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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相关法律实务初探

    时间:2021-05-15 04: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涉烟刑事案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6种罪名。移送涉烟刑事案件,按照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案件移送、跟踪监督、后续处理等5个步骤进行。在涉烟案件移送实务中,对于烟草、公安联合执法查获的涉嫌犯罪案件,应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查处;在审查案件是否移送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初步认定,对于移送的证据标准,达到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即可。
      [关键词]涉烟刑事案件罪名程序实务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已逐渐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为此专门于2001年7月4日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所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做出规定。200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建立顺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些违法行为涉及到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如何认真执行涉嫌犯罪移送制度,是专卖行政执法的当务之急。
      
      1涉烟刑事案件相关罪名和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烟刑事案件的相关罪名和追诉标准具体如下:
      1.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追诉。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2 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烟草制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5 非法经营罪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拼装、购买、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以及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用机械,其价值达到刑法所规定相关数额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运输、携带、邮寄烟草专卖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个人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涉及上述罪名的违法行为,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当上述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罪等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结合《规定》、《意见》和专卖执法实践,本人认为,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以上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案件移送、跟踪监督、后续处理五个步骤,具体如下:
      2.1 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报告。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专案组成员要求政治可靠、业务精湛、责任心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专案组成员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烟草专卖品,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依法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专案组在综合案件各方面的情况后,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报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2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涉嫌犯罪案件报告进行审阅,作出决定。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于案情十分复杂的,可以召开案件讨论会,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2.3 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同时,根据《意见》规定,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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