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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国大改革前的地方自治传统

    时间:2021-05-31 08: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俄罗斯有着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如古罗斯的市民大会和莫斯科国家的农村公社组织。在18世纪以前,俄国的地方自治主要是社会下层的地方性城乡公社的自治,但这种自治公社更多具有纳税公社的性质。以18世纪叶卡特琳娜二世颁布《城市解放诏书》和《贵族解放诏书》为标志,开始了以贵族等级和工商业等级为主的等级性的、社会上层的、城乡的地方自治。俄国的地方自治(3eMCTBO)传统中本没有西方近代自治(caMoynaB/ieiIHe)的含义,国家原则(集权原则)在俄国地方自治中占统治地位。不过,随着西方外部影响的加强,我们从中还是可以看到后来1864年俄国地方自治改革的大致趋向。
      关键词:俄国大改革;地方自治传统;农村公社;《城市解放诏书》;《贵族解放诏书》
      中图分类号:K5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0)05-0081-10
      
      沙皇专制制度无疑是俄国最主要的政治传统,但从古罗斯时的市民大会一直到19世纪后半期的地方自治改革,说明俄国也存在着深厚的地方自治(3eMCTBO)传统。据此,一些俄国学者相信,1917年十月革命前俄国的地方自治不仅一直存在,而且还有着深刻的历史根基。他们认为俄国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是传统的“地方自治改革”的继续。这一观念在俄罗斯史学界广为流传,并被写入教科书中。由此出发,许多俄罗斯学者便认为地方自治是俄国代表制的民主传统之一。这样一来,人们往往就认为俄国长期存在的地方选举机构具有近代的自治(caMoylipaBneHиe)含义。问题在于,如果这样的地方选举机构等于自治,那么俄国完全可以被归入具有深厚民主传统的国家之列。然而,俄国的历史证明,这完全不符合事实。
      那么,如何认识俄国传统的地方自治?它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它与沙皇制度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俄国“地方自治”的概念和理论
      
      (一)俄国“地方自治”的概念
      谈到俄国的地方自治,人们往往会对俄语词汇“3eMCTBO”的含义和“CaMoyrlpaBnenae”的含义产生混淆,以为它们具有同一含义,似乎是两个表示“地方自治”或“自治”这一概念的同义词。
      “3eMCTBO”原是指“地方管理”或“地方选举”,---具有俄国传统的地方自治的含义。正因为如此,在19世纪60—70年代的大改革中,为与城市自治机构相区别,在农村建立的自治机构就被称为“地方自治局(3eMCTBO)”;1864年的改革也就被称作“3eMCKaR peφopMa"’,中文翻译为“地方自治改革”。但是,这一表述很容易与此前不久才从西欧引进的、具有近代意义的自治(caMoynpaBJleHиe)一词发生混淆。
      “3eMCTBO”一词源于“8eMIлЯ”(土地)。19世纪后半期的俄国科学院院士A.и.瓦西里奇科夫(1818—1881年)认为,“3eMCTBO”这一词的主要意义在于“人民与土地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不仅代表着权利,而且也意味着社会下层对上层的必要义务:“地方自治是地方利益的综合反映,这些拥有自治权利的人不光掌握着土地,而且必须保证用其从土地上的收入来履行对国家的应尽义务并缴纳赋税。”
      在俄国历史的各个阶段,都长期存在着由沙皇政府建立的地方选举机构,并由其管理地方内部事务,这种地方选举机构就叫“3eMCTBO”。据此,一些俄国学者认为俄国1864年的地方自治改革是1555年“地方自治改革”的继续。这样一来,人们往往就认为俄国长期存在的地方选举机构具有近代的自治含义(CaMOyaBлpaeиHe)。但实际上,“3eMCTBO”与“caMoynpaBnertae”并不是同一概念。
      “caMoynpaBлtemte”一词起源于西欧。17世纪在英国产生了术语“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19世纪中叶这一概念为德国人借用,到19世纪60年代它又被引入俄国。在19世纪60—70年代的大改革中,俄国地方自治改革方案的设计者和一些自由派贵族既想遵循俄国的地方管理传统,又想吸取西欧的地方自治模式,把俄国引向宪政道路,从而使“3eMCTBO”一词才开始具有自治的近代含义。
      应该强调的是,“3eMCTBO”在大改革之前只具有俄国传统的地方自治的含义,这种地方自治始终是作为沙皇专制政府行政体系的一种延伸和扩展,而并不体现自治的近代民主含义。其真正的、具有近代民主意义上的发展趋势,只是在经过了亚历山大二世的俄国大改革以后,才逐渐显现出来。
      进入20世纪,人们对“自治”(caMoyrlpaB,rIeHrle)的含义也更为明确。20世纪初彼得格勒出版的《大百科全书》对“自治”作了如下定义:“自治是由国家提供给各组成部分、地区、村社、阶层和职业团体,使其拥有独立管理自己内部事务、行政和经济的权利,并使其处于政权代表的监督之下。”按照这一定义,“自治”与国家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当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它才能够顺利地与社会分享国家原有的各项职能。
      《欧洲地方自治宪章》表述了术语“自治”的现代形式:“地方自治机关拥有权利和实际能力对大部分国家事务制定规则并加以管理,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制的框架内运作,以地方居民利益为基础来承担自己的责任。”显然,俄国传统的地方自治不具备这一术语的现代内涵。
      总之,由于“3eMCTBO”和“caMoynpaBлeиHe”两词各自的起源不同,时代不同,所体现的含义也就不同。
      
      (二)地方自治的“分权”和“集权”原则(社会原则和国家原则)
      “地方治理理论问题的话题刚一产生,学者们和政论家立即就分成为两种最极端的派别……一方是政府集权的拥护者,另一方则是自治分权的捍卫者。”国家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仅存在于学术中,更在政治层面中也不时表现出来。
      自从俄国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实施以来,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人们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无休止的争论。德国法学家、哲学家г.阿连斯(1808—1874年)创立的自由乡社理论,集中体现了社会原则。她认为社会权力是第四种权力,不允许国家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去干涉地方社会事务。乡社是国中之国,代表着社会,而不是国家。根据这一理论,自治还意味着乡社对地方经济事务的控制,而这完全不属于国家管理的范围。这一理论的实质在于“非国家管辖区”与“国家管辖区”的对立,即社会原则和国家官僚原则之间的对立。在这里,自治就是要建立不受国家组织控制的公民社会,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享有经济、政治上的自由。看来,社会原则的崇拜者对地方自治抱有一种理想化的色彩,并不符合历史和现实的实际。
      在自治问题上,德国法学家л,施泰因(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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