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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继续盘问的空置化及解决

    时间:2021-05-15 00:00: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自《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以来,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很少甚至不再适用继续盘问措施,而是根据案件性质决定适用行政或者刑事传唤、拘传,继续盘问措施空置化现象已经相当严重。为此,应分析继续盘问空置化的现状和原因,研究空置化的后果。为充分利用好继续盘问措施来履行警察职责,就要解决继续盘问空置化问题,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确继续盘问的法律性质;二是要强调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措施的合法性,对非法适用到案措施所取证据予以排除;三是要细化继续盘问措施的相关规定;四是要提高《继续盘问规定》适用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继续盘问;空置化;现状;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2—0005—04
      一、问题与提出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向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事与愿违的是,现今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很少甚至根本不用继续盘问措施,部分公安机关在《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之初曾尝试性的适用这一措施,后来就不再适用。继续盘问措施形同虚设,空置化现象相当严重。
      笔者对H省Z市J区公安分局近年所办理案件的调查可以揭示《继续盘问规定》实施前后该项措施适用及变化情况(H省是我国中部省份,z市是该省省会城市,经济较为发达,交通便利,是两大铁路交会处,外来人口较多,治安状况比较复杂。J区是Z市行政区,是该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随机抽取该分局从2002年1月至2010年10月间每月2起治安案件、2起刑事案件,各计214起案件的基础上,笔者对案件中嫌疑人到案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分类汇总,具体情况如表一所示: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2004年以前,留置盘问曾是该公安分局办理行政、刑事案件时使嫌疑人到案的重要措施,但在2005年之后,其所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中都不再使用继续盘问措施,取而代之的是行政传唤、刑事传唤与拘传。
      2010年11月,H省进行了警务机制改革,H省Z市J区公安分局改成了七个分局。笔者对J区七个分局2011年所办理案件进行统计,具体情况如表二所示。
      以上七个分局2011年共办理刑事案件2094起,行政案件4389起,无一起案件的办理对嫌疑人适用过继续盘问措施,进一步证明了当前继续盘问措施被空置化的现状。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以前,继续盘问措施被滥用的情况曾经相当普遍和严重。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曾无一例外地对嫌疑人先使用留置手段,再转成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即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留置手段是刑事强制措施必经的程序惯例。艾明。在2002年对某公安分局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该分局全年留置的3734人次,所有案件全部采用了留置盘问措施,既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也有针对一般违法嫌疑人的。另据陈卫东。对某公安机关的调查,该公安机关办理的302起刑事案件中有283件采用了留置盘问,占全部案件数的93%。不难看出,以《继续盘问规定》的实施为分界点,公安机关对继续盘问的使用状况出现完全的逆转——从最初的滥用到当前的弃之不用。《继续盘问规定》的实施本是为规范实践中被滥用的盘查措施,但事实上却导致该措施在实践中的销声匿迹。为何出现这种情况,其带来的影响和结果是好是坏?如何看待和解决当前继续盘问空置化的现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逐一思考。
      二、继续盘问空置化的原因分析
      (一)继续盘问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有关继续盘问措施的法律性质,并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一直以来就看法不一。惠生武。将警察盘问检查权和留置审查权列入警察刑事职权的基本内容归属于刑事职权;徐静村等认为留置盘问是一种治安行政权力,是无证逮捕的一种形式;蒋连舟等认为其属于行政职权。赵新立认为其作为警察行政调查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目前,继续盘问法律性质不明确,这就容易造成该措施与其他手段、措施相混淆,在实际运用中会存在办案民警无所适从或继续盘问被滥用的情况。
      (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更加严格
      在《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以前,有关继续盘问的法规主要是1995年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02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继续盘问规定》和《解释》相比较,《继续盘问规定》中规定继续盘问措施的适用主体、适用前提条件、有审批权的领导级别、审批手续、审批时间,以及对候问室的面积、物品配备和建立值班、看管、巡查制度以及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要求。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孙志刚”事件后出台的《继续蕊问规定》,本是为了防止该措施的滥用,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适用该措施,对继续盘问的审批手续更为严格和繁琐,适用范围缩小,适用主体受限,场所硬件要求更高,日与刑事传唤、拘传相比,继续盘问已不再具有以往留置盘间所具有的审批简便和适用条件灵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之前。民警倾向于选择继续盘问措施。甚至于想方设法用继续盘问措施取代别的应用之措施。如由于法律规定的拘传时限只有12小时,许多时候无法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而继续盘问“由于其时间可长达48小时,实际效果要好于拘传”。因此,公安机关往往愿意对嫌疑人选择适用留置盘问而不愿适用拘传,拘传的实际功能已被留置盘问取代。而《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之后,在同等条件下,民警办案时会本能地选择相对简单方便的措施,即对违法人员进行治安传唤、对犯罪嫌疑人刑事传唤或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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