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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探析

    时间:2021-05-15 00:05: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配套的法规,文章论述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与任务;探讨了其性质、特征、价值取向;分析了实践中交警对故意造成事故的处理权限,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证据标准与交通事故认定,证据种类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认定;价值取向;制度建议
      [作者简介]罗世闯,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广西南宁530023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5—0104—08
      
      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环节,因为交通事故认定关系到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的数额,甚或是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常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产生异议。合法、合理、科学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利于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交通事故当事方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与任务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审查、研究、分析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等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最终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等情况的专门工作。其任务主要是:
      
      (1)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等具体情况;
      
      (2)查明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交通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等;
      
      (3)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包括所驾车辆状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4)查明交通事故成因,包括各当事方的违法行为,与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意外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与特征
      
      从概念与任务上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事实部分,一是结论部分。事实部分是指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等,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不具有相对性,因而不会对相对人产生权益上的影响。结论部分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等事实作出直接影响(非直接处分)当事人权益的结论,具有相对性,该结论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是属于取证工作,同时通过法律规定程序作出结论是属于行政确认,具有司法性与行政性双重性。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结合交通事故认定活动的整个动态过程,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显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既是行使行政职权,也是履行行政职责。
      
      2.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意味着,行政行为的成立只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无需征得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依据事实,而且也要依据法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是不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意思表示。
      
      3.特定性。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我国交通事故处理以地域管辖为主。交通事故认定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某一特定的交通事故,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针对该起事故当事人作出的,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只适用于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且只对特定的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4.法律效果的间接性。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一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另一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再一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行为并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不能直接设定、变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只能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只能依法而不能依据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行为本身的内容而产生法律效果。
      
      5.非强制性。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效果具有间接性,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能采用强制手段实现其所确定的内容。因而它不具有强制性,尽管它是一种职权行为。
      
      6.中立性。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是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立地位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交通事故认定活动,其本身便是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因此其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本身即不偏向或者不服务于行政相对人的任何一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事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有利于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7.专业技术性。交通事故认定需要综合运用运动学、力学、法医学、交通心理学、道路与汽车工程学、技术鉴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如路面痕迹形成机理分析、肇事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心理分析、路况与车况技术鉴定、现场勘验与实验。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是指直接影响着人们工作态度和行为的、指导人们行动和决策判断的总体信念。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大量上升,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遇到了一些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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