他们认为:首先,宗教是一种观念,象人们头脑中的其他观念一样,也是客观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一种反映。不过,宗教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一种不正确的反映罢了。其次,宗教这种观念的特征在于它是以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的形式来错误地反映客观世界。也就是说,它把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都归根到底看成上帝、神或别的什么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所决定的。其他一些观点与上述观点大同小异,即都认为宗教只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对客观外界虚幻的反映。笔者比较赞同吕大吉先生的观点。吕大吉先生的定义是:“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
      本文就从宗教的角度给宗教极端主义作—个界定:一些利益集团打着宗教的旗号,披着宗教的外衣,来模糊人们的视听,对宗教理论进行歪曲的解释,煽动宗教狂热和极端思想主张,采取极端暴力手段,破坏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以推翻现存的社会和国家政权为目的,以建立神权统治的一种思想和行为体系。
      三、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理论指导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基本上能分清楚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的关系了,这就要求我们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武装自己。
      (一)依法管理宗教
      我们要根据有关宗教法规依法管理宗教,防止宗教极端主义出现宗教狂热,及时处理打着宗教旗号的暴力恐怖和犯罪活动,—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宗教活动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和控制。如果政府不加管理和引导就难免过热,可能出现宗教狂热,宗教极端主义也就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因此,政府要规范宗教行为,引导宗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对宣传宗教极端主义的现象、对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防止其蔓延。对待宗教极端主义我们绝不手软,坚决予以打击。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丹麦《宗教自由法》现定,宗教组织不得从事与宗教无关的事务。奥地利《关于宗教信仰团体的法人地位的联邦法律》现定,宗教团体必须对社会和政府持积极的基本态度。新加坡《维持宗教和睦法》规定,任何组织如挑起政治事端,或进行颠覆活动,或在宣传和实践宗教信仰的外衣下煽动对总统或政府的不满都将被取缔。
      (二)普及宗教知识教育,提高人民的辨别真伪的能力。
      加强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科学素养。特别是从事宗教事务相关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宗教观教育。还要在基层向群众进行宗教观教育。在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树立正确宗教观的教育,使民众对宗教的起源、宗教的实质、为什么会产生宗教信仰等有—定的基本知识,提高鉴别力,不为宗教极端主义所迷惑。与宗教极端主义斗争的核心是争取群众。现实生活中的苦闷和抑郁长时间得不到排解,使一部分人容易到宗教中去寻找慰藉,而渴望尽快改变现状的迫切心态,又极易被宗教极端势力所利用。所以要大力加强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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